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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责实、原心定罪:宋代《春秋》经解的内在依据4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国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注释:
    [1](清)纪昀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328页。
    [2]对于《春秋》及其三传的以“例”解经,赵友林《<春秋>三传书法义例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是目前最为系统的研究著作。
    [3](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北京:中国书店,1986年,第132页。
    [4](宋)李昉:《太平御览》卷640,《四部丛刊》本。
    [5]董仲舒还对这种书法进行了具体解说:“《春秋》之好微与?其贵志也。《春秋》修本末之义,达应变之故,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极者也。是故君杀贼讨,则善而书其诛。若莫之讨,则君不书葬,而贼不复见矣。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贼不复见,以其灭绝也。”(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3页。
    [6]对于所谓《春秋》之“志”,《春秋繁露·仁义法》解释为:“然则观物之动,而先觉其萌,绝乱塞害于将然而未形之时,春秋之志也。”故隐不书正(隐公十四年,除元年发正月之义外,其余皆不书“王”字),桓不书王(鲁桓公在位十八年中有十四年不书“王”),《公羊传》以“成其意”,于桓书“如其意”,凡此皆为孔子假《春秋》治人之志也。见刘异:《孟子春秋说微》,《武汉大学文哲季刊》第四卷三号,第521页。
    [7]实际上,“求情责实”、“原心定罪”在董仲舒与宋儒之间仍有传承,历代的“《春秋》决狱”自不必说,郑玄《起废疾》中就曾说道:“何休曰:‘四年,夫人风氏薨。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禭,最晚矣,何以言来?’释曰:‘秦自败于殽之后,与晋为仇,兵无休时,乃加免缪公之丧而来,君子原情不责晚。”中唐啖助也说道:“正以忠道,原情为本,不拘浮名,不尚狷介”。((唐)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这是将“原情”作为《春秋》褒贬的依据。因为在啖助看来,当时世衰道微,形式上的礼制名位,已经不足以作为道德价值的最后判准,此时唯有“原其情”,探究人心之本意,才能做为善恶褒贬的依据。孔子以“原情定罪”的方式来扬善惩恶,所以要探究《春秋》本旨,必得透过原其情的方式。可见,这一解经思想也得到了后起宋儒的继续发扬。
    [8]叶梦得的批评最为详备。《春秋考》卷三载:“左氏载‘仲尼曰’、‘君子曰’,两者不同。君子即孔子,似是其弟子所记。或当时尊之者之传,然未必皆实。或有所附会,不可尽信。如赵盾事,仲尼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此语《公羊》、《榖梁》不载,今谓董狐书法不隐,为良史,可也。谓赵盾为法受恶,方加以弑君,便进以良大夫,固已不伦,然犹云可也。至于越竟乃免,则于理为大害。夫《春秋》论实杀不实弑尔。实弑者,以法而正书弑。非实杀者,以义而加之弑。今以盾非实弑,责其不讨贼而加之弑,则自不当论免、不免。纵越竟而反,不讨贼,亦当加弑矣。若实弑者,在国亦诛,越竟亦诛,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尚何以越竟为限乎?此乃晋史盾之党,为盾辞,而假之孔子,左氏不能辨也。故其载董狐语,略而不全。《公羊》曰:‘人弑尔君,复国不讨贼,此非弑君如何?’《榖梁》曰:‘反不讨贼,则志同。志同则书重,非子而谁?’今“非子而谁”语三家略同,而《左氏》独略去“人弑尔君”及“志同志重”之言,直曰:“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若此,即盾乃与闻乎弑者矣。安得更有为法受恶之事乎?以是推之,凡《左氏》称仲尼、君子之言,学者要当折之以经,参之以理,而后可信也。”
