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教而诛之的法制思想 孔子提倡教而诛之,得到了孟子的响应。 孔子说:“野哉由也!夫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矣。夫君子为之必可名,言之必可行。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4(1933)]《孟子》卷十万章章句下说: 万章曰:“今有御人于国门之外者,其交也以道,其馈也以礼,斯可受御与?”曰:“不可。康诰曰:‘杀越人于货,闵不畏死,凡民罔不譈。’是不待教而诛者也。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辞也。于今为烈,如之何其受之?”曰:“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犹御也。苟善其礼际矣,斯君子受之,敢问何说也?”曰:“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之尽也。孔子之仕于鲁也,鲁人猎较,孔子亦猎较。猎较犹可,而况受其赐乎?”曰:“然则孔子之仕也,非事道与?”曰:“事道也。”“事道奚猎较也?”曰:“孔子先簿正祭器,不以四方之食供簿正。”曰:“奚不去也?”曰:“为之兆也。兆足以行矣,而不行,而后去,是以未尝有所终三年淹也。孔子有见行可之仕,有际可之仕,有公养之仕也。于季桓子,见行可之仕也;于卫灵公际可之仕也;于卫孝公,公养之仕也。”[1(319)] 孟子认为对于犯罪要做到仁慈义尽,很多犯罪是出于无知,因此对于法盲要进行教育,通过教育仍然不改的,然后加之以刑法,对于挽救失足,减少犯罪不失为治理乱世的好方法。 注释 1.《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 2.阮元《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 3.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4.(1933)[1]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 作者:黄震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