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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晋语四》“贞屯悔豫皆八”为宜变之爻与不变之爻皆半说

http://www.newdu.com 2017-11-24 国学网 俞志慧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俞志慧,浙江新昌人,1963年生,文学博士,曾于2002—2004年在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古典文献专业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任绍兴文理学院人文学院教授,主攻周秦汉文学与文献,着有《君子儒与诗教——先秦儒家文学思想考论》、《〈国语〉韦昭注辨正》、《古语有之——先秦思想的一种背景与资源》等,发表论文八十篇。
    对《国语·晋语四·公子亲筮得晋国》中“得贞屯悔豫皆八”一句,千几百年来每每有学者讨论,但往往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可见是一个难解的结;尤其是对其中的“八”字,更是歧解纷出,迄今尚无定论。这个问题对了解《左传》、《国语》等文献中的占筮很重要,但因涉及先秦时期的易占,又牵涉到古文字学,更有赖于文物考古的机缘凑巧,不到一定时候确实难见庐山真面目。本文拟以近百年来文物考古的成果为依托,从文字学和文献学研究的角度入手,尝试着解开这个千年死结,亦藉以就正于前辈专家和同行学人。
    一、《晋语四·公子亲筮得晋国》“贞屯悔豫皆八”及“泰之八”韦注指瑕
    《国语·晋语四·公子亲筮得晋国》:
    公子(重耳)亲筮之,曰:“尚有晋国。”得贞屯悔豫,皆八也。筮、史占之,皆曰:“不吉。闭而不通,爻无为也。”
    韦注:内曰贞,外曰悔,震下坎上,屯。坤下震上,豫。得此两卦,震在屯为贞,在豫为悔。八,谓震两阴爻,在贞在悔皆不动,故曰皆八,谓爻无为也。[1]
    谨按:内卦为贞,外卦为悔,西汉武帝时孔安国即有此说,见于《尚书·洪范》孔传[2]。但将一重卦区分为内(下)外(上)卦之后,单卦就只有干、坤、坎、离、艮、震、巽、兑八种卦象了,不复有此外的如屯、豫等卦象,这里既是屯、豫二卦相对为言,则必是贞悔之称的另外一重意义:本卦与变(之)卦。事实上,后来之论者如南宋程逈(《周易古占法》)、清钱大昕(《潜研堂文集·答问》)等讨论该问题时,就直接将贞屯悔豫视为本之二卦。其次,尽管此下韦昭以为筮、史所用之占筮方法出于《连山》或《归藏》(详下),但他所用以解释的术语仍不出《周易》系统,准此,再去验证他“两阴爻在贞在悔皆不动故曰皆八”之说,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明显的问题:据变卦豫卦逆推,本卦屯卦之六二、六三,在变卦豫卦仍是六二、六三,据后世归纳出来的老变少不变原则,可知屯之内卦震的两阴爻在贞不动,营数皆八,韦注之说无误;但变卦豫卦之六五系由本卦之九五变来,则豫六五的营数必然是六而非八,盖其由老阳之九变而为老阴之六也。因此,豫卦之外卦(悔)震之两阴爻营数并非如韦昭所说的皆八。因此,筮、史的结论当别有所自,笔者以为系直接从屯卦之卦名会意而得,这种方法有当时文献记载为证,如《左传·闵公元年》毕万筮仕于晋,遇屯之比,辛廖据此作出的解释“屯固比入”即是据卦名的其中一个义项所下的断语。《说文·屮部》草部:“屯,难也。象草木之初生,屯然而难。从屮贯一屈曲之也。一,地也。”[3]许慎接着又引《周易》屯卦彖辞“刚柔始交而难生”证此意。屯卦六二爻辞“屯如邅如”之“屯”亦此意也。因此之故,遂有筮、史“闭而不通”之说。
    司空季子曰:“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不有晋国,以辅王室,安能建侯?我命筮曰‘尚有晋国’,筮告我曰‘利建侯’,得国之务也,吉孰大焉!”
