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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理学的理气观(二)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智识学术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冯友兰对理的又一理解是:理是事物的标准、极限。他说:“方底物必依照方之理,始可是方底,又必完全依照方之理,始可是完全地方底。一方底物是否完全地方,视其是否完全依照方之理。由此义说,方之理即是一切方底物之标准,即是其当然之则。”[6]又说:“每理对于依照之之物,无论就极之任何一义说,皆是其极。方之理是方底物之标准,亦是其极限。方底物,必须至此标准,始是完全地方。但若至此标准,亦即至方之极限,所谓方之无可再方,即就此极限说也。”[7]在冯友兰的这些表述中,严格地说,“标准”和“极限”是有意义差别的,“标准”常常是自外而来的衡量尺度,“极限”则是内在趋势指向的端点。“标准”和“当然之则”的意义较为接近,但似乎仍有细微差别,前者常常是人为规定的,后者似更倾向于自然趋势一些。“极限”和“当然之则”语意分歧较为明显,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之则”决不能指“极限”,因为“极限”往往超过“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二者甚至有些语意对立。“完全”则和“极限”有些接近,和其它二者则有意义差异,至少语意重点明显不同。冯友兰以理概念来统合这四个词,只能被理解为这四个词意集合的合集。但问题还不止此,他对理的主要规定是“事物之所以然”。上文已言,“所以”的含义很广,可在多种语意结构中使用,但一般说来,它表示事物存在的诸多形式条件和质料条件。这和前四者的语意更远了。这五者相合,理的内涵就更为复杂含混。在理解理的具体意义时,我们只能根据语境进行猜测。以上不厌其烦地分析冯友兰对理的几种意义表述,决非是站在今天挑剔前人的语言毛病,而是因为不同意义相混影响了理范畴的哲学功能和理论价值,并引起了一些疑惑和讨论[8]。《新理学》之理的含混性非常似于程朱之理。虽然冯友兰在讨论理概念时使用了一些逻辑方法,似乎使他的理比程朱进一步形式化了。但在他的具体使用中,理的内涵常常含混复杂,理的特征也变幻不定,应该说比程朱进步不大。这也是新理学本体论为人垢病和不解的关键问题之一。
    从认识来源来看,无论程朱还是冯友兰的理范畴的核心应该是事物的条理(静的条理为形式和秩序,动的条理为规律)。由于将认识中的条理实体化,似乎条理可以脱离客观具体事物。但实际上脱离具体事物的是人的认识,而不是条理本身。人的认识可以离开具体世界而在人脑中再现此世界,但这种再现是人脑功能发生作用,而不是实体存在。将人脑功能误作实体是理的独立性的认识来源。伦理是理的一部分,但由于宗法社会对这部分理的超常需求造成了程朱对这部分理的过度重视,而它们的本性是价值上的应然。这也使程朱不自觉地将它们的应然本性扩张为所有理的性质,冯友兰又未加分辨地继承了这一点。他所谓的理的“极限”“标准”“当然”和“完全”之义实质便是应然性质在不同视角、不同层面的展现。这便是理为物之极的认识来源。理的所以然之义本质便是条理,只不过将条理视作最为重要的条件,以致辞忽略掉了条理的质料依存。对条理的这种过份看重实际上反映了对人类认识能动性的过份看重。因为说穿了,条理本质上不过是人类认识的结果。这是理的所以然之义的认识论来源。对理之诸义的认识来源的追询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个形上概念无权统合诸义。但是,这种统合不应该造成诸义之间混乱的意义互渗,因为这不符合近现代哲学对范畴的一般性要求——清晰化(这也是冯友兰努力的方向),且会大大影响哲学表达力以致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相对来说,在《新理学》中冯友兰对气的理解和规定要简洁一些。他说:“凡实际底存在底物皆有两所依,即其所依照,及其所依据。”[9]其所依照的是其类之理,其所依据的是实现其理之料。事物之料又有绝对相对之分,相对之料仍有所依据所依照两方面。绝对底料是分析所得,冯友兰说:“今试随便取一物,用思将其所有之性,一一分析,又试用思将其所有之性,一一抽去。其所余不能抽去者,即其绝对底料。”[10]绝对底料名为真元之气,简称为气。这里,他对气的设定确为逻辑化的设定,但其中有一个逻辑问题。那就是,“绝对底料”本身也是事物的一种性,自然也应该被抽去。这样,随便取的这一物就一无所剩,当然也就没有什么真元之气了。对于这一点,冯友兰意识到了,为此他议道:“或有谓:一实际底物,即其所有诸性所合成。若抽去其一切物,则即成为无,更无有可以为绝对底料者。然若无绝对底料,则无以说明何以实际底物之能成为实际。若专靠所以然之理,不能有实际。上文已说。朱子说:‘理无气则无挂搭处。’即说此义。”[11]可见,一个实际的物的所有诸性完全可以被抽去,这是符合逻辑的,冯友兰自己也承认这点。他之所以不全抽去而保留绝对底料,是为了给自己的理找一个“挂搭处”。反过来也完全可以说,理的设定是为了给气一个依照物。这样,理气设定互为因果、循环论证。这说明其理论前提不完全、体系逻辑有明显的不自足处。
