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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识(1)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绝大部分伦理学理论都面临其在现实世界中无效的困境或者仅仅是对现实隔靴搔痒的挑战,这由伦理学的理论性质本身所造成。人们的道德观和道德行为不是通过伦理学,而是通过许多其它不同的途径来获得和实现的。关于这些困境从伦理学自身无法有彻底突破,但起码我们可以使理论局面有所改善。道德意识就是对此的一个尝试。 
    一、内部伦理学论证
    不难观察到这样的事实:一个社会的社会成员并不具有相同的或者程度相仿的道德意识,每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都是参差不齐的,从整体上看,社会成员的这种不同程度的道德意识呈现出了极为混乱的图景。各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在内容上和意识结构的承诺强度以及承诺基础上都不相同。不仅如此,同样可以观察到道德意识差异之余社会成员在道德意识的价值观上体现出的道德相对化和虚无化的景象,一般以道德滑坡来对此加以形容。从更为微观的角度还可以看到,有德之人常常会作出道德效果不佳的举动,而拥有着对道德知识清晰认识的人却更常做出缺德之举。所有的这些都关系到道德意识这个中心概念,面对现代社会的道德图景,它力求以新的方式力挽狂澜。
    问题在于道德意识在概念上过于统合,它既可以包含道德认识上的内容,也可以包含道德情感方面的内容,同时,道德意识还将在自我意识等方面有其巨大的关联性。由此看来,道德意识就成为一个无比庞大的概念,它将同时指涉诸如哲学知识论、形而上学、道德心理学、心身问题等不同程度的哲学主题。对此的解决方式是将道德意识视为一个以自我道德的多重意识为核心的伦理学概念,对于此种限制性理解方式的道德意识来说,尽管存在着对道德认识、道德情感、自我意识等方面的蕴含,但是由于自我道德的多重意识是一个使前面数者最终形成矛盾和问题的因素,对自我道德的多重意识就将成为一种新的伦理学思路。对自我道德的意识将可能仅仅是自我的反思上的,也可以是对自我道德内容的反思,同时,它还可以是对自我道德的再反思以及更复杂形式的反思。尽管涉及到道德心理学等一些学科,但本文进行的分析是哲学上的,这种哲学上的抽象分析论证还建立于对经验的多方观察之上。
    对道德意识的论证是伦理学内部而非伦理学外部的。一种伦理学外部的方法将从诸如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神学等方面展开,尽管伦理学外部的学术方式对伦理学来说是有效的和重要的,但道德意识却属于传统伦理学以及经典伦理学的理论范畴,尽管它在经典伦理学中并没有受到更为广泛的重视。这里以广为人知的麦金太尔为例说明伦理学外部方法的问题,一般认为麦金太尔提出了一种相当有力的观点,这当然不错,不过,麦金太尔的伦理学理论并非没有问题,事实上,当麦金太尔在其著作的开始部分论证道德纷争之时就可发现,虽然当代道德分歧确实由于每一意志所各自诉诸的不同的资源背景而引起并呈现出无休止的论争局面,但人们的主要渴望却并非对我们生活领域的合理性期待,对于道德论争来说,合理性的获得只是一个虚幻安抚,寻求合理性本身就不是一个最重要的伦理学解决方式。同样地,当麦金太尔阐述了其独特而有洞见的内在利益理论之后,伦理学最终被描述为一种在文学材料基础上的历史性解决,而这种历史视角又建立于对特定社会形态的要求之上,德性成为了在某种传统社会中可以获得内在利益的行动以及一种被特殊规定了的实践理性,这恰是典型的伦理学外部学术方式。这样的理论已经放弃了对不同社会成员人性差异的考虑而滑向了另一种机械的统一道德论证基础。然而,由于不同社会成员道德意识的差异是一个事实,而且道德意识的此一事实对道德生活图景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对该事实的忽略就将至少是在理论上将产生解释的非完整性的。