    又按:司空季子不从屯卦卦名立说,而从本之二卦卦辞占断,“皆利建侯”之“皆”字包《周易》屯、豫二卦而言:屯卦卦辞云:“勿用有攸往,利建侯。”豫卦卦辞云:“利建侯、行师。”这二卦“利建侯”的卦辞很重要,因为有了它们就可以证明筮、史与司空季子所共同依据的占筮文本就是流传至今的《周易》,而非某些前贤所猜测的传说中的《连山》或《归藏》。
    至于湖北江陵王家台秦简易占,虽至今尚未整理出来,但李家浩先生《王家台秦简“易占”为〈归藏〉考》[4]一文据《文物》1995年第1期上刊登的《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简报,将之与《归藏》佚文对勘,断定其为《归藏》,其结论已为学界所接受。李学勤先生《出土文物与〈周易〉研究》一文对此作了进一步研究,得出结论道:“今天见到的《归藏》是从《周易》而且是从《易传》来的,出现还是比较晚的。”“有人认为是商朝的《归藏》,这怎么可能呢?从它和易学有关来看,我倾向于认为它是战国比较晚的作品,不可能太早。”[5]结合李先生以前对《归藏》研究得出的结论:“东汉时实有一种《归藏》存在,汉初已亡之说未必可据,或者汉初业已散佚,后来又有人辑集,也未可知。”[6]今所见《归藏》的产生和流传就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时间线索。李零先生根据对中国古代方术的长期深入考察,也有过这样的案语:“现在看来,《连山》、《归藏》也不一定比《周易》早。”[7]蔡运章先生通过对商、周筮数易卦的深入考察,还得出过以下更为详尽的结论:“《连山》、《归藏》不见于《汉书·艺文志》,刘炫本《连山》及《郡斋读书志·三坟》本《连山》显系后人伪作。而今本与秦简《归藏》里都有武王伐纣、穆王西游故事,说明《归藏》也不是殷人的作品。特别是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所辑《归藏》佚文中的女娲、黄帝、炎帝、蚩尤、崇伯鲧、禹、羿、姮娥、西王母、夏启等人物与今本及秦简《归藏》里的故事相类,大都始见于战国文献。因此,《周礼·太卜》所说的《连山》、《归藏》,很可能如同西汉扬雄着《太玄经》那样,是战国时人依托春秋战国著作里的人物故事,仿照《易经》编撰而成的易学著作。汉儒见其中多有夏、商时代的人物,就误以为它们是夏、商古《易》。”[8]基于上述四位先生的研究成果,《晋语四》这样的春秋文献中涉及的易占当与《归藏》无关,基于同样的原因,可知亦非《连山》。因此,在考察《晋语四》“贞屯悔豫皆八”这一悬案时仍然必须回到《周易》系统中来,而不是往《连山》或者《归藏》上一推了之。至于有些学者根据《左传·昭公五年、七年、哀公九年》并见“以《周易》筮之”之语,就断定其它几次占筮就不是《周易》而是《连山》抑或《归藏》,其实也不过是悬揣,因为当时占法非一,如今天民间尚有六壬、《推背图》、梦占、物占等不同方法,换言之,此间与《周易》相对者系各种杂占,而非《连山》、《归藏》;况且,《左传》中从庄公二十一年到哀公九年十多次占筮,凡出现卦名者(笔者统计得十八个卦名)皆与传世本《周易》的卦名相同,而未见传说中的《连山》、《归藏》卦名——这是最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据。
    然而,韦昭于“筮、史”句下注曰:“筮、史,筮人,掌以《三易》辨九筮之名。一夏《连山》;二殷《归藏》;三周《易》。以《连山》、《归藏》占此两卦,皆言不吉。”鉴于今人对《归藏》的讨论,以及上引“利建侯”特别是筮、史二位据屯卦名义得出的“闭而不通”的解释,韦注的正确性值得怀疑。其次,上引“筮、史占之,皆曰不吉”之“皆”明显是承“筮、史”二职官而来,亦不关传说中的《连山》、《归藏》。
    同在《晋语四》注中,韦昭还再次提到过这一占辞:
    董因迎公(晋文公重耳)于河,公问焉,曰:“吾其济乎?”对曰:“……臣筮之,得泰之八。曰:是谓‘天地配,亨,小往大来’。今及之矣,何不济之有?……”
    韦注:干下坤上,泰。遇泰无动爻,筮为侯。泰三至五震,为侯。阴爻不动,其数皆八,故得泰之八,与‘贞屯悔豫皆八’义同。
    其实,泰之八即泰之六五,据朱熹《周易启蒙》及其它前贤所考证的上古筮法原则,凡卦六爻皆不变,则占本卦卦辞,上述引文中,晋大夫董因正是以本卦卦辞占之,“小往大来”即泰卦卦辞,“天地配亨”则是就泰卦卦象立说:泰卦三阴爻合成坤地在上,三阳爻合成干天在下,干气以其固有的刚健品性上腾,坤气以其固有的阴柔品性下降,二气各得其正而相与往来。准此,则韦昭“阴爻不动,其数皆八,故得泰之八”又是一误,因为第一,“泰之八”中的“八”是指天地之数(五十五)减去卦之营数所得的差,虽然根据后世拟测所得的老(阴/阳)变少(阴/阳)不变原则,逆推得泰之八即泰之六五恰好是少阴八而非老阴六(否则就如《左传·哀公九年》中记载的那样叫做“泰之需”了),但六四与上六两爻的营数究竟为八抑或为六甚至还可能有其它情况则不得而知,盖无变卦可资参证也;第二,接着这个问题,韦注的顺序应该是先有“得泰之八”,然后才考察六五之动(即变)与不动;第三,只要六五的营数是八——所谓“阴爻不动”是也,则全卦也随着不需变,不论六四、六五的营数是八还是六(或者还有其它可能,详下),从本卦卦辞占之可也。于此,韦注“阴爻不动其数皆八”之“皆”就很成问题。因为有这样三个问题,韦注“与‘贞屯悔豫皆八’义同”之说也就失却了基础。
