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个有待明确其意义的词,也许可以找到多个重现的场合。但是,如果这个词在不同的重现场合意义明显不同,那么如何确定其意义呢?通常,考据学的做法是取相同参数最多的重现场合,这些参数包括:说话者、说话的时间、说话针对的事件、构成话语的其他言谈等等。寻找一个词重现的其他场合,这基本上是对一个词的意义进行证实的过程。一个有效的解释工作同时还必须满足另一个要求,那就是,在同一本文中,同一个词的意义应当尽量一致。 回到程氏按语原话上来,所谓“解经须按古人时代立言”,是确认在寻找一个词其他重现场合过程中时间参数的重要性,即应当优先考虑具备同时因素的场合。而“同一己字,前后解释不同,其非经旨甚明”的断语,则是确认同一本文中同一词的意义必须尽可能一致的原则。 深入分析程氏所确立的这些原则,我们会发现,其主要问题是,由于过于强调并依赖了同一性假设,从而陷入循环论证之中。前面我们已指出,通过寻找一个词重现的其他场合以确定这个词的意义,这种做法的前提是:同一个词,虽然用在不同场合,但它的意义却是统一的。问题是,承认一个词的意义相对稳定并不等于承认一个词只有一种意义,而在一词多义的情况下,虽然说是同一个词,但严格而言,这种相同只是指它的拼写或笔画相同,而实际上它们是不同的词——这就好比一对孪生兄弟,虽然他们彼此相象,但毕竟是两个个体。这样一来,如果在不同场合出现了两个拼写或笔画相同的词,我们并不能立即就断定它们是同一个词(意义相同),除非我们知道这两个词各自的意义并且它们的意义相同。如果我们不知道某个词的意思,我们就不能指望通过寻找这个词重现的场合以确定它的意义——因为,很可能它们是两个形同义异词。特别是在我们已经知道,这个词(准确地说,是与这个词同形的词)在其他场合有不同的意义,那如何取舍,就更为复杂。在一个词的意义尚未明确之前,就假定它的意义与它在其他场合下重现的意义一致,这在逻辑上被认为是一种循环论证的错误。同理,即使是同一本文中,同形的词出现两次,也不能立即就断定它们的意义相同,是同一个词。 具体到“颜渊问仁”这章的解释,“克己”一词,汉学家多采马融之说,解为“约身”,且认为这种解释是约定俗成,其根据是“克己复礼”乃古成语 ,在孔子之前就已存在,事见《左传·昭公十二年》: (楚灵)王揖而入,馈不食,寝不寐,数日,不能自克,以及于难。仲尼曰:“古也有志:‘克己复礼,仁也’,信善哉!楚灵王若能如是,岂其辱于乾溪?”(《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五,页362) 这段文字在孔子引述“克己复礼”之前有“不能自克”一语,使汉学家们认为,“不能自克”与“克己”应是一组相对的提法,“克己”的涵义可从“不能自克”得到启发,据此,他们将“克”解为“约,抑”,“己”解为“自”。 然而,将“不能自克”理解为“克己”的反面,并不必然就产生克己就是约身这样的解释,事实上,将克己说为战胜私欲即是另一种解释。《春秋左传正义》载,刘炫认为:“克训胜也,己谓身也。有嗜欲,当以礼义齐之。嗜欲与礼义交相战,使礼义胜其嗜欲,身得归复于礼,如是乃为仁也。”(同上) 细按《左传》本文,在说到楚灵王“不能自克,以及于难”之前,先已交代,楚灵王在生活上崇尚浮华(“皮冠”、“翠被”、“豹舄”、“执鞭”),与右尹子革的谈话又充分表露其政治上的勃勃野心(入周求鼎,入郑求田,使诸侯畏之)。总之,从这些描述来看,楚灵王是一个欲望十分强烈的人。按照中国古代的处世经验,一个人欲望太多而又不加控制,迟早会招致祸患。在此,无论将克己解释为战胜私欲还是自我约束,在意思上都可以说得通。而且,说楚灵王因为不懂得自我约束从而招致祸患,和说楚灵王因为未能战胜私欲从而招致祸患,在意思上并无太大区别。进一步说,从辞源学上看,“胜”才是“克”的本义,而“约”反而是“克”的引申义。刘宝楠虽解克为约,但也承认:“《尔雅释诂》:克,胜也。又,胜,克也。转相训。此训约者,引申之义。”