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商颂·那》礼制与郑玄更礼 作者:李若晖(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摘要: 《那》诗乃三代礼制重叠:既为《商颂》,自然为殷礼;周太师重加编次,以及毛传之阐释,乃以周礼改造殷礼;郑玄则不仅将周礼之改造贯彻得更为彻底,更进而以本朝的秦汉之制再次改造《商颂》之周礼阐释。毛传以《那》为汤祀先祖,于是合血脉与功业为一。郑笺以《那》为太甲祀汤,则是取秦汉极庙之制改释,崇功业而废血脉,将“更礼以教”作为原则贯彻到底,于是秦汉制度便成为先圣所行、孔子所传的神圣制度。 关键词: 商颂, 周礼, 毛传, 郑玄, 极庙, 秦汉制度 在汉代之前,儒家从未执掌过政权,其礼学传承中也缺乏经国大典。西汉元成之际,今文经学直接以家人之礼的亲亲来制定经国大典,未能奠定大一统王朝立国之基并展示其历史意义。代之而起的古文经学则致力于为现行体制辩护,激烈指责今文经学“推士礼以致于天子”,并以现行体制为基准,在儒学内构建超绝性的天子之礼。今古文经学的分歧实质上是君主制国体之下究竟实行何种政体。古文经学始则以《春秋》学居于礼学之上,将《春秋》之“尊尊”替换为秦制之尊卑,并进而以《周礼》为核心重建经学,由此糅合古今,形成了郑玄礼法双修与何休君天同尊的经学体系。至此,今文经学中对天子进行制约的“天囚”学说被抛弃,“丧服决狱”导致作为丧服根基的“报”之双向性伦理被置换为“尊卑”服从的单向性伦理。 东汉一朝,影响深远的经学体系有二:一是何休删削《公羊》,建构了“君天同尊”的经学体系;一是郑玄以《周礼》为核心,建构了“礼法合一”的经学体系。 今本《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子家驹曰:“诸侯僭于天子,大夫僭于诸侯,久矣!”《周礼·考工记·画缋》郑玄注引多“天子僭天”一语,此当为何休注《公羊传》之时删削。何休删削“天子僭天”一语,意在与《左传》“崇君父”争胜,并得以构造“君天同尊”之新经义。由此追踪《公羊》“天子僭天”之旧经义,则以天子为天所囚禁,不得僭越于天。“天子”为爵之一位,有职有责。倘若天子背弃职责,以位足欲,役天下以奉天子,即是“天子僭天”。汉儒明确将诸侯贪,大夫鄙,庶人盗窃之乱象归因于天子僭天。因此,“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之本义当为“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但是自武帝尊崇《公羊》之时起,经师即已讳言此义,至何休觍颜删削,遂致斯义湮灭。幸得清儒之力,“天子僭天”一义方重见天日。 以《周礼》统合群经的努力在郑玄达到顶峰。刘歆就认为《周礼》乃“周公致太平之迹”,郑君更笃信《周礼》为周公所作。《周礼·天官·冢宰》“惟王建国”下郑注:“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营邑于土中,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礼授之,使居洛邑治天下。”稽考郑玄平生业绩,其遍注群经之外,兼注汉律,见《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由此,郑玄构建了一个经律同相、礼法双修的儒学体系。《诗·秦风·蒹葭》小序:“《蒹葭》,刺襄公也。