    高亨先生对此有过专门研究,他也以为泰之八(包括前面的“皆八”、下文讨论的“艮之八”)中的“八”指的是爻的营数[9]。其说有这样两个前提:一是东周时的筮法,各爻的营数皆不出六、七、八、九四个数字;二是在方法论上,高先生先从《左传》、《国语》等记载的筮例中归纳出若干规律,然后再用这个规律来验证《左传》、《国语》中的筮法。但是,根据近几十年的考古成果,各爻的营数除了六、七、八、九而外,尚有一和五,张亚初、刘雨《从商周八卦数字符号谈筮法的几个问题》一文收集的三十六例商周八卦符号中还没有九[10],则前一个前提就有些靠不住,如果高先生健在的话,看到这样的材料,以他的严谨肯定会对此有所修订。至于第二个前提,恐有循环论证之嫌。有鉴于此,本文于高先生的这一结论暂时不敢认同。
    二、《左传·襄公九年》“遇艮之八”拟测中的问题及其启示
    《左传》中复有一处“※之八”,韦注虽未提及,但常为学者讨论“贞屯悔豫皆八”这一悬案时所援引,故有必要在此一并考察:
    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左传·襄公九年》)
    杜预据《周礼》“太卜掌三《易》”之说推测:“然则杂用《连山》、《归藏》、《周易》,二易(指《连山》与《归藏》)皆以七、八为占,故言‘遇艮之八’。”但孔颖达《正义》在经由对郑玄、孔安国之说的驳正之后云:“二易并亡,不知实然以(与)否。世有《归藏易》者,伪妄之书,非殷易也。假令二易俱占七、八,亦不知此筮为用《连山》、为用《归藏》,所云‘遇艮之八’,不知意何所道。以为先代之易,其言亦无所据。”[11]其说较郑玄、孔安国精审,《连山易》目前已不可究诘;《归藏》呢?除上节已述之理由以外,检核朱熹《周易启蒙》中保留的《归藏》六十四卦卦名,其中有很卦而无艮卦(许是同音假借),更无随卦之名,饶宗颐先生《殷代易卦及有关占卜问题》一文指出与《随》相同的卦象,在《归藏》中名曰“马徒”[12],于此可见孔颖达的否定是有充分理由的。然而他接下来断定此占与上引“贞屯悔豫”皆非《周易》,则仍嫌武断。兹试为之说:谓“贞屯悔豫皆八”及以下的占辞属于《周易》已详上文,对艮之八的占断方法是否属于《周易》系列呢?占断的史官谓艮之八为艮之随,而艮、随二卦俱在《周易》六十四卦中,随卦又未见于《归藏》,且随“元、亨、利、贞”正是《周易》随卦卦辞。因此,在反对者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史官所依据者为非《周易》之本之前,我们仍不妨以《周易》的占筮方法来解读这一段文字:依据朱熹《周易启蒙》中复原的上古占筮方法得知,艮之八,即天地之数减去艮卦营数之差为八,而艮之八所得之爻系艮之六五;适逢六五为老阴之数,再依据老变少不变的原则,变出上泽下雷的随卦。
    这里有一个问题长期为前人所忽视,一直到高亨先生才挑明[13]:若按照老变少不变的原则,根据已变之卦随卦逆推艮卦各爻的营数,自下而上依次为初六6,六二8,九三9,六四6,六五6,上九9。准此,艮之八(六五)确实是老阴,属宜变之爻,但问题是如依上述逆推的结果,则各爻营数之和为44,按照《周易·系辞传上》规定的天地之数减去44得11,也就是说逆推的结果并非艮之八,而是艮之十一,而艮之十一在艮卦六二的位置,该爻营数是八,为少阴之数,不需变,自然就没有变卦随卦,也不会有下文史官与穆姜据随卦名义和《周易·随》卦辞的占断之辞。
    这又该作何解释?是否因此就可认定史官董因所据之易为《连山》或《归藏》而非《周易》?也不行!因为这种假设依然会碰到上述问题,又如卦名艮、随皆在《周易》之中,“元、亨、利、贞”正好在随卦的卦辞之中。笔者思之再三,认为这依然是《周易》,唯当时《周易》的数占方法与后世略有区别或者更为丰富。这区别与多样性虽然今天已无由知其详,但当时数占法的天地之数不一定是五十五,或者除了五十五以外还有另外的数字;各爻的营数除了六、七、八、九外,尚有一和五等却是可以肯定的。关于这一点,有张政烺先生《试释周初青铜器铭文中的易卦》[14]和《易辨》[15]、李学勤《殷墟出土的周人甲骨》、《西周筮数陶罐的研究》[16]、张亚初、刘雨《从商周八卦数字符号谈筮法的几个问题》[17]、李零《中国方术考》第四章“早期卜筮的新发现”[18]、韩自强《阜阳汉简〈周易〉研究》[19]、蔡运章《商周筮数易卦释例》[20]、《商周青铜器筮数易卦补释》[21]等文所举材料为证。