    再进一步,冯友兰设定的“气”范畴在其体系中还会有一些问题。对于气的特征他指出:绝对底料“不可名状,不可言说,不可思议”,原因在于“其无性也”。可是,它至少可以被说出作为事物绝对底料的属性,怎么能说它“无性”和“不可言说”呢?退一步说,假使气具备“无性”的属性,它就不可能属于实际(具体世界),而只能属于真际(理世界)。冯友兰自己也说过这一点[12]。那么,气就成为一种理,至少和理区别不大了。这显然是冯友兰所不能同意的,但他没有也不可能给出有力的反对理由。再退一步说,如果将这些问题忽略掉,仅以“绝对底料”来理解气,那么作为一种语言逻辑化的范畴,显然比程朱的气清晰明白。但也失去了程朱之气的变动生化特征,而成为一个凝固僵硬的逻辑网点。
    从认识来源看,气范畴(当和理范畴相对时)实质反映的是人类对于事物未能认识或不需认识的部分或因素的把握,所以人们经常将它视作匀质(即不需分辨、不需认识)的流体。它所具备的一些特性(比如清浊、动静、阴阳等)实质是人类将它实体化后而受空气等实存流体影响的结果。这些特性产生的助因则是利于人类的把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理气范畴的本质反映的是人类认识内外之分。
    关于理气关系、理事关系,冯友兰讨论得较为零散,但从中仍可看出新理学形上学的一些重要特征及其与旧理学的区别。他批评朱子“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的说法是神秘主义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事物对于理,可依照之,而不能有之。理对于事物,可规定之而不能在之。”[13]二是认为一事物可依照众理,但不可能依照一切理(即冯友兰的太极)。实际上,与其说这两点是朱子错误,毋宁说是与冯友兰的思想差别。朱子未将理完全形式化,其理仍是可落实的形式或规则;其太极除掉众理之全的意思外,还有根本之理的意思。冯友兰的理则极端地脱离实际事物,其太极仅为万理之全的意思。二者的差别显然是因为冯友兰在此使用了逻辑分析。不过,对于程朱的“理一分殊”,冯友兰倒是予以继承,只是进行了重新阐释。冯友兰议道:“先就一类中之事物说,此一类之事物,皆依照一理。虽皆依照一理,而又各有其个体。此一类之事物,就其彼此在本类中之关系说,可以说是理一分殊。照我们上面所说,一类之理涵蕴其共类之理。就一共类之各别类说,各别类皆属于共类,而又各有其所以为别类者,此一共类中诸别类之关系,亦可说是理一分殊。属于诸别类之实际底事物,依照诸别类之理者,亦依照其共类之理。所以若以属于诸别类之诸实际底事物直属于其共类,此诸实际底事物间之关系,亦是理一分殊。如此上推,以至在实际方面之大共类,即‘实际’或‘实际底事物’。此‘实际’或‘实际底事物’之大共类属有所有底实际底事物之诸小共类。就此诸小共类说,是理一分殊。若以所有实际底事物,直属于‘实际底事物’之类,则此诸实际底事物,亦是理一分殊。”[14]冯友兰并且明确地说:这种“理一分殊”的说法只是就逻辑方面说,“并不涵蕴实际底事物中间有内部底关联”[15]。的确,理理、理事层层相套的“理一分殊”在逻辑上是谨严且明晰的,也的确摆脱了朱子理一分殊说中的神秘倾向。只不过它显得有些空洞,而这也许正是冯友兰所追求的“洁净空阔”的目标。在本文看来,这里的“理一分殊”说是冯友兰《新理学》中阐释传统哲学概念较为成功的一例。
    理气、理事先后也是新旧理学中的重要问题。冯友兰在这里将时空看作两种实际中的关系,他又将理气设定为俱不在实际中,也就不在时空中,所以理气先后问题在新理学中被取消了。和这个问题相关且为当时学界讨论较多的是理事先后问题,他首先肯定这是一个有必要讨论的问题,因为“一类事物,即一理之例”在实际中“可以是有始底”[16]。他对问题的回答是:“理先于其实际底例而有。这并不是理与其实际底例之间,可有在先关系,亦不是说理之有是有始底,而只是说,即于未有此类事物,即此理之实际底例时,此理已本来如此。”[17]不知其他读者读到此处是否感到迷惑,本文确实认为这段话中有表述问题,而冯友兰自己后来也承认书中表述有破绽[18],这里便应该就是一个例子。实际上,他不过是想突出理的意义和地位,可是这种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在新理学中这个问题也并不难回答,只要将理气关系的处理办法贯穿到底就可以了。既然理不在时空内,而仅有事在时空中,那么根本没有一致的比较尺度或坐标,所以二者先后不可比。
    作者:刘东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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