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北地区,顺治15年(1658)至康熙三十年间陆续设立了礼、户、工、刑、兵五部,各部置恃郎为长官,主管相应事宜;旧都盛京设有昂邦章京为镇守总管,康熙4年改为镇守辽东等处地方将军,康熙10年改宁古塔昂邦章京为宁古塔将军,统辖黑龙江、吉林地区,康熙22年为抗击沙俄侵略的需要,又析设黑龙江将军驻瑷珲,后移驻齐齐哈尔,管理黑龙江地区。康熙以后,又相继在东北地区修筑驿道、驿站,注意加强东北边境与内地的联系,中央政令、法规亦能直接贯彻于东北。 在蒙古地区,后金天命、天聪间就曾多次出兵征讨,有的部落则主动降顺,所以清军入关之前,漠南蒙古已经归附,喀尔喀蒙古和厄鲁特蒙古也与之保持臣属关系。统一全国后,清朝特别重视对喀尔喀蒙古(外蒙)的管理,康熙30年檄调内外蒙古诸部在多伦诺尔举行盛大会盟.不失时机地答应了喀尔喀贵族的请求,在外蒙三部实行盟旗制度,分设37旗.在行政管理上与内蒙古同例。盟旗制度在内外蒙古的推行,是清朝对蒙古地区实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标志。其中旗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基本行政单位,设札萨克1人掌管全旗政令,另有台吉2至4人赞襄旗务。旗下有佐,旗上有盟,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由理藩院从各盟札萨克及蒙古王公中简选并奏清皇帝任命,代表中央政府对所属各旗实行监督管理,有关蒙古地区的政令、设官、封爵、饷俸、赋税及朝贡、会盟、刑罚等重大事务,都由朝廷通过理藩院向各盟旗具体实施。盟旗行政体制的创建和发展,其影响极为深远,它不仅稳定了蒙古地区的政治形势,而且有效地保证了中央王朝对地方盟旗的控制,朝廷政令法规可以直达基层,其建置方式一直沿用至今。 在新疆地区,经康、乾两朝长达一百余年的经营,局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清朝对天山南北两路统治的有效性远非前代所能比拟。汉唐以来,这-地区与内他的友好交往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微观考察,由于该地区长期政权林立,互不统辖,一些较为强大的民族政权先后与中原王朝争夺对西域的控制权,中原王朝一直很难在这个地区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清朝入主中原后,由于准部蒙古不断叛乱,康雍乾三帝把西北问题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频繁用兵,坚决镇压.尤其是乾隆帝力排众议,朝纲独断,大张挞伐,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后,改变了原来那种众建分其势而仅示羁縻的办法,将准部全境尽入版图,对其山川道里详加勘定,载入皇舆全图,并在北部设立伊犁将军、参赞大臣、领队大臣、都统等,率兵分驻伊犁、塔城等地,大规模地实行建堡屯田。嗣后乾隆又平定回疆叛乱,在喀什噶尔等地分设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率兵驻守屯田,受伊犁将军节制,其下文武官弁也多仿内地之制加以充实和完善.天山南北两路的售理体制实行了划-政策.此后无夏有分封汗王、贡纳之制。这一强化管理过程的实现,各族人民曾付出惨重的代价,但历史地考察,它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对于有效地防止和抵御沙俄、英国殖民者的侵赂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在西藏地区,清朝的有效管理也在不断加强,对“达赖喇嘛”称号的敕封,设置驻藏大臣,废藏王制,设噶厦,“金瓶掣签”仪式的确立.以及《钦定西藏章程》的颁布,正规裁军的形成等,均为前所未有的创举。这种有效的管理,较之唐代防御性为重点的唐蕃关系和元代侧重军事控制的宗藩关系前进了一大步,“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确立了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的绝对领导地位。 在西南地区,自古以来未构成对中原王朝的威胁,汉晋以来多实行羁縻政策。元朝开始实行土司制度,这种特殊的统治形式虽比羁縻之法前进了一步,但土司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叛服无常。明朝已开始改土归流,但对多数地区仍实行“或土或流,皆因其俗”的管理办法。清朝一反前代成例,从雍正开始大规模地改土归流,实质上是推行地方行政机构的划-政策。因而在改流后广泛地设汛驻军,建造衙署,编制保甲,稽查户口,清理钱粮,兴办学校,修筑道路,发展经济,使西南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迅速向汉族地区接近,中央政府对西南民族地区也如同内地-样实行有效的管理。 综上所述,历代封建王朝虽都热衷于开疆拓土,但由于多种原因,尤其是“华夷有别”正统观念酌影响,包括秦皇、汉武、唐宗、宋祖以至成吉思汗在内的天骄们,都不能在边疆管理的有效性方面积极进取。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有效性的强化和有效管理范围的逐步扩大则是必然的趋势。比之前代,清朝特别是康、雍、乾三帝均以“收自古以来未收之土,臣自古以来未臣之民”的雄心壮志支配治边行动,因而能尽量地实行“凡属臣服之邦,皆隶版籍”的划一政策,对边疆地区的有效性管理也就自然而然地空前加强,已发展到“具备近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关于领土主权包含的基本内容”。所以今天以清朝前期的疆域作为中国历史上的国土范围是有历史事实和国际标准为依据的,这也是清朝在治边方面与前代相区别的重大特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