仅以张政烺先生所著之第一篇为例,该文正文中搜集了三十二例,包括早周时代的张家坡卜骨、四盘磨卜骨、周原卜骨和周初以及周夷王、厉王之世的青铜器,其中有六、七、八、九之外营数的计二十四件。张文在补记中又补充了三十例数占的实例(据李零《中国方术考》载,其中所举江苏海安青墩遗址出土的两例已为张先生所放弃[22]),范围遍及陶文、卜骨上的刻文以及竹简上的记载,张先生按照《周易》奇数是阳爻、偶数是阴爻的原则,取以与《周易》中的单卦和重卦对勘,其结果皆不出《周易》六十四卦。更有意思的是,在张先生所举的例子中,还有晚至战国和秦汉时期的材料,“湖北江陵天星观战国时期楚墓发现竹简,上有易卦,皆二卦并列(即变卦的形式),共有八组十六个卦”[23],其中营数为一的情况出现凡37次,其它都是六、八、九。秦墓陶罐“右耳外有一八七一八九(离下,离上,离)”,汉代陶罐“左耳外有一六十(艮)”。不仅如此,变爻的方法也与后世有所不同,除了阴阳互变而外,张先生文中还有二处阴数和阳数内部变化的例子:张家坡卜骨刻有升之屯的符号,升卦自上而下的营数依次是六六八一一六,屯卦自上而下的营数依次是六一六六六一,自下而上之第四爻由八变六,此阴数变成彼阴数;黄浚《邺中片羽二集》卷上·四七保留的陶爵范中有中孚之渐,中孚自上而下的营数依次是五七六八七七,渐卦自上而下的营数依次是一七六七八六,上爻由五变一,此阳数变成彼阳数。
    鉴于上述情况,张政烺先生甚至认为《周易·系辞传上》中“大衍之数”一章为晚出,他说:
    我们所知道的讲周易筮法的书,较早的一种是朱熹《周易本义》后边附录的《筮仪》,其来源可以追溯到《系辞传上》“大衍之数五十”这一章,但是马王堆帛书《系传》还没有这一章,“盗之挠也”句直接“易有圣人之道四焉”句,比唐石经本少204字(所缺文在《周易正义》是第八章,在《周易本义》是第九章),可见这一段是后加的。而《论衡·卜筮篇》有“案易之文,观揲蓍之法,二分以象天地,四揲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月”云云,皆似上举《大衍章》之文,可见《大衍章》是西汉中期的作品。再往前推就找不到线索,其筮法无可考。[24]
    然而,还是在张先生所列举的材料中,营数皆在六七八九中者,正文中有八则、补记中又有两则,其出现的时代一直可追溯到殷代。鉴于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系辞传上》“大衍之数”一章应该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对此前长时期来易占实践的理论概括和总结。虽说其成文的时代不一定很早,但这样的数占方法应该是流传日久了。李学勤先生在将帛书《系辞》与传本《系辞》进行比较研究后认为:
    说帛书《系辞》比今本《系辞》早也是不对的。因为在今本《系辞》中是整段的,有的在帛书本中被割裂为两段,甚至一句被割裂为两句,文句不通。这一点很简单的解释是,秦火之后,编订的学者得到的《系辞》已经散乱,重新编排时没有联接好,把一些简编错,因而今本《系辞》实际更早。另外,今本《系辞》有一章“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九”在帛书本中没有,我认为很可能是当时脱失了。[25]
    通过对“艮之八”的拟测和综合张、李二位先生的意见,笔者以为,当时的《周易》数占远比现在丰富复杂,因此,对那些在占筮方法上与后世《周易》略有差异的占筮之例,我们不能武断地将它们归到至今仍未见全貌的《连山》、《归藏》系统中去,还是李学勤先生说得到位:“从《左传》、《国语》看,春秋时的《周易》即有不同的揲蓍法,所以揲蓍法的差异不一定是三易之间的区别。”[26]
    除了占筮方法的区别以外,当时文献记载中的占筮还有卦爻辞的不同,也需提出来予以说明。春秋战国时用易占筮的文例,清初毛奇龄着有《春秋占筮书》,晚近尚秉和《周易古筮考》、今人高亨先生《〈周易〉古经今注·〈周易〉筮法新考》等都曾作过综合研究,董治安先生《先秦文献与先秦文学》一书有《战国文献论〈易〉引〈易〉综录》,甚便检索,其中统计得当时论《易》引《易》资料凡54条[27],其中所用的占断之辞绝大多数与今本《周易》相同,正如李镜池先生所说:“《左传》、《国语》中所占之辞,跟《周易》之卦、爻辞大多相同,也小有出入。”[28]这“小有出入”,未必就属于另一种占筮系统,倒不妨视为古籍流传过程中的异文,正如熊铁基先生经过对汉人改造先秦典籍这一文化现象的广泛考察所说的那样:“马王堆帛书中有《周易》,双古堆又有《周易》竹简,它们与传世本不同是肯定的,究竟是怎样的不同,并未完全弄清楚。但可以证明,汉初的或者说先秦的《周易》,有过与后来不同的本子。”[29]但它们毕竟仍是《周易》,而非《连山》、《归藏》,这一类的不同,除了李镜池先生列举的《左传·僖公十五年》其卦遇《蛊》和《左传·成公十六年》其卦遇《复》的爻辞外,笔者还可以举出《礼记·坊记》所引的一条:“《易》曰:‘不耕,获;不菑,畲,凶。’”在传世本《周易·无妄》六二爻辞中,此条作:“不耕,获;不菑,畲,则利有攸往。”在马王堆帛书《周易·无孟》六二爻辞中,此条作:“不耕,获;不菑,余,利有攸往。”帛书本与传世本的区别,仅仅是文字使用上的本字与借字、或虚词的有无之别而已,但《坊记》所据之本,在判词上却与前二者存在天壤之别,后者不求侥幸,似更近儒士所理解的君子《易》。对这则爻辞,从来没有人说它来自于《连山》、《归藏》或者先秦其它杂占,似乎已经默认了它们是整齐成今本之前的不同版本而已。
