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法:社会控制的制度手段 荀子从狭义的社会控制角度提出了“法”这一社会控制手段。也就是说,他只是将法作为礼的补充手段来对社会越轨者实施惩罚和重新教育。 荀子认为,法起源于礼之后,作用于礼所不能的范围。“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人类最初是用道德教化调节自身行为,随着“私”的观念增强,阶级、国家出现,才出现了法律政令。他还说:“厚德音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如一。有离俗不顺其上者,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议兵》)他认为当礼义不能调节人们的行为,或人们的行为违反礼义要求时,才能用到法。在这种认识基础上,荀子对“法”在社会控制领域中的运用形成了三点主张。其一,“法”并非万能。“无国而不有治法,无国而不有乱法”(《王霸》),每个国家都存在使国家得到治理的法令制度,也有使国家动乱的法令制度。“有治人,无治法”(《君道》),有能治理好国家的人,没有必能治理好国家的法。所以,法不是万能的。其二,要“明德慎罚”。荀子认为,由于治理方法不同,国家可以有四种不同的前途:“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强国》)在“王道”和“霸道”之间,荀子是主张王道的。因此,荀子在提出“礼”与“刑”是治国纲领的同时,主张“明德慎罚”(《成相》)。他说:“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同上)其三,在法与人的关系上,荀子更重视人的作用。他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 至平:社会控制的秩序目标 荀子通过“使群”构建社会组织结构、以“礼义”作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用“至法”作为制约社会越轨行为的制度性手段,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社会控制模式。其最终的目的则是为了形成良性的社会运行秩序,即所谓“至平”。 何谓“至平”?“仁人在上,则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能尽官职,夫是之谓至平。”(《荣辱》)“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百姓莫敢不顺上之法,象上之志,而劝上之事,而安乐之矣。故藉敛忘费,事业忘劳,寇难忘死,城郭不待饰而固,兵刃不待陵而劲,敌国不待服而诎,四海之民不待令而一,夫是之谓至平。”(《君道》)解读荀子的理想社会,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统治者要有道德之威,实行德治。第二,它是个“群道当”的社会。第三,它有明确的社会分工和等级差别。第四,这个社会中,各个群体的相应欲望分别得到满足。第五,各个群体各安其事、各负其责,井然有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