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法家:从礼法并重到以法代礼 法家以重“法”而称于世。梁启超说:“其发生甚早或竟在儒家前”,其确立则在儒墨道之后[68]。春秋至于战国,其代表人物多直接参与政治,为相于各诸侯国,如管仲、子产、李悝、吴起、申不害、商鞅等。而立言者则有慎到、韩非,又“《管子》、《商君书》虽非管仲、商鞅所作,然皆战国末之法家言者之所推演荟集,其价值亦与儒家之戴记埒也。”[69]法家从思想倾向上说已如前面所言,有着儒法家、道法家、名法家的分别。又因其思想学说传播分布的地域不同而有三晋(韩、赵、魏)之法家、秦法家和齐法家的分别。这后一种分别更令人思索,在学派分流演化上可以说既是结果,又是原因。既有本自地域文化的历史传统与现实的政治实践而发生者,是为三晋之法家和齐法家;又有为寻找其思想之归宿,觅风气所向趋而往之,最终落地生根者,是为秦法家。此三派法家的代表人物均有就礼与法的关系的论述,特别体现出与儒家礼法思想的联系与区别。 法家有论礼与法之关系者,当首推早期法家慎到。慎到,与孟子同时,班固言其“先申韩,申韩称之。”从仅存的篇章来看,慎到论法,以“法”为治国的依据和尺度,明言“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法之所加,各以分。……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70]。主张“官不私亲,法不遣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71]。又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一人心也。”[72]然而,在慎到观念里,所谓“法”是和“礼”相并行的,如他强调指出:“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73]。又说:“礼从俗,政从上,使从君”[74]。可见,慎到不仅“尚法”,而且重视“礼”──具有法的意义的制度之礼。他说的“礼从俗”,则颇有孔子所谓“礼失而求诸野”的意味。在某种意义上又超越儒家“礼不下庶人”的训戒。加之他主张的“官不私亲,法不遣爱”也不免冲破“刑不上大夫”的律条,最终形成与儒家的分歧。其后,荀子从儒家传统出发,主张“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75],因而批评慎到是“尚法而无法,不循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76]。应该说,慎到虽为法家早期代表,却不似后来的商鞅、韩非那样地摒弃“礼”,表现出其思想的兼容性。或许这与他并未直接参与当时的政治实践,故在思想上显得温和而有所兼容有关。 商鞅,作为倡导和主持变法实践的代表人物,从现实的政治实践出发,明确提出了以“法”代“礼”的主张。与孔子的“上好礼”之论正相对应。商鞅说:“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77],充分显示出其以法代礼的主旨来。他针对现实政治中的“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下失臣民之礼”的局面[78],与儒家的“德主刑辅”的主张有别,而强调“德生于刑”[79],主张“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的强力政治[80]。所以,“法”和“刑罚”在商鞅的观念里始终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如果说,儒家孔孟荀是主张“礼本论”和“民本论”的话,那么,法家尤以商鞅为代表则是强调“法本论”和“君本论”的。一方面,商鞅说:“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81]。又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82],从而确立了“法”在现实政治中的根本地位。另一方面,绝对君权又是商鞅所特别强调的,他明确地讲“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83],又说:君主的“秉权而立,垂法而治”才是治国治民的关键所在[84],从而为后世的君主专制政治提供了理论依据。 具体到“礼”与“法”的关系,商鞅从历史中寻找根据,指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85],又从现实的政治实践中总结经验说:“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86],又说:“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87]。可见,商鞅并没有全然否定先王之礼法制度,只是要根据时势对其加以变革更替。实际上,在法家人物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先王之礼法制度已经逐渐演变发展成为律令之法。不过,在商鞅的观念里,“法”才是现实的,道德或许只是理想,甚或是幻想。所以,他最现实的目的就是要以法定之礼来代替儒家所强调的道德之礼。因此,商鞅以儒家的道德之礼即“仁义礼智孝悌”等为“六虱”,称“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88],又以为“礼乐,淫佚之征也”[89]。 在儒家那里,制度之礼本身就具有法的性质,商鞅对制度则只不过是明确地以“法”而论,所以说:“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90]。就法治而言,他说:“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夫圣人之立法、化俗,而使民朝夕从事于农也,不可不知也”[91]。又说:“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92]。这里的“观俗立法”,与尹文的“以法矫俗”有相同的意味,若结合商鞅变法的形势则更能明晰其义,如《韩非子·奸劫弑臣》中说:“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当此之时,秦民习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无功可以得尊显也。故轻犯新法。”正是在这样的情势下,商鞅主张的“观俗立法”才显出其意义来。所谓“立法化俗”,则是以“法”代“礼”,或者说是以法之礼、制度之礼来代替道德之礼,终与儒家以道德的“化民成俗”相区别开来。然而,礼治与法治的交汇点也就在于此。商鞅的变法实践奉行的是“明世俗之变,察治疗民之情”和“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原则,所以说“因时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93]。又在商鞅看来,世俗民情自有其必须通过法治加以矫正的地方,所谓:“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94]。可见,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是典型的政治实用主义。其所关注的就是辅助其君以成就霸业,所以是霸道政治。而这正是春秋战国以来政治演进的现实局面。 固然,商鞅所倡导的法治又是以刑罚为其保证的,因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95],所以刑罚就成为保证“必须如此”的“法”得以贯彻实施的必要手段。反观儒家,又何尝不是以刑罚作为礼治或礼乐之治的保证手段的呢?所不同者在于,商鞅法治下的刑罚对象是不以“礼”的等级性与道德性为限度,因而显得苛酷。故《商君书·赏刑》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正是由于法家如商鞅者所倡导的法治是以刑罚为其保证的,法治也有就了近乎刑治的意味。如果说,像《尔雅·释诂》所训的“刑,法也”是合乎法治本身所包括的内容的话,那么,像《说文》所训的“法,刑也”就不能不说是后世一种历史的印象的反映了。其实,在“礼者,法也”的事实前提之下,礼治和法治早已达成了一致,即所谓“必须如此”。那么,“刑”自然就成为必不可少的。在这个意义上,儒家和法家的现实政治倾向恐怕又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