    与这样的方式不同,伦理学内部的解决方式则通过对经典伦理学所探讨问题的再度涉及来完成。当首都机场的的士司机抱怨规定不准短程拒载乘客,但是现实情况又让司机们基本难以信守此规则并且由此而使道德无从体现时,伦理学内部与外部的区别鲜明地体现了出来。这样的问题典型地属于一种社会制度上的设计与平衡,它是现代社会所产生的伦理学外部问题,外部问题虽然严重,而且往往构成人们道德行动的硬性选择根基。不过,现代社会也产生了同样数量与严重性的伦理学内部问题,今天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出奇的混乱与繁杂,试图从心理学和脑神经学等自然科学作出的解释无法使人满意,实际上令人困惑的是道德意识的变动和矛盾的逻辑结构而非对此的朔源解释。而且,道德意识所造成的社会成员道德意识差异以及道德观的混乱已经成为现实道德中最为司空见惯但却极严峻的现象。放弃对此的论证责任极不恰当。尽管经典伦理学同时含括了看来是内部伦理学以外部伦理学的论证,其对伦理学的内外部的理论负责却大部分成为其哲学体系的辅助,这份哲学家的部分名单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休谟、康德,乃至罗尔斯。而这仅仅是将伦理学的内部论证视为哲学体系辅助性材料的哲学家,另外一些不同的哲学家则将之结为其元哲学的辅助性理论。对于前者,伦理学的内部性输给了伦理学的外部性,对于后者来说,伦理学的内部性却又是不自足的,伦理学理论仅仅是对认识论、形而上学,以及心理学的材料性证明。由此,经典伦理学也就基本上没有认真地触及道德意识的问题,各种各样的学说都达到了其边缘,但也只是在边缘掠过而已。二十世纪西方伦理学界对此局面有所改 善,但道德意识问题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当我们的目光从一些伦理学经典论题转移到道德意识上的时候需要的就将是更为彻底的经验观,与一般的经验论不同的是,此种更为彻底的经验观所需的不仅是对于道德事实的观察体认,而且需要在道德事实的经验基础上对不同社会成员的人心提供细节经验论证支持。进一步说,我们获得了某种程度而言实用意义上作出的针对道德事实的客观性与理性论证,其与经典伦理学的道德行为代理人概念以及德性概念等的不同之处的一个方面也就在于,这种新的客观性和论证基础不仅在道德哲学的概念下关注人心,而且关注的是不同类型的人心。这是道德意识主题里相当关键的一个步骤和特点,正是由于对不同社会成员人心的体察,伦理学才能够重新像它刚诞生之时那样变得既直接又有效,也才可能摆脱哲学自说自话的通病以及对真实道德现象的反动。
    内部伦理学由于摆脱了外部性而像是赵汀阳无立场的操作方式,不过其与无立场仍然有一些差别。赵汀阳最近在《论可能生活》解释可能生活时有些无奈地将无立场的根基归为每个人都能直观到需求与匮乏的心理学标准,然而,这仍然是超乎更微观人心的抱负更大的哲学操作方式。我对道德意识的要求则相对要低一些,我的预设仅仅在那些众所周知的肯定性道德规律上,摆脱了对外部伦理学的繁杂承诺会使内部伦理学论证的力度大为增强。道德意识只对道德负责,且充分考虑了各种观点。加上其观察角度上的优越性,在学理上道德意识将非常强大。
    本文将对康德、叔本华、以及功利主义者等人的不同道德哲学进行道德意识的特定角度解读。通过这样新的论证,道德意识的一些问题将呈现出来。由于该原因对这些道德哲学的理论审视就不是为了各自理论的连贯性论证本身,也主要不是为呈现各种不同道德哲学的差异,而是为了展示道德意识的理论可能。我将论证康德道德哲学理论中先验道德律在人们道德意识系统中知识意义上的合理性,在道德慎思及对他人的关注等方面康德也能够给人以启发。但康德的理性行为能力、非完全经验观以及过于狭窄的道德观却在道德意识的比较下形成了缺陷,作为反对者,叔本华提出了使人们对道德人格以及道德意志给予更多关注的强有力人性观。与前两者都不相同,在道德意识的映衬下功利主义将得到更为不同的理解,虽然功利主义充分蕴涵了道德意识,然而对首要理论信条的目标性强调造成了功利主义对其仅仅作了超越性的处理而非逻辑起点上的问题着手,与此同时,功利主义依然带有的特定规范承诺也使其在道德意识方面形成深刻的自身困难。对功利主义来说,所面临道德意识的挑战是成员意识差异和不恰当反思之双重上的。
    在这些理论之后,道德意识尤其是其多重意识问题将得到专门的讨论。尽管结尾尚未提供方法上的成果性结论,但在该主题的基础方面则将作出一些温和的结论。
    二、先验道德律与人性
    首先审视康德的道德哲学。面对相当系统和自我完备的康德理论,对其整体哲学的任何一个部分都可以是各取所需的,然而这种哲学操作方式在此并不适用。如果仅仅是为了发现康德道德哲学中对道德意识有所帮助的部分,那么这种努力将收效甚微。不但如此,康德事实上对道德意识并不在意,康德的观点似乎是,道德意识是一个明显的道德事实,并且道德意识事实不足以成为论证的核心。尽管在康德的认识论中意识问题占据了一定的位置,然而在道德哲学理论中康德对道德意识问题的关注远远低于诸如理性事实、先验自由这样的核心概念。
