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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中的狩猎文化研究(4)

http://www.newdu.com 2018-04-14 《农业考古》2010年第4期 陈朝鲜 参加讨论

    除了兽类,《诗经》中的猎物也有较大的禽类。大致说来,有雉(《兔爱》“雉离于罗”)、凫、雁(《女曰鸡鸣》“弋凫与雁”)、鹑(《伐檀》“胡瞻尔庭有悬鹑兮”)以及鸳鸯(《鸳鸯》“鸳鸯于飞,毕之罗之”)等。按照现今的说法,“雉”就是野鸡,“凫”就是野鸭,“雁”就是大雁,“鹑”就是鹌鹑,“鸳鸯”依然叫鸳鸯。这些禽类因体型较大,射猎目标也就大,且获肉较多,故而容易成为捕猎对象。当然,“雉离于罗”以及“鸳鸯于飞,毕之罗之”中的两种禽类,还兼有《诗经》惯用的比兴手法。
    《诗经》时代,狩猎之于生活意义重大,自然人们也会非常重视,由此而产生了相应的一些仪式及术语。
    在出猎之前,一般要进行必要的祭祀,“吉日维戊,既伯既祷”(《吉日》)就是例证。毛《传》:“伯,马祖也。重物慎微,将用马力,必先为之祷其祖。”朱熹《集传》认为“马祖”就是“天驷房星之神也”,“言田猎将用马力,故以吉日祭马祖而祷之。既祭而车牢马健,于是可以历险而从禽也。”这就是田猎前的马祭。在《七月》中,有“一之日于貉”,一些注释家以为“貉”是一种动物,但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认为这里的“貉”不是动物,而是“祃”,这两字古通用,并引郑玄注《周礼·大司马职》“有司表貉”时的“貉读为杩。书亦或为杩”为证。郑玄注《甸祝》“表貉”云:“田者,习兵之礼,故亦杩祭,祷气势之十百而多获。”所以,打猎也需要貉祭,也就是杩祭。出猎前进行祭祀的传统在某些地区依然保留,这种仪式名为“祭山”。
    至于猎物的分配,也有相应的制度。“言私其蹤,献新于公”(《七月》),毛《传》:“大兽公之,小兽私之。”普通猎人打猎后,只能留下小猎物自用,大猎物是要献出去的。而且,在不同的时令,应献不同的猎物,大致说来,是“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鹿豕群兽”(《毛传》)。
    由于当时狩猎盛行,《诗经》中也出现了“狩”、“苗”、“同”、“蒐”等专门术语。“叔于狩”(《叔于田》)中的“狩”,毛《传》注释为“冬猎曰狩”。“之子于苗”(《车攻》)中的“苗”,毛《传》解释为“夏猎曰苗”。“二之日其同”(《七月》)中的“同”,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冬田之言同,犹春田之言蒐也。”由此看来,冬田出猎叫“狩”,夏天出猎叫“苗”,冬田共同围猎叫“同”,春田共同围猎叫“蒐”。
    当然,如前所言,当时狩猎也可能是为了选拔战士,训练作战本领,这就远远超出了衣食满足的简单需求,而上升为一种国家制度了。
    综上所述,《诗经》中不仅描写狞猎的诗篇丰富,而且提及到了多种的狩猎工具及方式,以及大量的飞禽走兽,并出现了相应的狩猎仪式、术语及制度,可以说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幅生动的先民狩猎风俗画,积淀成了一种从西周到春秋这一历史阶段的中国狩猎文化,其文化价值自然不能也不容为我们后世所低估。
    参考文献:
    (1)雒江生:《诗经通诂》.西安:三秦出版社,l998年。
    (2)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
    (3)黄金贵:《古代文化词语考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年。
    (4)徐鼎:《毛诗名物图说》.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5)孙玲玲:《说文解字》“网”部字与古代渔猎文化.《语文学刊》,2009年8期。
    (6)姚伟钩:《中国古代畜牧渔猎经济论略》.《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5期。
    (7)陈鹏程:《试论<诗经>所反映的周人农业生产形态》,《安徽农业科学》,2007年35卷34期。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原载《农业考古》2010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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