    叶氏这一大段分析,主要在驳斥《左传》针对赵盾一事所记载的孔子言论。孔子说:“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境乃免。”叶氏认为无论如何赵盾事绝无“越竟乃免”的可能。叶氏的观点出自《礼记·檀弓》:“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弑父,凡在官者杀无赦。”认为只要是弑君的凶手,不管是真正下手的赵穿,或是默许的晋国正卿赵盾,都不可姑息,都必须背负弑杀君主的责任。对赵盾来说,绝无可能因为事发时的确远出国境,就能免除弑君的罪责。
    [9](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5页。
    [10]《公羊传》宣公六年。
    [11](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1页。
    [12]在宋代,由于学者解经大都好出“己意”,因此,很难有对同一事无异议者,赵盾弑君一事亦然。翻阅相关材料,完全肯定三传对此条解释的合理性的是叶适,他认为对《春秋》事实的认识首先要依靠三传:“凡《左氏》、《公》、《榖》叙事本皆同者,皆当时之所谓大事,天下所通知者也。”对于赵盾弑君之事,叶适论道:“赵盾赵穿之事,当时天下共知,《三传》所载无异。盖董狐特立此义,与他史法不同,举世从之,虽孔子不能易也。然而圣人亦自以为太重,而伤赵盾之虑不详,被以此名不得辞也,故曰‘惜也,越竟乃免’,盖人之所严者,孔子之所宽也。后世乃以盾为实弑君,其曰穿者,《三传》之妄说也。呜呼!《左氏》之书不知有《公》、《榖》者,在前故也;《公》、《榖》在后不知有《左氏》者,僻陋故也;兼不相知,其事同者,天下之通见闻也。今反以为妄而疑之,非以实事为空文乎?”(宋)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23-124页。
    [13]欧阳修《春秋论》上篇云:“孔子之于经,三子之于传,由所不同,则学者宁舍经而从传,不信孔子而信三子,甚哉其惑也……使学者必信乎三子,予不能夺也;使其惟是之求,则予不得不为之辨。”而其意见即《春秋论》中篇开宗明义所云:“正名以定分,求情而责实,别是非,明善恶,此《春秋》之所以作也。” (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北京:中国书店,1986年,第131-132页。
    [14](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北京:中国书店,1986年,第133页。
    [15]欧阳修曾就此问题与刘敞进行交流,他说:“赵盾弑其君,加之弑乎,诚弑之乎?”刘子曰:“加之尔。”“何以加之也?”曰:“不知贼之为谁,而不得讨,可也;知贼之起也,而力不能讨,可也;知贼矣,力足以讨矣,缘其亲与党而免之,是以谓之弑君也。”(宋)刘敞:《公是先生弟子记》,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1页。
    [16](宋)孙觉:《春秋经解》卷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7](宋)孙觉:《春秋经解》卷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8](宋)王皙:《春秋皇纲论·罪弑》卷五,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9](宋)萧楚:《春秋辨疑·不书弑君之贼辨》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0](宋)苏辙:《春秋集解》卷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1](宋)刘敞:《春秋权衡》卷五,宣公二年:“君臣之际当以义为断……然则盾之免与不免,在乎讨与不讨,而不在越与不越也。”叶梦得《春秋三传谳》卷四载:“所以责盾者,在讨贼不讨贼,不以竟为限,使盾越竟而复不能讨贼,则遂可免乎?”