未能用周礼,将无以固其国焉。”郑笺:“秦处周之旧土,其人被周之德教日久矣。今襄公新为诸侯,未习周之礼法,故国人未服焉。”以“周之礼法”解小序之“周礼”。《诗·小雅·楚茨》:“式礼莫愆”,郑笺也释为“于礼法无过者”。值得注意的是,郑玄经律并重的经学体系之构成:郑玄遍注群经,独缺《春秋》;另一方面,郑玄注汉律,则正当《春秋》之位。这就意味着,郑玄的经学体系极有可能是以律替换了《春秋》。《世说新语·文学》:“郑玄欲注《春秋传》,尚未成,时行与服子慎遇,宿客舍。先未相识,服在外车上与人说己注传意。玄听之良久,多与己同。玄就车与语曰:‘吾久欲注,尚未了。听君向言,多与吾同,今当尽以所注与君。’遂为服氏注。”所谓服虔说多同只是郑玄弃注《春秋》的表层诱因,深层主因当是郑玄认为注《春秋》的目的应当是将微言大义阐发无余,但正如王充《论衡·程材》所言,《春秋》“稽合于律,无乖异者。然则《春秋》,汉之经,孔子制作,垂遗于汉。”既然《春秋》大义已明著于律,亦即费尽曲折阐释《春秋》微言的最终结果就是得到汉律所已明言者,那么又何必空劳心力注释《春秋》呢!此后魏晋之世,“礼律并重”。如和峤“以礼法自持”,司马亮训导宗室,“有不遵礼法,小者正以义方,大者随事闻奏”。由此反激而成的玄学放旷之士,其特征也正是“不遵礼法”。 故宫南熏殿旧藏至圣先贤像册 郑玄像 我们关注郑玄的经学,其核心是在具体的经书的研究上、经文的解释上,对于汉代经学有一些什么样的改变。郑玄传世完整经学著作仅有《三礼注》和《毛诗笺》。《三礼》汉注只有郑玄注完整,其他汉注都仅存零章断简,这是一个无可奈何的事情。目前《诗经》是有毛传与郑笺相对,我们比较容易对比着阅读,通过毛郑歧义的比较,更容易得到体系性的理解。再进而言之,郑玄曾经两注《毛诗》,早年所作《毛诗音》已佚,今存《毛诗笺》是其晚年作品。郑玄晚年的著作即便不被视为他的定论,至少也代表着他比较成熟的看法,早年郑玄对于三礼的注释,有相当一部分观点,在《诗笺》里有了改变。 熊十力尝曰:“汉人所传六经,确非孔门真本。然求孔子之道,要不能舍汉儒窜易之伪本而别有所考,此余无妄之言……汉儒窜易之伪本,如从表面看去,自是封建思想;然慧眼人于伪本中深心抉择,则孔子本义尚不难寻究阐发。”本文即以《诗·商颂·那》篇为例,讨论郑玄之易传,并基于此讨论郑玄自身经义的建构。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讨论《那》诗毛郑歧解及其经义建构,至于诸如《那》究为商诗还是宋诗、正考父是校者还是作者等等问题,本文概不涉及。 一、《商颂》殷礼与周太师毛传改殷从周 《那》小序:“《那》,祀成汤也。微子至于戴公,其间礼乐废坏。有正考甫者,得《商颂》十二篇于周之大师,以《那》为首。”郑笺:“礼乐废坏者,君怠慢于为政,不修祭祀、朝聘、养贤、待宾之事,有司忘其礼之仪制,乐师失其声之曲折,由是散亡也。自正考甫至孔子之时,又无七篇矣。正考甫,孔子之先也,其祖弗甫何,以有宋而授厉公。”小序中最重要的话就是“祀成汤”,但此处郑笺恰恰未释“祀成汤”。 关于《那》小序,有三个问题可以讨论。 一,小序“祀成汤”,《那》是以何种方式相关于“祀成汤”?孔疏:“经之所陈,皆是祀汤之事。毛以终篇皆论汤之生存所行之事。郑以‘奏鼓’以下,言汤孙太甲祭汤之时,有此美事,亦是祀汤而有此事,故序总云‘祀成汤也’。”孔颖达明确指出毛郑的解释歧异。毛以《那》所言者事,诗在礼中,祀汤之礼用叙汤之诗。也就是说祭祀成汤之事没有出现在诗篇当中,《那》诗所歌咏的是成汤在活着的时候祭祀他自己的祖先,后世祭礼中歌咏《那》用以祭祀成汤。