    道德意识所受到的冷遇与它的经验性有关。道德意识是经验而非先验的,按照康德的惯用逻辑,经验性的事实并不具有与先验理念等同的地位,何况道德意识所具有的经验事实被康德视为无碍其道德哲学理论的核心部分。道德意识成为了一种相当于人们的直觉的东西,它同样地作用于所有人,然而,由于这种道德意识的作用形式在先验人类学的关照角度下变得相对单薄,以及此一意识的经验性与诸如理性事实这样的经验性以及人性的经验爱好等康德理论中的经验性内容有所区别,道德意识也就同时无法在康德的认识论与伦理学中获得论证。
    康德对道德意识的此论证不足间接地解释了康德在伦理学理论上的偏差。尽管不同研究者对康德伦理学的好恶在伦理学中是一个事实,仍然有理由认为康德持有的道德观是狭窄的,当康德反复举出的是那些内容有限、事实过于简单的例子时,可以相信康德的道德观也就是其所萦绕脑际的道德事实,而问题恰恰在于,这些道德事实与真实经验中的道德事实相比过于简单。对此的可能反驳将是,康德确实仅对那些在其自身伦理学范畴之内的道德事实作出深入分析,然而,如果对这些已经狭窄的道德事实作出了剖析,由于道德事实简单性的预先限制,其自身论证的完整性与有效性也就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极大限制。
    所以,重要的是康德的伦理学理论中可以保留哪些部分。先验道德律应在是其中最为重要,先验道德律和与之联系的先验自由不仅为康德所独有,而且也同时是康德伦理学的基础。然而,先验道德律作为道德知识以及先验自由作为人性论却与康德的其它理论一样受到了为数都众多的欢迎和批评。难道在认为康德持有着过于狭窄的道德观之后可以继续认为先验道德律是可以被单独接受的理论成分?
    我认为这种情况是可能的。事实上可以通过如下看待方式来达到这一点,亦即将先验道德律视为康德伦理学论证基础的同时也将其视为一种公共的论证基础资源。这是一种将理论中一个部分析取出来的做法。如果同样承认了康德道德观的狭窄性,则在狭窄范围内的先验道德律由于其特殊性质而可被更宽范围的道德观所接受,从道德知识的角度来说,先验道德律对康德的伦理学与经验论的伦理学同样有效。前者容易理解,后者却似乎不然,此处又引致一个问题,先验道德律如何成为经验论的基础资源?回答此问题的关键既在于康德对其所作出的卓越的肯定也在于经验论视野下的伦理学本来也将需要一定的道德知识基础,没有先验道德律的康德伦理学将是难以想像的,与之相同,没有道德知识基础的经验论也是难以想像的。尽管还面临诸如怎样将先验道德律的先验性质转换为经验中道德知识的困难,对先验道德律的充分承认却完全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承认先验道德律的目的在于获得道德意识角度下伦理学理论在道德知识基础方面的需要。回到肯定的道德观,其道德观的狭窄性不仅是康德所熟悉的道德事实上的,而且也是这种事实所蕴含的真实道德事实在内容部分之复杂性上的。以善恶观为例可以说明此问题。在康德第二批判的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概念部分康德有对此的如下评论:“善和恶真正说来与行动而不是与个人的感觉状态相关,并且,如果某物应当是绝对地善的或恶的,或者应当被看作是这样的,那它就只会是行动的方式,意志的准则,因而是作为善人或恶人的行动着的个人本身,但却不是一件可以被称为善或恶的事物。”康德的善恶观点典型地管窥着他的伦理学,因为康德将善与恶归结为行动和理性的选择能力而非连贯的行为以及范围更大的人性。第二批判完成五年之后在涉及人性论更多的《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的这种善恶观仍然没有根本转变,不仅如此,“通过援引就合乎法则而言善人的榜样,让道德上的学习者从他们行动的真实动机出发,去判断某些准则的不纯正性,可以无与伦比地培植这种向善的禀赋,并使它逐渐转化为思维方式,以至义务纯粹为了自己本身开始在他们的心灵中获得明显优势”。由此,恶不但是人类理性和自由所能控制的事物,而且还具有了向善转变的行动准则关照下的充要性质。然而,这恰可证明康德并未真正理解善与恶这两种极为不同的道德事实与人性事实,就像许多其他伦理学家一样,康德仅仅从善的角度来理解恶,且在理论中也仅从善的概念通过简单对比而得出对恶的看法。但问题在于恶与善相比是极不相同的,如果不经历真实的恶,那么在善的基础上所观察到的恶就只具有分量很轻的表面现象,这会使人对恶以及善恶的转化作出过于乐观的估计。伦理学家可以善良,但若其善良使得对善恶的理解不到位的话,在理论上就是不可忍受的。