(《论语正义》,第262页) 要而言之,无论是诉诸统计学手段,还是进行辞源学探究,都看不出,汉学家对克己的解释比宋学家占有优势。下面,我们再从词义本身对这两种解释做一比较。 二 “自克”与“克己”翻成英文都是Conquer oneself,很明显,“克己”的主体是自己(己)而不是别人(人)。如果“己克己”这个说法有意义,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这里的两个“己”不能是同一个己,或者,就算是同一个己,它们实际上是指“己”的两个不同方面。好比“他打了自己一个耳光”这个例子,笼统地说,打这个动作的施、受者是同一个人,但分析地看,实际情况也许是:他用手打了他的脸,也就是说,打这个动作的施者是他的手,而受者则是他的脸。同理,己克己的实际情形应当是:己的一个部分克了己的另一个部分。 对照这个分析,让我们来看看汉学家与宋学家对“己克己”的现象分别做何说明。汉学家坚持,在同一文本中“己”都是同一个意思,即自己的己。将己解为自己的己,并不错,但这种解释对问题几乎毫无触及,就像上面所举的那个例子“他打了自己一个耳光”,汉学家的这种解释等于只是强调打人的和被打的是同一个人,而我们想知道的是:“他打了自己一个耳光,这是如何可能的?”,换言之,我们并不否定己克己的可能,但我们更想知道:己如何可能做到克己?如果不能具体区分作为克己主体的己和作为克己对象的己,而只是一味强调这两个己是同一个己,就根本不可能回答“己如何可能做到克己?”这个问题。汉学家对克己所做的解释,其致命的缺陷就在这里。与此不同,宋学家的说法倒是直接回应了我们的问题。宋学家明确区分了两个己,作为克己主体的“己”是“我”,作为克己对象的“己”是“身之私欲”。 无论我们对“克”是取其本义“胜”,还是取其引申义“约”,克己这个说法本身都表明,作为克己对象的“己”,是一个负面形象,是不能任其发展的某个东西。如果再考虑到它在原文中是与“复礼”联在一起的,这就启示我们:这个“己”的发展方向是与“礼”背道而驰的。也就是说,这个“己”是“非礼”的层面或趋向。 如果人身上只有非礼的层面或趋向,那么,从逻辑上说,复礼将是不可能的。要使己克己成为可能,作为克己主体的己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具有辨别合礼与非礼的认知能力,第二,它还要具有导向礼的实践能力。 就第一个条件所要求的认知能力而言,它要么是天赋的要么是后天习得的。如果相信它是天赋的,那就意味着:礼与人内在的固有的判断体系是一致的,人要知道某事是否合礼,无需向他人请教,只要在自己头脑中搜索即可,当然,有时也会发生遗忘的情况,这就需要他人予以提醒,教育的作用充其量是帮助一个人唤醒记忆而已。如果相信它是后天习得的,那就意味着:礼是外在的一套规范体系,它对主体而言,基本上是陌生的新鲜的,有时甚至是完全违背主体意志的。以上这两种看法在儒家都有所反映,分别以孟子与荀子为代表。 有了辨别合礼与非礼的认知能力,并不能保证主体就一定会循着礼的方向行动,所以,作为克己主体的己还必须具有导向礼的实践能力。主体行为是否合礼,最终需要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判定,也就是说,主体必须使自身合礼的趋向压倒非礼的趋向,从而使行为的整个方向是朝向礼而不是非礼。主体所拥有的辨别合礼与非礼的认知能力,只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指南,主体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常常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从而出现执行不力甚至执行中止的情形。常言所说的“身不由己”、“不由自主”,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