    同理,上述“贞屯悔豫皆八”和“艮之八”、“泰之八”,我们也不妨仍将它们纳入《周易》系统中考察,而不是往至今仍面目不清的《连山》、《归藏》上一推了之。以上《国语》中的“泰之八”以本卦卦辞为占,《左传》中的“艮之随”以变卦卦辞为占,唯所使用的天地之数及由此而来的营数与后世所用者有别。
    以下集中讨论“贞屯悔豫皆八”的解释。
    三、“皆八”系宜变之爻与不变之爻皆半
    仍按照《周易》的占断方法,虽无法确知各爻的营数,但本之二卦每一爻孰阴孰阳还是毫无问题的,进而二卦的卦象自然也就一目了然,考虑到排版的方便,这里用文字表达代替卦画[30]:本卦屯从初爻至上爻依次是:阳—阴—阴—阴—阳—阴;之卦豫从初爻至上爻依次是:阴—阴—阴—阳—阴—阴。本卦不变之爻为二爻、三爻和上爻,宜变之爻为初爻、四爻和五爻。不变之爻与宜变之爻各三,也就是说皆半。
    到这里,本文问题的答案也就呈现出来了,笔者的意思是,皆八即皆半,即宜变之爻与不变之爻皆半。这本来是一目了然的事情,只是因为前人对“八”字的形义尤其是本义失于考察,一直在卦、爻的营数上盘桓,遂不得其解,越说越玄,也越说越远。
    那么“八”作为“半”的释义在文字学和训诂学上是否有根据呢?后世文献中确实不易找到这样的用法,但在先秦时期,这样的用例并不少见。试先看“八”及与之相关的一组字的形义:
    《说文·八部》:“八,别也,象分别相背之形。”由此可知,后来常用的作为数字的八系后起义,而人们一般在理解上总容易先入为主,这也许是最晚从韦昭开始即将“贞屯悔豫皆八”之“八”释为数字的原因了。
    还是《说文》,同一部首下紧接着说:“分,别也,从八、刀。刀以分别物也。”分与八义相同,形相近,自然有着密切的联系。其实,文字学家们一般都认为“分”是“八”的孳乳字,“分”只是在“八”这个象形字(此从王国维说)的下部增添了一个意符“刀”而已,刀为所以分割之之具。至于何以在“八”之后又有一个意义全同的“分”字,戴家祥先生有一个解释十分贴切:“八、分转注字,意义完全相同。古无轻唇音,八、分古声亦同,实本一字。八字与数字八易混,为了表示区别,添加分物的工具刀作为偏旁,写作分。”[31]
    清初黄生甚至还认为八为古“分”字,他在所著《字诂》一书中这样说道:“汃,普八切,《尔雅》邠国,《说文》作‘汃国’[32],则知此即古邠字。从水、从八声。八,古分字,其读为颁。汃从此得声。又按:□(说明:字作上下结构,上八下八),古别字,从二八,则八为古分字无疑也(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半字,上从八,亦意兼声字。八(黄氏自注:颁),入声即八,故借为数名。而分字则加刀以别之。后因分字有颁赐、分别二义,故又借颁、班以异其声。然古人分别之分亦音颁。《左传》有‘班马之声’是也。”[33]《四库全书》馆臣在该书《提要》中谓黄氏“致力汉学而于六书训诂尤为専长”[34],仅就这里对汃、邠、八、分、颁、□、别、半、班等字关系的讨论而言,黄氏得到这样的赞美应该是实至名归的[35]。
    无论八与分是转注字还是古今字,二者关系之密切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对本文讨论的问题很重要,因为在文献材料中有一些“分”解作“半”或借“分”为“半”的例子,如《礼记·月令》云:“是月也(仲春之月),日夜分,雷乃发声,始电,蛰虫咸动,启户始出。”此“分”字正作“半”解;又如《春秋公羊传·庄公四年》“师丧分焉”,东汉何休(129—182)《解诂》曰:“分,半也。师丧亡其半。”[36]释“分”为“半”,知“分”与“半”可互训。又,《左传·哀公元年》楚国大夫子西谓吴王阖闾“在军,熟食者分而后敢食”,《说苑·权谋》载其事,作“食熟者半而后食”,易“分”作“半”,知“分”乃“半”的借字。再如张颔编纂的《古币文编》中收录一布尖,编者指出其中一“分”字借为“半”[37]。可见先秦迄东汉时期,“分”有“半”义,同时,“分”与“半”二字又是可以假借的。
    既然可以训“分”为“半”或借“分”为“半”,当然也可以训“八”为“半”或借“八”为“半”,因为如上述“八”、“分”同出一源。而上举四则材料皆与《国语·晋语四》的时代相近,可作为释“贞屯悔豫皆八”之“八”为“半”的重要证据。接下来再举几个“八”、“半”通作的例子。