    尽管诉诸着极为不同的哲学体系,叔本华作为康德的反对者却以稍显夸张的方式展示了一种强的意志基础上的人性论所凸现的人性本质以及康德伦理学的重大缺陷,因为理性行为能力“并不是说这种行为一定意味着正直和对自己同胞的爱。相反,很可能是以最理性的方式,就是说,根据科学地推导的结论,斤斤计较掂量;可是却遵循最自私、不公正甚而邪恶的格律。”与第四章的此说法相比,《道德的基础》第九章处叔本华更集中有力地表达了其独特观点,“头脑中满是知识之光;心灵仍未曾改善。基本的与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在道德事情中和在理智事情中一样,都是天赋的东西。”叔本华所持有的人性观尽管有些夸张,但从经验上看毕竟更符合事实,叔本华告诉人们,在道德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行动而非一种理论上的自由本性与理性能力,每个人性格的经验性、稳固性和决定性使理性行为能力完全不在叔本华的考虑之内。此一诉诸于行动有效而非知识有效性如果从非康德伦理学体系的角度看待,那么这些观点有很大的合理性。脱离了将绝对起作用并且朝道德法则样式迈进的道德行动将常常是被强大的、不同的人性条件限制的,这种限制是经验上而非先验上的。一旦人的本性在先验道德律指引下获得强烈的自我意识并形成稳定的道德意识,那么这样的道德意识就将很有可能被培养成糟糕的理性利己主义以及绝对化、虚伪的道德唯我论。康德伦理学的危险缺点在道德意识和人性的关照下暴露了出来。
    在康德看来,这种在道德事实中向理性利己主义以及绝对化的道德唯我论的滑动显然没有可能。从康德的伦理学体系来说,是的,但从经验的角度,这种转变却是常情,其原因在于康德视域中的道德行为代理人无法同时具有如此充分、精确的对道德哲学理论以及对自身人性、对道德事务的理解与评估。当道德行为代理人需要在道德行动中区分各种各样的自由能力以及理性基础,并且对自身的道德感进行精确定位的时候,康德那相当细致的道德行动要求就将成为一个极为严重的难题。难以想像会有人在那些尚且如此简单的道德事实中就充分地达到了这些要求。不仅如此,当我们在现代社会中面临比康德眼中的例证复杂百倍的道德事务时应该如何发挥我们的理性行为能力,以及如何正确地对待我们自己的自由以及他人的道德价值,康德无法给我们以更多的帮助。因此,从道德哲学的规约角度出发,康德所持有的过于狭窄的道德观将给我们的道德行动带来某种误导,尽管像我之前所说的那样,其先验道德律是可以成为道德知识重要基础的。换句话说,从道德意识的角度看来,先验道德律是一个公共的基础资源,但考虑到叔本华所突出强调的人性事实以及现代道德事务的复杂性,道德行为代理人的慎思应该在对先验道德律承认的基础上以另外的方式进行。对于相当经验化了的道德意识来说,先验道德律所提供的道德知识既是我们道德行动的保证,又是对我们道德意识所形成的理论上的必要限制,然而,这样的道德意识仍然是不完善的,如果没有与特定道德知识匹配的健全、恰当的价值观,道德意识就仍然无法获得其规定上的完备性。
    需要防止的恰是在诸如先验道德律层面上形成的道德知识所构成的自以为是的道德意识,这样的道德意识将以绝对化的道德姿态构成对自身的价值体认。如果考虑到人性的不同,与这种理性利己主义以及绝对化的价值观相反的道德意识将如阿亨利所言,“一个人大可承认这些要求源出于理性,甚至承认其理性的起源就意味着我们有理由去服从它们(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康德的内在论),同时却又否认这些要求需要被认作是压倒性的”。与不恰当的道德意识关切不同,人们所作出的此种反应却是不关切,或者是对道德价值的其它方面之关切。经验中可以发现,对康德伦理学理论的实际运用出现得最多的就是这两种情形,怎么会是这样,号称先验和纯粹的道德哲学理论竟然成为了道德意识上自以为是、理性利己主义以及道德意识上毫不关切、另谋它途的温床。
    可以将康德伦理学的这种缺失说成由于康德对道德意识不恰当的对待所导致。康德的人性观是有缺陷的,在这方面如威廉姆斯所指出的那样,重要的是我们与欲望以及我们与信念间的关系,而非像康德所重视的那样将不同信念间的合法性争夺以及信念与欲望之间的合法性争夺看成道德行动决策中最重要的事情。一旦道德行为被界定为道德行动中信念与欲望之间合法性争夺的简单关系,道德行动者意识中其它的许多道德意识内容也就将远离研究者的关注焦点。而这是不恰当的,正是这些遗漏的道德意识才具有道德事务中实质性的决定性,道德事务不仅有人性中爱好与义务的合法性争夺,而且有爱好之余的道德情感、邪恶、无意识等多方面的内容。在此条件下也就可以理解,尽管康德对逻辑上根源于对大自然的人类道德责任与义务的论证出色而卓越,遗憾的是,将这种先验道德律以及道德慎思之余的其它理论部分也纳入到更统合的合理性论证之中的做法却无法成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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