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婚习俗,是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一种日久年深的陋习。尤其在山东,“男子早婚和女大于男,为本省最通行之习惯。”l6](下·PRIS’直到近代,山东社会早婚风气盛行依旧。像寿光、宁阳、青城、巨野、淮县等地,早婚习俗相沿已久,“男子成婚年龄,普通在十四、五岁之间,甚有早至十二、三岁者。若逾十五、六岁尚未成婚,其父母即引以为耻。殷实之家,此风尤甚。至女子出嫁多在二十岁上下,其故因本地习惯以女子年龄比男子较大为合宜,竟有大至八、九岁者。‑ bbl(下·}1}从这段材料看出,不仅男女结婚年龄较早(相对于现代结婚年龄而言),而且有“女大于男”的习俗。历城、观县等县“俗多早婚,有女大于男六、七岁或七、八岁者。”[6](} , P814’章丘县“男子结婚多在十五岁左右,每喜娶长妇,盖因男子弱冠,往往外出经商,娶妇为照料家事计,竟沿成此习也。‑ }g}青岛一地男女订婚年龄“大抵甚幼,男女四五岁即有由双方父母代为订婚者。其中幼男壮妇交相匹配者,更属数见不鲜,乡民谓之‘管家媳妇’。‑ X3110喻淄县“小康之家,为三、四岁幼子娶十余岁之媳,令其照看”,谓之“看孩子”。邹平县有“织布养夫”之习惯,即“乡民有子十三、四岁,即为授室。大都女大而男小,甚有长之七、八岁者。娶媳之后,由翁姑与儿媳棉花若干,或洋线若干,令其纺织布留作资本,以余利供给其夫衣服之费。嗣后其夫衣服之优劣,翁姑盖不过问。”长清县也有类似“织布养夫”之习惯,其“河西男子皆早婚,甚至十二三岁即有娶妻者,妻年恒长有至八九岁者,其原因父母为子娶妻后,凡其子衣被皆令妇纺织备置”}X卷二腆志下W IFi >c德平县“家无兼下,即为幼子娶长媳,长于子至十七、八岁者,意在娶媳持家”,故名“管家婆”f}1CF. P188‘c从上述各地婚姻风俗来看,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皆存在早婚现象,且早婚的名称也是无奇不有。实质上,这种“管家媳妇”、“看孩子”、“织布养夫”和“管家婆”的习惯都是早婚陋俗的变相反映。男女结婚年龄之早,可从民国时期编写的《山东政俗视察记》中关于山东各地婚姻年龄的调查得知,如 从表1可知:山东各地早婚现象较为普遍,男子结婚年龄大都集中在1217岁之间,而女子结婚年龄以1719岁者为多;而且在山东中部、西部、北部各县普遍存在女子婚龄大于男子婚龄,有的相差三四岁还属正常,更甚者相差十一二岁。夏津县“女长于男事极普通,往往差七、八岁,甚有差十余岁者。”hI卷五辫L} #Lfal这就造成许多的“少夫老妻”现象,“丈夫方在壮年,妻室已成老媳,致使夫妻感情不能融洽者,往往有之”。可见,这种早婚和“幼男娶长妇”的习俗,给家庭生活和婚姻生活带来很多不协调,也造成许多婚姻悲剧。在一些当地的民歌民谣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早婚的流行。如在青岛地区就有一首“玉蜀黍”的民谣: “玉蜀黍,开黄花,小姐爱我我爱她。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口队这句“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分析得知,当地男婚女嫁的风俗是男子年龄要小于女子年龄。而早婚的害处,也在民谣中有所反映。随着民法中婚姻条例的出台,早婚现象日益遭到社会的反对和法令的禁止,人们也开始反对早婚,在个别地区还流行着反对早婚的民歌民谣,如夏津县就流行着这样一首“早婚之害”歌: “最可叹,风俗差,小小孩童就成家,新郎不过八九岁,娶妇倒有十七八。丈夫小,媳妇大,研桑身体真可怕,夫倡妇随全不懂,怎能宜室又宜家。在婆家,劳碌煞,苦笑无常要哄他,心中有苦说不出,难免心猿合意马。还指望,他长大,苦尽甘来渡年华,谁知男大女已老,忘掉当年是结发。耳又聋,眼又花,满脸皱纹掉了牙,返老还童无方法,活活变成母夜叉。不是打,就是骂,终日吵闹乱如麻,不是冤家不聚头,这才应了那句话。夫合妇,年纪差,况且祸根早种下,坏人引诱有外遇,丑声百出最可怕。更有那,手段辣,本夫常被奸夫杀,家败人亡无下场,方知早婚害处大。劝同胞,觉悟吧!男大当婚女当嫁,第一年龄要相当,恩爱团圆幸福大。 这首“早婚之害”的歌谣栩栩如生地为我们展现了早婚给男女双方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带来的悲惨和不幸;也反映了此时的人们已开始觉醒,反对早婚,反对婚姻中男女岁数相差过大,提倡男女婚龄相当,可见当时社会风气已渐渐开化,早婚习俗在近代新的婚姻又见念的冲击下,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而新的婚姻法令的制定和执行,为男女婚姻自由和提倡晚婚提供了便利。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姻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如有违反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山东省政府遵照中央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也采取相应措施,命令全省各县市政府“布告民众不得早婚”。济南市政府“奉令后,布告民众一体遵照”nA01934年9月,国民党山东省党部报送办理改善婚丧}L仪等民间习俗情形致中央民运会公函中,济阳县和金乡县都提出了改革婚丧习俗的要求和规约。其中,济阳县在订婚结婚年龄上要求严格按照民法所规定的年龄,绝对禁止早婚。可见,政府在革除早婚之弊方面也下了大力气。 早婚现象是与童养媳的存在息息相关的童养媳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婚姻陋习。到了民国时期,童养媳在各县依然存在。这些童养媳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和城市的贫苦人家。由于近代社会的不安定,加之灾荒的频繁发生,许多家庭实在无法生活,不得已将家中的女孩子卖给别人家里作童养媳。像历城、东阿、德平等县的“团圆媳妇”和临淄县“看孩子”的风俗,其实质就是童养媳的一种变相反映。历城、东阿、德平等县“贫家子女图省嫁费,将幼女送至夫家,由夫家养育至成年时成婚。亦有将逮成婚时,送女回母家,择日迎娶者。盖即童养媳也,亦谓之‘团圆媳妇’。”l}F.%}’临淄当地的一些“小康之家,为三、四岁幼子娶十余岁之媳,令其照看”。名义上是“看孩子”,而大多是给公婆家干活。可见,童养媳这种婚姻陋俗在中国社会中一直根深蒂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政府加强了对传统生活中一些陋俗的改革。1929年5月23日,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编中明令规定禁止早婚和童养媳。这一法令保护了童养媳的婚姻自主权利,使童养媳陋俗的根除得到了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除了上述婚姻风俗之外,山东婚俗中还有续娶、赘夫、一夫多妻(纳妾)等多种婚姻风俗,但因资料零散而不充足,故在本文不做论述。 伴随着生产力的大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纵观民国时期山东各地的婚俗情况,新的婚姻观念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步得到确立,妇女自身的思想也慢慢开始觉悟。要求摆脱传统的婚姻陋俗,主张婚姻自主,是妇女婚姻生活发生转变的关键。而民国政府在婚姻上的改革及其制定的相关法令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婚姻陋俗的革除。(作者:秦晓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