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以来就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礼乐”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范式。由于《礼记·明堂位》及其他先秦文献曾记载周公“制礼作乐”,因而人们往往将中华民族礼乐文化的奠基之功归诸周公。不过,考诸有关文献可知,我国古代礼乐文化的奠基其实可溯源于五帝之末的虞舜时代,虞舜对我国古代“礼乐”文化有着奠基性的划时代贡献。 李衡眉先生于1997年发表《礼仪起源于有虞氏说》一文,认为我国古代的礼仪起源于虞舜时代。李学勤先生也在2012年撰文指出:“古书记载中国古代的礼仪起源于虞舜时代,《礼记》《淮南子》中多次提到‘有虞氏之礼’‘有虞氏之路’‘有虞氏之旗’‘有虞氏之库’等有关文明礼制的描述。” 李衡眉先生和李学勤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的礼仪起源于虞舜时代,对有虞氏在“礼”文化建设方面的建树给以充分关注和重视,很有道理。不过笔者认为中国古代礼仪的源头或许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如《大戴礼记·五帝德》就记载孔子说帝尧时“伯夷主礼”,另外,司马迁《太史公自序》也记述说:“余闻之先人曰:‘伏羲至纯厚,作《易》《八卦》。尧舜之盛,《尚书》载之,礼乐作焉。汤武之隆,诗人歌之。’说明早在虞舜之前的尧时代就有了“礼”,因此可以认为礼仪应当早在虞舜之前就已经出现了。 而张华松先生于2003年撰文论述说:“从现存文献资料看,虞舜时代已经赫然存在着早期国家所应具备的几乎一切专政机构,有整套的官僚机构军队、刑罚,……伯夷就是虞朝的秩宗,掌管礼仪;至于乐,更要从虞舜开始。……因此,我们说,中国的礼乐文化是从大舜开始的。” 笔者基本赞同这一观点。把中国古代“礼乐”文化(而不单是“礼仪”)的起源追溯到虞舜时期是有文献依据的,而“礼”(礼仪)的起源还可能追溯到更早的时期。下面根据有关文献记载,对虞舜在中国古代礼乐文明史上的奠基性贡献加以粗浅的论述。 处于五帝之末的虞舜时期确实是中国文明史演进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是中国古代文明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早在20世纪50年代,杨向奎先生就曾撰文指出:“有虞氏应当是处于氏族公社逐渐解体的时期”“也许是父系家长制的时代,是奴隶制的开始阶段”。因此,他力主“给有虞氏一个历史地位”。而王震中先生则认为“五帝时代的颛顼、尧、舜、禹时期是中国上古最初的邦国时期,属于早期文明时代,大舜所创造的灿烂文化在中华早期文明史上具有极重要的地位,产生过极其广泛的影响。”当今学术界普遍认为虞舜的时代是我国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或者说是我国社会的前国家时期。也有人认为,虞舜帝时期是我国的一个朝代。也就是说这一时期国家或者说阶级基本形成,有了阶级,有了国家就必然会制定一系列礼法制度,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据《尚书》《大戴礼记》和《竹书纪年》等先秦文献记载,虞舜时代确实制定了礼法制度,甚至可以说出现了“礼乐”文化的雏形。 《尚书·舜典》记载:帝舜“修五礼。”传曰:“修吉、凶、宾、军、嘉之礼。”据此可知虞舜时期已有了吉、凶、宾、军、嘉五礼。 《尚书·舜典》又载:“帝(舜)曰:‘咨!四岳,有能典朕三礼?’佥曰:‘伯夷。’帝曰:‘俞,咨!伯,汝作秩宗。’”传曰:“三礼,天、地、人之礼。……秩,序。宗,尊也。主郊庙之官。”据此可知,虞舜时已设置了掌管祭祀天神、地祗和人鬼的礼官一一秩宗。 据《尚书·舜典》记载,虞舜时代不仅出现了“五礼”“三礼”的概念,还出现了“刑(法)”与“五刑”等概念。“礼”“法”相辅相成,共同进行社会控制的模式可能是人类文明社会早期的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正如美国学者罗斯科·庞德所说:“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些东西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甚至在像希腊城邦那样先进的文明里人们也通常使用同一个词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习惯、调整各种关系的传统方式、城邦立法,把所有这一切看作一个整体;我们应该说,现在我们称为法律的这一名称。包括了社会控制的所有这些手段。”