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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宪政发引——从《洪范》到《正名》(1)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中国学术论坛 佚名 参加讨论
【主讲人简介】 
    成中英 教授 
    著名哲学家,美国夏威夷大学哲学系教授,哈佛大学哲学博士,现代新儒家代表人物, “国际中国哲学会”荣誉会长、国际《易经》学会主席、《中国哲学杂志》主编。 
    【评议人简介】 
    王焱:著名学者,《读书》杂志、《社会学家茶社》执行主编 
    高全喜: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 
    【主办单位简介】 
    1、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 
    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于1998年9月成立,是一个致力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外议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机构。中心通过开展各项理论研究项目和学术活动,推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完善,推动我国民主发展进程。中心主任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 
    2、北京大学法学社 
    1983年成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社团,以组织学术讲座为主要活动内容,曾举办过“公法的生活化”、“法律与公共政策每周评论”等系列讲座。 
    【讲座正文】 
    主持人谭道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是宪政论坛第五讲。题目是儒学的宪政发引,从《洪范》到《正名》,主讲人是成中英先生。成先生是著名哲学家、美国夏威夷大学的哲学系教授、哈佛大学的哲学博士、现代新儒家代表人物、国际中国哲学会的荣誉会长、国际《易经》学会主席、《中国哲学》杂志主编。 
    成先生祖籍是湖北省阳新县,出生于书香门第。他的父亲在民国时期曾经任考试院的院长,他自幼在抗战中度过,随国民政府辗转西南,从小就萌生了强烈的爱国意识,至今仍念念不忘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今年9月18日,成中英先生还亲自参加了沈阳的918事变六十周年的纪念活动,常年来他身体力行推动中国文化的强盛,为儒学国际化作出了杰出贡献。 
    一个月以前,他不顾摔伤吊着绷带前往山东曲阜参加国际儒学大会并做主题发言。今天,他虽然刚刚拆去绷带,依然是带伤来北大做讲座,为大家传播中国儒学中的宪政思想。我们大家用热烈掌声欢迎成老师。 
    今天晚上我们还请到两位评议人,一位是著名学者王焱老师,他是《读书》杂志的主编、《社会学茶座》的执行主编;还有一位是高全喜老师,他是北航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院长。 
    下面切入主题,让我们用热烈掌声欢迎成老师做讲座。 
    成中英:首先非常感谢张千帆教授,很早以前他就希望我到他主持的这个讲坛,作一次有关儒学的宪政思想的演讲,我一直没有时间来回应他这个要求。最近,我想无论如何,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也好,所以最后同意他这个邀请。 
    我今天这个题目叫做“儒学中的宪政发引”。这个题目有一点深意,我不能说儒学中已经有一个完整的宪政思想,也不是说它没有。但是最重要的就是它能够引发或者发引出我们对宪政的渴望,或者对宪政的深度思考,甚至于最后觉得必须要走向宪政的政治体制。所以我想从儒学谈起,逐步地把宪政引入,这样我们会更了解儒学传统中有什么对宪政的启示或发轫。今天我们谈儒学,我们谈宪政,我们谈儒学中的宪政思考,这个题目提出的探讨就应该给我们很多的鼓励,也会让我们更容易的去掌握现代中国宪政的基本或者深层次的意义和价值。 
    我有一个副题就是“从《洪范》到《正名》”。我很难说是不是刻画出儒学的基本思想。假设《洪范》在孔子之前就有的,孔子虽未提到它,但它表现的惠民与治国思想却是与孔子的治国之道一致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儒学应该源于一个悠久的历史传统。也可以说,在孔子提倡儒学之前事实上已经有儒学了。我这里讲的儒学是在所有的人类文化传承当中最能肯定人的生命价值,最能肯定人在发展中的创造力,并基于人性与人文的坚持对建立伦理社会,追求实现一个理想的人类和谐世界,进行了教化与倡导,以此来发挥人类的潜在能力。也就是说人类必须通过政治文明与政治智慧的发展,而不只是经济发展,也不只是社会文化的发展来达到人类更高层次与更广范围的社群发展。基于文化与伦理的政治永远是儒学中最关键的一个人类发展层次。这个层次是建立在人的自我觉醒的生命力基础上,是建立在人类文化的活动基础上。 
    什么是宪政?我这里没有时间把宪政概念的内涵完全抖露出来,但是我的意思是很完整的。大家知道,依照一个宪法来行使的一个政治治理、管理或者一种政治权力,这就叫宪政。什么是宪法?我想普遍意义上大家都知道,不需要多说,宪法就是基本大法。这个基本大法需要具备很多条件。作为基本大法是不是完美的,是不是一个国家的国民能够接受或已经接受的,这些都是问题。除此之外,这个大法如何获致也可以成为根本问题,这也就立法问题。宪法也有合法性问题。我们可以区分宪法的合法性问题与基于宪法的立法的合法性问题。 前者是宪法的根本法源问题,宪法是神授、君主制定或是人民的公共意志表决或默许或推断,这些都可以成为合法性讨论的问题。总言之,作为指导国家治理的大法,必须预设一些判断的标准与评价的能力,而且必须考虑到宪法之为宪法的合目的性,而不只是其合法性而已。 
    当然因为有文化的因素在里面,所以不可能每个治理的大法都一致的,首先,治理对象不一定是一样的,而且其所认知的基本价值、相对价值、普遍价值也不一样。我不相信绝对普遍性,绝对普遍性是一个理想,但我们可以谈相对普遍性。我们可以在相对普遍性中建立一个具有理想性的普遍性。但是普遍性实现还是要靠特殊性的条件来说明和体现。 
    这又提到宪法真正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能够提供治理国家的法律基础,就是它能够为人民大众所遵守。我觉得这个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写一个宪法比较容易,但是要把这个宪法推行、实行,为大家所遵从,而且让这个宪法变成活的宪法,能够与时俱进,能够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完善,这个我觉得是最重要的。我们要把宪法看成一个活的典型、典范,要用我们自己的社会经验、社会理想、公共意志把它完善、实现。这个我觉得是宪法的合法性的来源,也是宪政最主要的意义。 
    这显示今天我们探讨宪政哲学是非常有意义的。而儒学作为建立人类社群基本伦理哲学、文化哲学、价值哲学,甚至说人生哲学的哲学思考,显然与建立一个合理的政治体系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儒学可以推广到其他社群,而不一定限制于中国的传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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