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军”是有关唐代中期以后史籍中频繁出现的一个词汇,由于典籍的语焉不详,加上学者对此一直缺乏必要的关注,故学界对于所谓的“土军”问题不甚了了。“土军”,从表面字义来说,即本土之军,它往往指来自于本州、本道的武装力量;与此相对应的概念则是外来的、非本土化的军事力量——“客军”。 史籍对土军的解释,《资治通鉴》卷253广明元年(880)三月,黄巢义军准备渡淮北上直指河洛,时淮南节度使高骈“乃传檄征天下兵,且广招募,得土客之兵共七万,威望大振,朝廷深倚之”。胡注曰:“土兵谓淮南(本道)之兵也”。又,同书卷254中和元年(881)七月,黄巢挥师入关,僖宗被迫“西幸”。到达成都以后,因厚赏从驾诸军而不及蜀军,引起蜀军的不满,为了对他们进行安抚,权阉“(田)令孜宴土客都头”,胡复注云:“土军,蜀军”。由此可见,史籍中土军并不是严格政治学意义上的术语,它是以军人所属的地域分野来界定的不甚严格的概念。 一、唐代中后期南方土军的“团练化” 唐代中期以后,南方“土军”的构成颇为复杂,既包括地方招募的健儿,也含有“缓则为农,急则为兵”的团结兵以及稍后出现的“土团”,还有特定时期人数众多的子弟、乡兵之属。 唐代中期以后,随着以义务征点为特征的府兵、兵募制度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国家雇佣兵役制——健儿制度,在此大背景下,健儿理应是南方“土军”的一分子,但事实情况是否如此呢?请看下列史料: 上元元年(760),道州刺史元结上书荆南节度使来(王真),请求发给随军家口衣粮,在衣粮状中称:“当军将士二千人,父随子者四人,母随子者二十八人,……以前件,将士父母等皆因丧乱,不知所归,在于军中,为日亦久……今军中有父母者皆共分衣食”。 大历三年(768),淮南道和州刺史、行营防御使张万福率兵诛平卢叛将康自劝,节度使韦元甫欲重赏将士,为张万福所阻,他说“官健常虚费衣粮,无所事,今方立小功,不足过赏,请用三分之一”。 太和三年(829)冬,南诏侵扰剑南,山南西道节度使李绛“诏征赴授,绛于本道募兵千人赴蜀”。 大中朝,桂管观察使杜亚派兵赴安南防戍,军队所需“用夫船程粮及船米赏设,并每日酱菜等,一年约用钱六千二百六十余贯,米面等七千四百三十余石”。 成通十一年(871),南诏侵扰西川,进逼成都,时西川节度使卢耽深感兵力不敷,“乃募军中子弟,得选兵三千人”。 根据以上材料,我们可以得知从安史之乱初起的上元元年到咸通二年间,至少在唐代南方的荆南、淮南、山南、桂管等“土军”中普遍包含雇佣职业兵——健儿(亦称官健),因为它们的身份完全符合大历十二年五月十日,中书门下的“状”中关于健儿由官府“招募”且(官)“给春冬衣,并家口粮”的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这时南方“土军”中健儿的人数并不多,此处不作过多说明,待下文详论。 团练兵(即团结兵)作为南方“土军”组成部分之一,在安史之乱前,关内的京兆、同州、华州、蒲州以及京西的秦、成、岷、渭、河、兰诸州等中国北方地区大量存在,然而在秦淮一线的南方地区,其设置仅限于剑南道近于吐蕃的黎、雅、邛、翼、茂五州的范围。至于南方的其他地区,目前尚没有相关的史料证实团练兵的存在,因此,基本上可以认定在安史之乱前,团练兵在南方的大部份地区并没有出现。然而,安史之乱发生以后,国家为阻止叛军的南下骚扰与劫掠,在“诸郡当贼冲者,皆置防御守捉使。乾元元年,置团练守捉使、都团练守捉使”(按:团练使为团练守捉使的简称,都团练使亦然),由团练使、都团练使征召本土的乡勇“团练”御敌,事实上,这些乡勇就是团练兵。 基于团练兵与团练使、都团练使关系密切,考察南方的团练兵,有必要搞清楚大历十二年(778)兵制改革后南方诸道的团练使、都诸州团练使的存废问题。对于都团练使的存废,诸史的记载没有太大的分歧,《资治通鉴》明确指出“诏自都团练使外,悉罢诸州团练守捉使”。尽管,朝廷已废置了诸州的团练使,而诸道的都团练使却得以维持。至于团练使的问题,诸史记载颇有歧义,《新唐书》卷49下《百官四下》认为宝应元年元载秉政,由于“思结人心”,而使诸州“刺史得兼团练守捉使”。随着中枢权力的更迭——元载的被杀与杨绾的入相,于是有“罢州团练守捉使之名”,至于是否取消包括南方在内诸州刺史领有团练使的问题则根本没有提及。而大历十二年,中书门下的奏状也称:“诸州团练守捉使,请一切并停”;又,前引《资治通鉴》卷225大历十二年五月,“悉罢诸州团练守捉使”。根据上述史料,我们似乎完全有理由相信团练使确已废罢的“事实”。其实,问题的另一方面,这次改革既不彻底、也缺乏必要的持续性,《新唐书》一方面提到“罢团练守捉使”之事,同时又强调南方某些地区的例外,如“唯澧、朗、峡、兴、凤(州)如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