所以“祀成汤”的不是《那》诗的内容,而是对于《那》诗在礼之中的运用。“祀成汤”之礼在《那》诗之外,而不在《那》诗之内,是祀汤之礼用叙汤之诗。郑笺之意乃是诗之言即是“祀成汤”,是礼在诗中,诗所叙者即祀汤之礼。《那》诗就是在歌咏对于成汤的祭祀,祀汤之礼就是《那》诗诗句的内容。这是毛郑对于小序“祀成汤”一语的不同理解。 二,商颂残佚。孔疏:“知孔子之时,七篇已亡者,以其考甫校之太师,归以祀其先王,则非烦重芜秽,不是可弃者也。而子夏作序,已无七篇,明是孔子之前已亡灭也。”是则诗之亡,在政不在书。孔子据宋德录其书。否则,既然周太师有商颂,孔子自可至周再校。不可能周宋皆亡,且所亡相同。《汉书》卷九十九《王莽传》陈崇奏:“《诗》曰:‘亡言不雠,亡德不报。’报当如之,不如非报也。”服虔曰:“报赏当如其德,不如德者,非报也。”德衰而颂亡,即传其亡佚以录其德。 三,得于周太师,以《那》为首。孔疏:“至戴公之时,其大夫有名曰正考父者,得《商颂》十二篇于周之太师。此十二篇以《那》为首,是故孔子录《诗》之时,得其五篇,列之以备三颂也。”又曰:“此云:‘得《商颂》十二篇。’谓于周之太师校定真伪,是从太师而得之也。言得之太师,以《那》为首,则太师先以《那》为首矣。且殷之创基,成汤为首,《那》序云‘祀成汤’,明知无先《那》者,故知太师以《那》为首也。”其一,既言“得于周大师,以《那》为首”,则可推论以《那》为首者乃周太师。而以《那》为首即以汤为首。其二,既然强调是周太师以《那》为首,则可推论殷礼所传商颂不以《那》为首,亦即殷礼商颂不以汤为首。其三,殷礼商颂当以商之先祖为首。《史记》卷五十八《梁孝王世家》褚先生补,窦太后语汉景帝曰:“吾闻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其义一也。”周道尊尊,故以商王朝的创建者成汤居首。殷道亲亲,则当以殷商始祖居首。其四,《礼记·祭法》“殷人禘喾而郊冥”,则殷礼商颂盖以喾居首。 《周颂》首《清庙》。《小序》:“《清庙》,祀文王也。周公既成洛邑,朝诸侯,率以祀文王焉。”周太师编《商颂》以《那》为首,而言“祀成汤”,即模仿《周颂》重编《商颂》,以周礼改造殷礼。 《那》诗不分章。首句:“奏鼓简简,衎我烈祖。”毛传:“烈祖,汤有功烈之祖也。”郑笺:“烈祖,汤也。”其中“烈祖”一语毛传有不同标点(断句): 殿本:烈祖。汤有功烈之祖也。 北大:烈祖,汤,有功烈之祖也。 《儒藏》:烈祖,汤,有功烈之祖也。 上古:烈祖,汤有功烈之祖也。 中华:烈祖,汤有功烈之祖也。 北大和《儒藏》的标点乃是以郑笺理解毛传。这是一种现代理解。即以求文本原意作为所有注释的当然目的,而忽略古代注释各自的经义建构。不要轻易地以郑去理解毛。依照郑玄,把此处的“烈祖”理解为汤,然后说汤是有功烈之祖,如此标点,仅仅放在这一句来看,还是可以的。但是看孔疏:“祭之时,庙中奏此鼗鼓,其声简简然而和大也,以乐我有功烈之祖。汤之上祖有功烈者,谓契、冥、相士(土)之属也。”又曰:“下传‘汤为人子孙’,则此篇上下皆述汤事。美汤之祭而云‘烈祖’,则是美汤之先公有功烈者,故云‘烈祖,汤有功烈之祖’。汤之前有功烈者,止契、冥、相土之属也。”可见,殿本和上古的标点是正确的。 《周颂·思文》小序:“《思文》,后稷配天也。”孔疏:“《思文》诗者,后稷配天之乐歌也。周公既已制礼,推后稷以配所感之帝,祭于南郊。既已祀之,因述后稷之德可以配天之意,而为此歌焉。经皆陈后稷有德可以配天之事。