    《说文·斗部》:“★(字作左右结构,从半从斗,下同):量物分半也。从斗、半,半亦声。”段玉裁注曰:“量之而分其半,故字从斗。今按半即★字。”[38]另有“◆(字作上下结构,从八从斗,下同)”,《说文》中未收,但多见于战国器铭,何琳仪先生《战国古文字典——战国文字声系》一书在“★”之后即收录此字,列举凡八十例战国古文字材料,其中晋器中之“◆”即读作半,何先生谓系“★”之省文[39]。李先登先生在《河南登封阳城遗址出土陶文简释》一文中也专门考释过该字,谓此字“从斗从半省,即‘★’字”[40]。何、李二先生举证材料详实,分析精到,结论可以采信。又,《金文引得(春秋战国卷)》收有九例有该字的金文语例,全是战国时期的材料,亦一概释作“半”[41]。从这大量从“半”与从“八”意义相同的字例已可看出,在战国时期,“八”与“半”可以通作。
    更为直接的例子有,何琳仪先生在《战国古文字典——战国文字声系》中云:“赵尖足布八(地名之后),读半。……古陶‘八宫’,读‘泮宫’。”[42]其中除了“八”读为“半”之例可以直接证明“八”、“半”通作外,“泮宫”书作“八宫”也是一条比较有说服力的材料,古无轻唇,从“半”得声的“泮宫”之“泮”亦属古音帮母,读如“半”,故得与“八”通作。
    由此可见,“八”与“半”可以通作,至少在战国时期比较普遍,而本文讨论的“贞屯悔豫皆八”在时间上与这些语例正相吻合。
    至于“八”、“半”通作的原因,仍可从二者的构形上获得答案。字形楷化以后,今人对“半”字的原形已不甚了了,但从半两钱(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到汉武帝元狩五年即前116年期间使用)的“半”字却可以清晰看出“半”从“八”,所以许慎《说文解字》云:“半,物中分也,从八,从牛。牛为物大,可以分也。”“半”从八,八亦声,故而半亦训分,也因此“八”、“半”可以通作。这就是《晋语四》中本卦屯卦宜变之爻(初九、六四、九五)与不变之爻(六二、六三、上六)皆半书作“皆八”的原因。
    结语
    综合传世文献和目前所见考古研究成果,在上古易占的问题上可以归纳出二点:一个是确定的:那就是东周及以前的易占尚没有发现明确系《连山》或者《归藏》的占筮材料;一个是不确定的:那就是当时易占的天地之数和各爻的营数,前者未必是五十五,后者未必是六、七、八、九。因为其确定性,所以我们在讨论《晋语四》“贞屯悔豫皆八”这一问题时就不能再像韦昭等先贤那样,将这问题往《连山》、《归藏》上一推了之,而必须回到《周易》系统中来,何况上下文中明确保存有见于《周易》的文字。因为其不确定性,见出了当时易占方法的丰富复杂,所以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就不便如高亨先生《周易古经今注》那样按照《易传》“大衍之数”章去逆推,尽管有时也能偶合。在这个不确定的背景下,“贞屯悔豫皆八”有一点仍是确定的,那就是相关爻位之变与不变:本卦屯初爻、四爻、五爻为宜变之爻,二爻、三爻、上爻为不变之爻,变而为豫卦,其中本卦宜变之爻与不变之爻各一半。当时“八”、“半”常通作,于是“皆半”书作“皆八”。
    其实这在当时是一目了然的事,因为后来“八”字一概借作数字,久假不归,遂使其“分别”的本义湮没不彰。于是,对“贞屯悔豫皆八”的“八”,或从爻的营数上释读,或从天地之数减去全卦营数的差上探讨,但都无法安顿前面的“皆”字;于是又有学者转而从不变之爻六二、六三及上六的三阴爻的营数上考察(如南宋程逈《周易古占法》、南宋林至《易裨传》),但这又无法解释六四变成了九四,这个“皆”字何以就不能包括同是阴爻的六四呢?或者如高亨先生从本之二卦上六的营数上索解,这同样无法回避朱熹的质疑:“以为指三爻之不变者而言,则非其当占之爻,而于卦之吉凶无所系矣(着重号为笔者所加)。”朱熹自己给出的答案“据本文语势,似是连得两卦而皆不值老阳老阴之爻”[43],则又是基于对“皆”字的误读,且与“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周易·蒙》卦辞)的占筮原则相悖[44],依然不足为训。至于与同期的“艮之八”、“泰之八”缠绕在一起讨论,更是不仅不利于理解“贞屯悔豫皆八”,甚至也妨碍对“艮之八”、“泰之八”的理解,后二者之“八”前俱无“皆”字,仍不妨按照天地之数减去各爻营数之和的差去理解。
    笔者在思考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偶见南宋林至(淳熙进士)的《易裨传》引用中唐易学家毕中和的说法,云:“贞屯悔豫,变与定均也。”[45]二者均等也就是各半,本人观点与先贤暗合,亦读书生活之一快事。惜先贤未详考其实,今以所见之新材料为之左证,续成其未竟之事,其快又何如哉!
    注释:
