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首次对“同姓不婚”做出明确法律解释(资料图 图源网络) 同姓不婚是我国古代婚姻的基本戒律,关于它的指涉范围,许多人认为就是指拥有同一姓氏的人,也有人认为同姓就是指同宗或同祖,“倘姓同而宗异者,不在禁例”(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第396页),实际这些说法都不够准确。 我国古代第一次对同姓不婚作出明确法律解释是在唐朝,当时的法典《唐律疏议》是这样说的:“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浸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特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按照这里的解释,同姓应包括三种情况,即同宗、共姓和声同字别。 首先,同宗者属于同姓。所谓同宗者,就是同一祖先所繁衍的而且“谱牒仍在,昭穆可知”的后代,这些人也许由于某种原因,现在拥有不同姓氏,但仍然按同姓对待,相互之间禁止结婚。比如唐朝初年,大臣李勣原姓徐,后被赐国姓,遂与原来的徐姓成为两姓,尽管如此,李勣家族仍然不得与徐姓通婚,因为李勣家族与原徐姓系出同宗,昭穆关系亦清晰可辨。有的虽然可能在遥远的过去曾经有过同宗关系,但如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昭穆情况已经无从稽考时,则仍然不属于同姓,当然也就不在禁婚之列。比如鲁、卫、凡、蒋四姓都源出姬姓,同宗文王周公,但由于年代久远,其间变化也已无法推详,因此就不属同姓,也不禁止相互通婚。 其次,共姓者属于同姓。这既包括同宗而共姓者,也包括不同宗而共姓者。《太平广记》卷242曾经转录了《纪闻》中的两则趣闻,第一则说,有一个余杭太守叫张守信,看中了富阳县尉张瑶,希望“妻之以女”,张瑶也因为能做太守的乘龙快婿而喜不自胜,但就在“吉期有日”快要结婚之时,太守女儿的保姆发现两家原来都姓张,于是她就故意问太守:“欲以女适何人?”太守告诉她要嫁女于张瑶。保姆又问:“女婿姓张,不知主君之女何姓?吾窃惑焉。”太守至此恍然大悟,立刻终止了与张瑶的婚事。第二则是说,有一位官员李逢年,离婚之后希望再续娶一位妻子,后来同事李睍果然为他找到一位人选,是兵曹李札的妹妹,双方也都甚为满意,但就在将要订亲之际,李逢年忽然发现“今所论亲,为复何姓”,原来是都姓李。尽管双方都为好事未成而深感遗憾,但也只得如此。这两则大概都是同宗而共姓者,至少有这种可能。唐人张鷟《朝野佥载》卷3也记载了一个故事,但与前面两则有所不同:“隋开皇中,京兆韦衮有奴曰桃符,每征讨将行,有胆力。衮至左卫中郎,以桃符久从驱使,乃放从良。桃符家有黄牸,宰而献之,因问衮乞姓。衮曰:‘止从我姓为韦氏。’符叩头曰:‘不敢与郎君同姓。’衮曰:‘汝但从之,此有深意。’故至今为黄犊子韦,即韦庶人其后也。不许异姓者,盖虑年代深远,子孙或与韦氏通婚,此其意也。”从其内容来看,这一则显然是不同宗而共姓者。这种不同宗而共姓者禁止通婚的事例还可以举出一些,比如唐昭宗时期,藩镇李茂贞之子尚平原公主,茂贞原姓宋后被赐国姓,这时其子遂又改回原姓。而在此很久以前,藩镇李宝臣曾经嫁女于另一藩镇李纳,其女当时是否改回原姓,史无明文,但从各种记载推测也应是改回原姓。因为他的一个儿子曾经一度到女婿李纳手下担任职务,当时为了避嫌,李宝臣特意申请将其子改回原姓。自己的儿子到自己的女婿手下担任职务尚且如此,那么可以推想其女出嫁李纳时更须改姓避嫌。另外,按照规定,“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第285页),所卜之姓与其本姓未必一致,因此,这也可看作是不同宗而共姓的情况。 第三,声同字别,也属于同姓。比如阳姓和杨姓就属于同姓,因为尽管它们字形有别,但“音响不殊”,听起来实在无法分辨。 《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影响巨大的一部法典,它的解释第一次为同姓不婚确立了一个明确的边界,但从这个解释来看,虽然禁婚范围很大,甚至一些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纳入了禁婚的行列,但其核心还是要禁止有明确父系血缘关系的人缔结婚姻,其他声同字别也属于同姓之类,不过是为了保证切实做到禁止有明确父系血缘关系的人缔结婚姻而采取的极端措施,所谓矫枉必须过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