《国语》云:‘周文公之为颂,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是此篇周公所自歌,与《时迈》同也。后稷之配南郊,与文王之配明堂,其义一也。”其言“后稷配南郊,文王配明堂”,当本于《汉书》卷二十五《郊祀志》:“周公相成王,王道大洽,制礼作乐,天子曰明堂辟雍,诸侯曰泮宫,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周礼尊尊,以文王为受命之君,故《周颂》始文王。但是周礼亦不废亲亲,故仍以始祖后稷配天。《那》传以“烈祖”为成汤,于是《那》诗虽歌咏成汤,所咏其“生存所行之事”却是祭祀先祖,表示成汤的功业仍然基于先祖之德。由此合功业与血脉为一,既崇尊尊而又不废亲亲。 二、郑笺将周礼推于极致 郑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即是将周太师以来的以周改殷推而至于极致。 《那》诗三言“汤孙”,一曰“汤孙奏假,绥我思成”,二曰“于赫汤孙,穆穆厥声”,三曰“顾予烝尝,汤孙之将”。毛传于第一与第三处无注,于第二处注曰:“于赫汤孙,盛矣,汤为人子孙也。”孔疏:“毛以此篇祀成汤,美汤之德,而云汤孙,故云‘汤善为人之子孙’也。以上句言‘衎我烈祖’,陈汤之祭祖,故以孙对之。子孙祭祖,而谓祖善为人之子孙,犹《闵予小子》言皇考之‘念兹皇祖,永世克孝’也。此篇三云‘汤孙’,于此为传者,举中以明上下也。” 郑笺:“汤孙,太甲也。”孔疏:“《殷本纪》:‘汤生太丁,太丁生太甲’。太甲,成汤適长孙也,故知汤孙谓太甲也。孙之为言,虽可以关之后世,以其追述成汤,当在初崩之后。太甲是殷之贤王,汤之亲孙,故知指谓太甲也。”是郑义以“汤孙”为太甲,并以太甲承汤即位。历代注家或从毛,或依郑,迄无定论。陈奂《诗毛氏传疏》:“诗祀成汤,故烈祖为‘汤有功烈之祖’。是传明以烈祖指汤。《正义》则云‘美汤之先公’,误也。烈祖为汤,‘汤孙’为汤后世之孙,‘汤孙’犹孝孙也。”是以郑解毛。俞樾《群经平议》:“《笺》必易《传》者,以此诗本祀成汤,而诗中反言汤之为人子孙,于义未安耳。不知《那》祀成汤而称成汤为‘汤孙’,犹《元(玄)鸟》祀高宗而称高宗为‘武丁孙子’,疑商时自有此称。盖自后世言之,则祖也,宗也,自先世言之,则孙也。人本乎祖,死则祔于祖,故从其所祔者而称之曰孙矣。自商以后谥号益繁,无复斯称,遂莫达斯旨。毛公所传古之遗说,未可废也。且颂之体必美其所祭者,如‘於皇武王’、‘允文文王’之类是也。此云‘於赫汤孙’,义亦如是。若从郑义,以为大甲,则岂有不美其所祭者,而反盛称主祭者之美乎!后人舍毛而从郑,失之甚矣。” 《史记》卷三《殷本纪》:“汤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于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是为帝外丙。帝外丙即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中壬,是为帝中壬。帝中壬即位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太甲,成汤適长孙也,是为帝太甲。”则太甲确为成汤嫡长孙,但却并未承汤即位,成汤与太甲之间,隔了外丙与中壬二王共七年。《孟子·万章》上:“汤崩,大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大甲颠覆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赵岐注:“大丁,汤之大子,未立而薨。