    [1] 据韦昭注的意思,筮史为一职一人。本人则以为,此处之筮为一职,一人,《周礼·春官·太卜》下云:“筮人: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史为又一职,又一人,如《周礼·春官·占人》下云:“掌占龟,以八筮占八颂,以八卦占筮之八故,以视吉凶。凡卜筮,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又如《左传》庄公二十二年、僖公十五年、成公十六年、襄公九年、二十五年、昭公七年、哀公九年等七处皆有史官参与卜筮之记载;《仪礼·少牢馈食礼》又有史官朝服执筮的记载。由此可见,史官亦常参与占筮之事,有筮、史共襄其事,故有下文“皆曰”之文,如韦注,则“皆”字就无法着落。
    [2] (西汉)孔安国注、(唐)孔颖达正义《尚书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页191上。
    [3] (东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页21下。
    [4] 原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7年第1期,笔者所据本为傅杰编《二十世纪中国文史考据文录》,云南出版社,2001,页1933—1939。
    [5] 李学勤《出土文物与〈周易〉研究》,《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页5—9。
    [6] 李学勤《周易经传溯源》,长春出版社,1992,页222。
    [7] 李零《中国方术考》,东方出版社,2000,页259。
    [8] 蔡运章《商周筮数易卦释例》,《考古学报》2004年第2期,页153。
    [9] 见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周易古经通说》第七篇《周易筮法新考》。
    [10] 张亚初、刘雨《从商周八卦数字符号谈筮法的几个问题》,《考古》1981年第2期。该文收集了上自商代武丁时期,下迄东周的三十六条材料,还按照类别列了一张表,甚便观览。
    [11]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页1942。
    [12] 饶宗颐《殷代易卦及有关占卜问题》,载《文史》总第二十辑,1983年9月。
    [13] 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页157—158。唯谓“艮之八”的“八”指阴爻之营数而言,说虽有理,惜与向来之说《易》习惯明显不合,且仍存在上文所说的论证前提问题,故本文不取。
    [14] 张政烺《试释周初青铜器铭文中的易卦》,《考古学报》1980年第4期,页403—415。
    [15]《中国哲学》第十四辑,人民出版社,1988,页1—15。
    [16] 皆见李学勤《周易经传溯源》,页148—152、165—172。
    [17] 张亚初、刘雨《从商周八卦数字符号谈筮法的几个问题》,《考古》1981年第2期。
    [18] 李零《中国方术考》,页251—271。
    [19] 韩自强《阜阳汉简〈周易〉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页89。
    [20] 蔡运章《商周筮数易卦释例》,《考古学报》2004年第2期,页131—156。该文收集了两百多个筮数卦例,范围遍及青铜器、陶器、骨器、竹简等器物,时代从殷商到秦代,并将它们按纪卦爻、纪卦象、纪卦辞、纪卦序、纪变卦、纪互体和纪方位分为七大类,虽其中个别论点尚有可商,但资料大抵可信。
    [21] 载《黄盛璋先生八秩华诞纪念文集》,陕西师范大学、宝鸡青铜器博物馆主办,中国教育文化出版社出版,2005,页41—48。
    [22] 见李零《中国方术考》,页256—257。
    [23] 张政烺《试释周初青铜器铭文中的易卦》,《考古学报》1980年第4期,页414。
    [24] 张政烺《试释周初青铜器铭文中的易卦》,《考古学报》1980年第4期,页406。
    [25] 李学勤《出土文物与〈周易〉研究》,《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页7。
    [26] 李学勤《周易经传溯源》,页172。
    [27] 详见董治安《先秦文献与先秦文学》,齐鲁书社,1994,页197—200。
    [28] 李镜池《〈左〉〈国〉中易筮之研究》,见氏着《周易探源》,中华书局,1978,页407—421。
    [29] 熊铁基《汉代对先秦典籍的全面改造》,《光明日报》2005年7月19日第7版“理论专刊”。