放眼世界,可知各民族在文明社会(或曰阶级社会)初期大致都经历过这样一个把道德、宗教、礼仪、伦理习惯与法律混合在一起进行社会控制(或曰社会治理)的历史阶段。而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考证,法律与道德、宗教由混合到分化,是法律进化的普遍规律,印度的《摩奴法典》以及希腊罗马的法典都是从礼中分化出来的。我国古代的“法”(刑法)也是逐步从具有道德、宗教性质的“礼”中分化衍生出来的。“礼”是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概念,在外延上大致相当于西方文化中的道德、宗教、制度、习俗、礼仪等。也可以说,我国古代的“礼”就相当于道德、宗教、礼仪、伦理的综合体。当时的“礼”就包括后世所谓“法律”的许多内容,发挥着多方面的社会控制作用。早期的“礼”包括了各种制度、行为和思想的规范,具有道德和法的双重性。法产生于礼之后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故《管子·枢言》云:“法出于礼。”礼被赋予了强制力便是法。“礼”既是一种社会制度规范和思想行为规范,更是一种社会道德教化工具,而“法”则是一种事后的惩罚措施。正如《大戴礼记·礼察》所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与法虽然存在差异但它们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自已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尚书·舜典》不仅记载了社会秩序。三礼”,而且明确记载了虞舜时期有了“五刑”:“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尚书·舜典》还记载当时各种刑罚名目说:“象以典刑,流有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竹书纪年》也记载说:“(帝舜)三年,命咎(皋)陶作刑。”皋陶是古史传说中第一位系统制定法律的人。《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由此可知,虞舜时代已经创制出了刑(法),与“礼”一道维护社会秩序。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尚书·舜典》记载虞舜命夔为乐官,用优美的音乐感化、抚慰人们的心灵:“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虞舜在命伯夷作“秩宗”,掌管祭礼的同时,又命夔“典乐”。礼、乐并重,可以看作是后世周公“制礼作乐”,构建礼乐文化的先声。 考之于《大戴礼记·五帝德》所载孔子之语,可知虞舜重视“礼”的建设当是对唐尧施政方针的继承,而其在重视“礼”的同时,又重视“乐”的建设当是对唐尧的发展。《大戴礼记·五帝德》载:“宰我曰:‘请问帝尧。’孔子曰:‘高辛之子也,曰放勋。……伯夷主礼,龙、夔教舞。’”又载:“宰我曰:‘请问帝舜。’孔子曰:‘蟜牛之孙,瞽叟之子也,曰重华。……伯夷主礼,以节天下。夔作乐,以歌籥舞,和以钟鼓。’”这里记载唐尧与舜都任命伯夷“主礼”,说明虞舜时代的“礼”当是对唐尧时代礼的沿袭和传承。这里记载唐尧时代只是任命龙与夔“教舞”,而虞舜时代则是在“舞”之外,还命“夔作乐”并“和以钟鼓”。可见虞舜加强了“乐”的建设工作,说明其为后世的“礼乐文化”起到了“导夫先路”的引领作用。 关于有虞氏与“乐”的关系,许兆昌先生论述说:“根据古文献的记载,舜本人及其父祖都与乐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这一族群,在原始社会末期或文明社会早期的公共机关中应世代担任乐官一职。舜及其父瞽叟,都是古代乐器的重要制作人或发明者。舜本人创制了我国古代最重要的乐器之——箫,……帝舜的父亲瞽叟,也是一位重要的乐器制作者。……曾在帝尧时改作过上古时期一种重要的弦乐器“瑟”……有虞氏的远祖亦曾与乐发生过极为密切的联系。根据西周王朝末年太史伯阳的追述,舜所属的有虞氏在历史上曾凭借乐成就了伟大的功业,而这一功业足与禹平水土,契合五教及弃殖百谷相提并论。《国语·郑语》记其事云:“夫成天地之大功者,其子孙未尝不章,虞、夏、商、周是也。虞幕能听协风,以成乐物生者也。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周弃能播殖百谷蔬,以衣食民人者也。”准此可知,有虞氏这一族群确实擅长“乐”,因而虞舜能够将“乐”与“礼”相结合,构建起礼乐相济的治国理政模式,为后世礼乐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