    [22](宋)吕祖谦:《吕祖谦全集·左氏博议》(第六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36-537页。(宋)王皙:《春秋皇纲论》卷五,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3](宋)吕祖谦:《吕祖谦全集·左氏博议》(第六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39-540页。
    [24](宋)吕祖谦:《吕祖谦全集·左氏博议》(第六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40页。
    [25](宋)张大亨:《春秋通训》卷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6](宋)叶梦得:《叶氏春秋传》卷十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7]依《公羊》例,“《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即弑君之贼未得到惩处的前提下,国君不可安葬;即使安葬了,《春秋》也会通过不予记载的方式表达对违礼行为的谴责。实际上,《公》、《榖》皆有此例。如鲁隐公十一年,《公羊传》曰:“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榖梁传》曰:“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罪下也。”董仲舒也说:“故君弑贼讨,则善而书其诛。若莫之讨,则君不书葬,而贼不复见矣。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贼不复见,以其宜灭绝也。”(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5页。
    [28]《公羊》曰:“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经)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经书)‘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辞也。”《公羊注疏》卷二十三。《榖梁》义相同,不过其所用之例却是月日例。
    [29]如孙觉就批评说:“《春秋》之义,世子弑君,则不待讨贼而书葬。蔡世子般弑其君固,葬蔡景公;许止弑其君买,葬许悼公是也。而《公羊》以为赦止之罪。夫《春秋》之法一定而不可易也,尝加之弑君而又赦其罪,何其二三欤?《公羊》不知世子弑君,不待讨贼而书葬,故妄为之说尔。”(宋)孙觉:《春秋经解》卷十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0](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北京:中国书店,1986年,第134页。
    [31](宋)孙觉:《春秋经解》卷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孙觉在稍后对《榖梁传》所谓“因其自责而责之”不满,说道:“夫圣人原止之情以加之罪,即其言误而责之尔,何谓因其自责而责之乎?”同前书,卷十一。
    [32]胡安国此论当秉自陆淳,陆淳曾于《春秋微旨》卷下云:“世子,君之贰也,许其进药,则乱臣贼子得容其奸矣。故圣人罪止一人,以绝万世之祸也。”
    [33](宋)胡安国:《胡氏春秋传》,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25页。吕祖谦的论述虽无胡氏详细但含义相近:“许悼公疟,饮世子止之药而卒,其以弑书之何也?止虽不志乎弑,其君由止以卒,则亦止弑之也。君由止以卒,而不以弑君书之,则臣将轻其君,子将轻其父,乱之道也。故止之弑君,虽异乎楚商、臣蔡般也,而《春秋》一之,所以隆君父也。”(宋)吕祖谦:《春秋集解》卷十。而胡氏关于防微杜渐之意,高闶之论与之相近:“且世子,君之贰也,当朝夕问膳,如文王之为世子,乃万世之法,如使其可以冒昧进药,则乱臣贼子得容其奸矣。故圣人正止弑君之罪以绝万世之祸也。”(宋)高闶:《春秋集注》卷三十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4](宋)刘敞:《春秋传》卷十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5](宋)叶梦得:《叶氏春秋传》卷十八。陈傅良之意与叶梦得相近,其云:“止不尝药,悼公饮焉而卒,则世子何罪?弑君,天下之大恶也,而加诸无罪之子,曰将为后人戒。”(宋)陈傅良:《春秋后传》卷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6](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9页。
    [37]过常宝:《春秋决狱:汉儒话语权力的构成和实践》,《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38](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5页。
    [39]吕祖谦说:“许止误进药,不幸而杀其君,虽视商臣、蔡般之恶,相去不啻千万,至于弑君之名,安得而不与之同乎?书其‘弑君’,盖法所当然,亦非谓‘为法受恶’也。”(宋)吕祖谦:《吕祖谦全集·左氏博议》(第六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40页。
    [40]东汉以明经著称的太学生霍谞之舅父以妄刊文章下狱,霍谞上书大将军梁商为舅父辩冤,特别强调应遵从“诛心”的《春秋》之义,他说:“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故许止虽弑君而不罪,赵盾以纵贼而见书。此仲尼所以垂王法,汉世所宜遵前修也。”(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615页。
    [41]这就是董仲舒所说的《春秋》有“变辞”、“常辞”,胡安国也说:“《春秋》之文,有事同则词同者,后人因谓之例。然有事同而词异,则其例变矣。是故正例非圣人莫能立,变例非圣人莫能裁。”((宋)胡安国:《胡氏春秋传》,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1页。)等等,这些看似论述《春秋》之例,实质都是为了强经文以就己意的狡辩之辞。
    [42]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春秋决事比》中曾说:“汉人专务以春秋决狱,陋儒酷吏遂得因缘假饰。往往见二传(按:公羊、榖梁)中所谓‘责备’之说、‘诛心’之说、‘无将’之说,与其所谓巧诋深文者相类耳。圣贤之意岂有是哉!”汉儒开启的“诛心”之说,之所以在宋代《春秋》学中仍有回响,当与理学讲究个人心性修养、格物致知的治学路径默识相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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