儒家土地所有制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首发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六月初八日庚子 耶稣2015年7月23日 要谈儒家王朝的土地所有制,不能不了解井田制。 井田制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种模式。《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所以别野人也。”这是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一块一方里的土地,划成井字形般900亩田,中间的100亩为公田,由八家共耕;其余800亩私田配给八户人耕种,公田的收成归封建主,私田则归农户自享。 《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云,这是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这是周时井田制,把九百亩大小一块田,分为九个百亩一块的田,每夫授田一块。每年终了,按百亩的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为十分之一。 《孟子·滕文公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助也。《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助是服劳役于公田,彻为缴纳地产实物。“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是以实物形式上缴土地税。夏商两代行助法,周行彻法。税法不同,都是十一制,十取其一。所以孟子说虽周亦助,彻法无异于助法。朱熹孟子集注在“助者藉也”句下的注解对夏、商、周三代贡、助、彻法下的井田制说得非常详明,引之如下: “夏时,一夫受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以为贡。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周时,一夫授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者,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 ,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而取其一,盖有轻于什一矣。 窃料商制当似此,而以十四亩为庐舍,一夫实耕公田七亩, 是亦不过什一也。彻,通也,均也。藉,借也。” 井田制下, 根据质量高低,田地分为三品, 三年重新分配一次。定期重新分配土地以达到“财均力平”的目的。《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 “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 中田二岁一垦, 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 饶角不得独苦, 故三年一换主 (土) 易居, 财均力平。” 关于井田制的性质,学界或认为是奴隶制下的土地国有制,或认为是奴隶制下的农村公社制,或认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认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都不对。 东海以为,井田制具有双重性:公有(国有)和私有两种性质的统一。商时公有(国有)成分偏重,周后“九夫为井”之制,私有原素增多。 井田制有国有性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王有是名义,与现在的国有制、公有制不同;井田制又有私有性质,“耕者有其田”,但与秦汉以后和现代西方的私有制不同的是,土地不能买卖。比起私有制,民有制更加公正平等,并可有效抑制土地兼并—强势集团巧取豪夺兼并土地,是历代王朝中晚期时难以摆脱的一大宿疾。 春秋开始礼崩乐坏,井田制中私有成分越来越重。西周中期开始有了土地交易,由此逐步发展为土地私有。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承认私田合法性。 从兼具国有民有、公有私有双重性质的井田制发展为土地私有制,过程大概是这样的:井田制实行定期平均分配,最初或是三年一分,收获之后又归到一起,或者作为草地使之休耕以恢复地力,三年后再分别块土地。这样田是休耕,人是换土易居,即何休注《公羊传》所说:“圣人制井田之法”,“三年一换土易居”。后来制度败坏,不再收回重分,土地就完全归个人所有了。 世易时移,井田制这种制度形式,适合封建和准封建的夏商周时代,但不再适合后世。后世一些文化人和政治家试图恢复井田制,都未能如愿。最典型的是王莽,大搞复古主义,试图恢复周礼和井田,如孔子所说,生乎汉之世、反古之道而灾及其身。(《中庸》) 自汉唐至明清,历代王朝都实行土地私有制,私有为主,公有为辅。公有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如官田、学田、寺田、屯田、族田等分别属于政府、学府、寺庙、军队、家族。赵冈认为:“私有土地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 古代虽无严格意义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但国民拥有土地实际所有权。无论王朝怎样更替,不影响民间土地买卖和继承,不改变土地的私有性质。土地私有,家族沿袭,私人产权和私产安全获得历代礼制的保护。正如王夫所言:“若土,则非王者之所得私也。天地之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以资养焉。有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畴,不待王者而授之。”(《噩梦》) 阅习了耿元骊的《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研究》,又进一步浏览了《中国政治制度小史》、《西汉经济史》、《两宋田赋制度》等,尽管诸书结论并不一致,但让我进一步了解了一些古代土地所有制的情况,更加坚定了“历代王朝土地制度皆以私有制为主”的观点。 其中耿元骊先生的说法最有代表性。耿先生说:“唐宋土地制度核心是土地私有制,土地的法律保障一直存在,土地买卖一以贯之。”(《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研究》)。耿元骊说的是唐宋,扩展为历代王朝同样成立。他又说:“放在历史大趋势和大脉络里面,至少从春秋到明清的历史上,土地都是私有,土地制度并没有一个一般认为的那样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变。”又说:“春秋以后,进入土地私有阶段。土地的国有并不存在,因为皇帝也有自己的私田私庄。多数土地是有主人的,或者是政府,或者是私人,但绝无所谓的‘人民公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取其代表含义而已。” (《唐宋土地制度》)这是卓见。(唯耿先生与诸多学者一样将井田制定性为公有制,则是错误的,理由见前。) 所有制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所有制是所有制的核心。从土地私有制可知,自汉唐至明清,儒家经济制度为私有制。要重建中华,就要走仁本主义道路,就要从三方面返本:道德上回归仁本位,政治上回归民本位,所有制方面回归私有制,私有为主,公有为辅。 不少人将公天下与公有制混为一谈。殊不知,《礼记》中孔子提出“奉三无私以劳天下”的为政原则和“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伟大理想,强调的是政治公道、法律公平、社会公正,可不是实施公有制。相反,制民之产,维护国民私有财产的安全,是公天下题中应有之义。在所有制方面,儒家主张私有制,公有经济只能作为补充。 或说:“公有、私有都是手段,相机而用。两者也可以掺杂使用。”没错,公有私有都是手段,但作为制度,何者为主却至关重要。私有制并不意味着取消所有公有财产和国营企业。相反,只有在私有制之下,每个公民的财产才能得到制度坚硬的保障,民有恒心,公营事业和国营企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2015-7-23余东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