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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真理为什么是永真的?(4)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到此为止,我们自然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既然有效推理将其前件的真必然地传递到了其后件的真之上,那么有效推理的内容何以能扩大?事实上根据前面的分析经验我们便可知道,有效推理的前件可在事实真理意义上为真,而其后件则可在逻辑真理意义上为真,在这种条件下,有效推理并非将其前件事实的真必然地传递到了其后件之上,因为其前后件是在不同意义上为真的。再以命题(3)p→(q→p)为例,(3 )之前件p没有逻辑结构,故只能在“符合”的意义上为真,但(3)既是重言式,其后件q→p中的q就可取任意真值,因此其后件q→p 只能在排假的意义上为真。当(3)之前件为真时, 其后件是在不同意义上必然为真的;而在此条件下如(3 )的后件之为真确实只能来自于其前件之为真的传递,则(3)之前后件就必然地只能在相同的意义上为真。 所以(3)之为永真式不可能是因为(3)将其前件p 对某事态的符合必然地传递到了只是作为排假方式的其后件q→p之上,而是因为(3 )之前后件各自排假方式的逻辑结合使得(3 )必然地排除了使它为假的真值条件p∧(q→p)。我还可以举出一个论据来支持这个论点, 那就是当p为假时,(3)仍是有效的,即仍具有必然保真性。这事实理应会使那种只用“真理的传递”来解释重言推理之必然保真性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如(3)的有效性果真必然地只来自于对真的传递, 则在这种完全没有任何意义上的真理的传递的情况下,(3 )必不再具有必然保真性(有效性),但事实上(3)仍是永真(有效)的,因为(3)永在排假。另以q→p∨p(11)为例,当其前件q为真时,只能是事实的真,其后件p∨p本身乃是重言式即逻辑真理,我想这便足以证明了,(11)之为重言式不可能由于其后件的真必然地来自于其前件的真的传递,一个偶然的真是不可能产生必然的真的;(11)之重言永真性只可能得自于(11)自身的逻辑形式。总之,当其前件为真时,有效推理之后件的真的必然性,并非必然地来自于有效推理之前后件为真的相同性,而是必然地来自于有效推理之前后件的排假方式之结合使得有效推理的逻辑形式必然地排假,后者之所以会产生,则根本上导源于逻辑学对逻辑常词的定义,主要是逻辑学家将假命题之外的一切命题都定义为真。所以严格地讲,逻辑真理之永真性必然地来自于逻辑学根据逻辑基本规律将假命题以外的一切命题都定义为真;换言之,来自于将逻辑真理定义为逻辑命题的必然的排假方式;有效推理的事实或逻辑内容之必然保真地扩大根本上即导源于此。既然逻辑真理观将逻辑命题真值的二值性绝对化了,只要一逻辑命题必然地不假,它就必然地为真。逻辑真理的这种永真性表明了,逻辑真理不是对某具体事态的“符合”而是对可能经验(事态)由以呈现的基本框架的显示,这种显示依重言式的本性是不可能出错的。此外,倘若其前件为真时,有效推理的后件之为真的必然性只来自于有效推理将其前件的真传递到其后件之上,则作为经典演绎系统基础的命题逻辑的推演能力将是非常弱的,因为这样的话,只能有一小部分重言式(即那些同义反复的重言式)才可以从该系统中推出来,而其它许多因其具有并非同义反复性故而更重要的重言式,将不能从该系统中推出来,因为这些重言式之为永真明显地于这种所谓“真理的传递”即在为真意义上的同义反复无关。前述p→(q→p)和q→p∨p等等重言式即属此例。换言之,如果只有具有同义反复性的重言式才是命题逻辑的定理,则命题逻辑系统将是不完全的;所以已获证明的命题逻辑系统的完全性就足以证明了重言推理的有效性不必然来自于这种“真理的传递”。
    按照传统的观点,在经验科学中科学家使用逻辑推导一般服务于两种基本目的:其一是从一为真的事实命题出发,经过特而有效的逻辑推导,以将被前提所包含的内容用清晰或便于操作的形式表达出来。其二是从一假说推导出可观察的结论,以检验该假说的真实性。如果有效逻辑推理的内容果真是可必然保真地扩大的,那么在这两个方面会产生什么影响?先看第一个方面。一般而言,科学中的传统认为,从一为真的事实命题出发,无论经过怎么复杂曲折的有效推导,最终结论的内容总归仍是处于其前提的断言范围之内。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实际上科学实践本身早已为我们作出了有关启示:在对一为真的前提所作的科学推导的过程中,逻辑推导的步骤无论经过多么严格的检验,所推出的结论必须经过观察的确证方可最终得以确立或生效,这乃是经验科学研究中的通例。科学家们为什么要如此行事?按照我们在上文中所表述的观点,可靠的推理的结论与其前提可在不同的意义上为真。这就意味着,可靠推理的前提可以断言的是一回事,而其结论可以断言的是另一回事,尽管该结论是不可能为假的,但该推理的前后件所断言的内容在事实真理观看来却可并不相同乃至并不相干。事实上,经验科学中凡意义重大的推理大部分都是这种性质的推理。这表明,即使在科学研究中所做的推理是可靠的,最后所得出的结论的内容也很可能在原则上而非仅仅在形式上是新的,因此最终只有观察才能告诉我们该推理所产生的结论到底断言的是什么以及其断言的内容是否为事实真理;因为所推出之结论有可能是在排假意义的逻辑的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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