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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近与高远——论儒学史上的“中”“和”之境(3)

http://www.newdu.com 2017-12-14 未知 程志华 参加讨论

    刘宗周“意为心之所存”的命题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奠定了自己中和一性的理论基础,而且还把朱熹未发已发“二时”的观点自然地消解掉了。当然,刘宗周的目的并不止于消解“二时”说,他的目的在于其功夫论的主张上。此亦刘宗周与朱熹颇为相牴牾之处。
    隐微者,未发之中;显见者,已发之和。“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中为天下之大本。慎独之功全用之以立大本,而“天下之达道”行焉,此亦理之易明者也。[31]
    既然未发之中是已发之和的本体,已发之和是未发之中的显发,所以,在大本(中)上用功有得,待心体发用流行时自然会无不中节,无不和谐。在功夫论上,刘宗周颇尊周敦颐主静立极之旨,所以逻辑重心显然在静存未发一面,以未发统摄已发,由中导和,由中达和。刘宗周认为,若静存不得力,才喜才怒便会走作。有弟子曾问刘宗周:“慎独,专属之静存,则动时工夫全无用否?”刘宗周回答道:“如树木有根,方有枝叶,栽培灌溉工夫,都在根上用。”[32]
    四
    刘宗周把朱熹已发之“意”拨于未发之列,贯通了中和体用、寂静动感,救正了朱子学的弊端;明末清初的王夫之没有如刘宗周以批判朱熹的“支离、割裂”为务,但他“中和说”的路数大大不同于前人,表征了一种新趋向。
    王夫之认为,区分中和、体用、已发未发等均无不可,但要划定界限,不可混淆。他赞同“中和之中”是体,但不赞同“时中之中”是用,他主张“时中之中”也是体。“其专以中和之中为体则可,而专以时中之中为用则所未安”。[33]他重新阐释了中和、体用以及已发未发:
    但言体,其为必有用者可知;而但言用,则不足以见体。时中之中,非但用也。中,体也;时而措之,然后其为用也。喜怒哀乐之未发,体也;发而皆中节,亦不得谓之非体也。所以然者,喜自有喜之体,怒自有怒之体,哀乐自有哀乐之体。喜而赏,怒而刑,哀而丧,乐而乐,则用也。……以此知夫凡言中者,皆体而非用矣。[34]
    当指称某物为体时,我们会肯定此体必有其用的一面;可是,当我们指称某物为用时,却往往不确定其是否有体或其体为何,以至会否认此用同时亦是体。王夫之认为,以“时中之中”为用的看法,在某一意义上并无不可;但应当承认“时中之中”也同时是体,也就是说,“时中之中”既是用,也是体。王夫之不仅认定时中之中是用也是体,所有认为是用的“中”都同时也是体。“中无往而不为体。未发而不偏不倚,全体之体,犹人四体而共名为一体也。发而无过不及,犹人四体而各名一体也。固不得以分而效之为用者之为非体也”。[35]“中皆为体”,不仅未发之中是体,已发之和也是体。“已发者固然其有体。则‘中和’之和,统乎一中以有体,不但中为体而和非体也。‘时中’之中,兼和为言。和固为体,‘时中’之中不但为用也明矣。”[36]
    可以看出,王夫之把朱熹规定为已发的范畴,如表示情感合度的“中和之中”与表示行为合度的“时中之中”,都认定为体。所以,不仅被朱熹归于“体”的一系列范畴,而且,被朱熹归于“用”的一系列范畴,也是体。但值得注意的是,王夫之所说的“体”,并不是另外有一个某物作为体,而是指“和”为用时本身同时即是体。
    很明显,王夫之对于朱熹的体用观念进行了重新诠释定义。朱熹是以内在之根据为体,以外发之表现为用。而王夫之则规定,凡可以被“措”之于民的东西都是体,而“措”之于民的实践才是用。他说:“时措之喜怒哀乐之间,而用之于民者,则用也。”[37]“以实求之:中者体也,庸者用也。未发之中,不偏不倚以为体,而君子之存养乃至圣人之敦化,胥用也。已发之中,无过不及以为体,而君子之省察,乃至圣人之川流,胥用也”。[38]这是说,“未发之中”以不偏不倚为规定,是体;在此状态下体未发为用,但与未发相对应的存养功夫是用。在这个意义上,未发不待发作而亦自有其用。“已发之中”以无过不及为规定,亦是体;而由已发之中引发出来的省察实践是用。因此,所有“未发之中”、“已发之中”之“中”“和”都是体,而由每一“中”“和”所引发、所对应、所见诸的实践是用。王夫之说:
    夫手足,体也;持行,用也。浅而言之,可云但言手足而未有持行之用;其可云方在持行,手足遂名为用而不名为体乎?夫唯中之为义,专就体而言,而中之为用,则不得不以“庸”字显之。[39]
    以手足为体,持行为用;“中”“和”为体,“中”“和”之践履为用。这就是王夫之的体用观。对此略加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王夫之的体用观受了刘宗周“存发一机”、“中和一性”的影响。王夫之的“体”,实质上就是刘宗周的“独体”,王夫之的“用”,就是此“独体”之发用、实践。
    “发”是“中”“和”的联结点,亦是“体”“用”的贯通处。王夫之也是在“发”的序列中确定“体”“用”的:如果甲可“发”为乙,则甲为体;当然,如果乙又可以“发”为丙,则乙亦为体。只不过,“发”在王夫之的思想中已有了内涵的变化,它具有了更具体、更实证的含义。王夫之所谓的“发”,已不是由隐到见的过程,而是“措”义,即“置”、“用”、“践履”与“施用”等义,亦即现实的道德实践活动。
    在体用二者的关系上,王夫之更强调用。他说:
    《中庸》一部书,大纲在用上说。即有言体者,亦用之体也。乃至言天,亦言天之用;即言天体,亦天用之体。大率圣贤言天,必不舍用,与后儒所谓“太虚”者不同。若未有用之体,用不可言“诚者天之道”矣。舍此化育流行之外,别问窅窅空空之太虚,虽未尝有妄,而亦无所谓诚。[40]
    王夫之认为,“用”不仅证明了体之可用、体之有用,也证明了体之实然存在,所以,不能离用言体。以用证体,以用验体,大大提高了“用”的地位。不仅如此,王夫之甚至认为《中庸》主要是讲用、讲践履的。“《中庸》一部书,大纲在用上说。”这种见解,看似平常,实则把先前“中和说”的路数调整了方向。它不仅与朱熹的思想,亦与刘宗周的学说有极大的不同。朱熹坚守体用“二分”,刘宗周则“以体为本”,“以本立极”,他们的主张基本上都是在心性的范围内谈“中”“和”;王夫之则不然,他超拔于前人,跳出心性范阈,悄悄地把中和体用的心性旧说向着实用的、实证的经世致用方向扭转了。
    或者说,王夫之的“中和说”实际上是在儒学内部对于儒学心性论的解构。它产生的原因在于作为心性的“中和说”的能量已趋于枯竭,它的意义在于引发了儒学在心性外去寻求救世之道。明末清初,儒学模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型。由此观之,王夫之“中和说”的转向可视为其中之部分。
    五
    总结上述探讨,作者得出了如下结论:
    在儒学中,“中”“和”被“形而上化”以后,不但被视为道德意识,而且被视为道德本体。这个道德本体既主宰又流行,它不仅统摄着人心事物,而且流行于人心事物,而且这个道德本体还具有判准作用,它可以作为评判道德是非的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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