    [30] 以一长划代表阳爻,以一条中间断开的短横代表阴爻,这样的做法应该是很早的事,目前所见的马王堆汉墓帛书《周易》、阜阳双古堆汉简《周易》、天星观1号墓楚简和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周易》、包山楚简、江陵王家台秦简易卦即已有这样的符号。唯六处之阴爻用符号“八”代表(后二者阴爻也有作“Λ”形者),这是因为简身狭窄,为避免书写时连在一起,故作“八”状,并无深义。此点金景芳先生《学易四种》(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页196)和李学勤先生《周易经传溯源》(页215)皆已有说明。
    [31] 戴家祥主编《金文大字典》,学林出版社,1995,页708。
    [32] (清)郝懿行《尔雅义疏·释地》“西至于邠国”:“邠者,《释文》云本或作‘豳’,《说文》作‘汃’。”《尔雅义疏》(中国书店据咸丰六年刻本影印,1983)中五,页20。
    [33] (清)黄生《字诂》,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二一六,小学类,总第二二二册,页581下。
    [34] 同上书,页550下。
    [35] 本条材料承张涛博士惠告,谨此致谢。
    [36] (东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页2226中。
    [37] 张颔编纂《古币文编》,中华书局,1986,页39。
    [38] (东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页718下。
    [39] 详见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战国文字声系》,中华书局,1998,页1055—1057。
    [40] 李先登《河南登封阳城遗址出土陶文简释》,《古文字研究》第七辑,四川大学历史系古文字研究室编,中华书局,1982年,页215。
    [41]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心编《金文引得(春秋战国卷)》,广西教育出版社,2002,《青铜器铭文释文引得》,页2。
    [42] 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战国文字声系》,页1101。
    [43] (南宋)朱熹《晦庵集》卷三七《书·答程可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集部八三,别集类,总第一一四四册,页56上。
    [44] 《礼记·曲礼》有“卜筮不过三”之说,这并不是说对同一问题的卜筮贞问可以重复进行多次,恰恰道出了卜筮必须谨慎从事之意,故而此说与《易·蒙》“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是可以互相照亮的。《仪礼·士冠礼》、《特牲馈日礼》、《少牢馈日礼》记筮日,若结果为不吉,皆需要在“远日”(旬之外日)另筮,无当日再筮之礼,《士丧礼》记筮宅兆,若不从,也与此相类。孔颖达《春秋左传·桓公五年正义》言之更详,曰:“祭必当卜,卜有吉否。不吉则当改卜次旬,故不可期以一日。卜不过三,故限以一月。”《尚书·洪范》确有“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之语,“三人占”即《仪礼》上述各篇之“旅占”,此“占”和“言”是据占得的卦象所下的断语,非三人另起炉灶同时贞问。《仪礼·士丧礼》“占者三人”亦当作此解。张亚初、刘雨二先生所著的《从商周八卦数字符号谈筮法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举证了二组一事二筮的例子,前一组中方鼎的铭文末尾的数字符号,李学勤先生《周易经传溯源》“中方鼎与《周易》”一文(见上文注,页153—160)和张政烺先生《试释周初青铜器铭文中的易卦》(见上文注页408“变卦问题”)同释为剥之比;后一则陶爵范中的数字符号,张政烺先生上文和蔡运章《商周筮数易卦释例》(见上文注,页147—148)一文同释为中孚之渐,可见二者都不能构成一事二筮的证据。
    [45] (南宋)林至《易裨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经部九,易类,总第一五册,页862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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