外丙立二年,仲壬立四年,皆大丁之弟也。大甲,大丁之子也。”虽然在具体年数上与《史记》略有出入,但在汤与太甲之间有外丙、仲壬二代则完全相同。《竹书纪年》虽然与《史记》歧异甚多,于此却颇为一致。 然而事情却并不那么简单。《史记正义》:“《尚书》孔子序云:‘成汤既没,太甲元年。’不言有外丙、仲壬,而太史公采《世本》,有外丙、仲壬,二书不同,当是信则传信,疑则传疑。”31今传伪古文《尚书·商书·伊训》序:“成汤既没,太甲元年”,伪孔传:“太甲,太丁子,汤孙也。太丁未立而卒,及汤没,而太甲立,称元年。”孔疏:“《殷本纪》……与经不同,彼必妄也。刘歆、班固不见古文,谬从《史记》,皇甫谧既得此经,作《帝王世纪》,乃述司马迁之语,是其疏也。顾氏亦云,止可依经诰大典,不可用传记小说。”如果我们姑且悬置对于历史事实的还原,单纯从礼制来看,二说之异,即在于成汤没后,太子早卒,即位者是太子之弟还是太子之子。而这也正是汉人理解下的殷周礼制之异。《史记》卷五十八《梁孝王世家》褚先生补,袁盎等曰:“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尊者敬也,敬其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適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郑玄之意是汤死后,太甲继位,祭祀成汤之时作《那》篇。所以太甲是以嫡长孙继位,不传给太甲的两个叔叔(太甲之父太子太丁的两个弟弟),子死传孙。因此这不是如张守节所谓“信则传信,疑则传疑”,从史学角度理解为历史事实的两种异说,而是经学意义上以殷周礼制分别建构的两种历史表象。这种经学意义上的史实重构并不以追寻历史事实为目的,毋宁说,恰恰是无视历史事实的。郑玄坚决将“汤孙”解为太甲,是较之周太师和毛传更为彻底地以周礼来改造殷礼。 郑玄《周颂谱》:“《周颂》者,周室成功致太平德洽之诗。其作在周公摄政、成王即位之初。”郑玄实际上是以《商颂》太甲比拟《周颂》成王:成王为文王嫡孙,太甲为成汤嫡孙——《商颂》者,商室成功致太平德洽之诗。其作在伊尹摄政、太甲即位之初。 此外,郑笺还在具体诗句解释中模拟《周颂》。如“我有嘉客,亦不夷怿。自古在昔,先民有作。温恭朝夕,执事有恪。顾予烝尝,汤孙之将。”毛传于“嘉客”无注,释此句曰:“夷,说也。先王称之曰自古,古曰在昔,昔曰先民。有作,有所作也。恪,敬也。”郑笺:“嘉客,谓二王后及诸侯来助祭者。我客之来助祭者,亦不说怿乎。言说怿也。乃大古而有此助祭礼,礼非专于今也。其礼仪温温然恭敬,执事荐馔则又敬也。顾,犹念也。将,犹扶助也。嘉客念我殷家有时祭之事而来者,乃太甲之扶助也,序助者来之意也。”孔疏:“《笺》以汤孙为太甲,故言太甲之扶助。《传》以汤为人之子孙,则将当训为大,不得与郑同也。王肃云:‘言嘉客顾我烝尝而来者,乃汤为人子孙显大之所致也。’”王肃此注严格遵循了毛传。依毛义,诗所言为远方来朝,乃是汤德所致。这实际上同于周初越裳氏重译来朝。郑笺则严格比拟《周颂》作解。《周颂·烈文》小序:“《烈文》,成王即政,诸侯助祭也。”《周颂·臣工》小序:“《臣工》,诸侯助祭遣于庙也。”孔疏:“《臣工》诗者,诸侯助祭遣于庙之乐歌也。谓周公、成王之时,诸侯以礼春朝,因助天子之祭。事毕将归,天子戒敕而遣之于庙。诗人述其事而作此歌焉。”《周颂·振鹭》小序:“《振鹭》,二王之后来助祭也。”可见郑笺所谓“嘉客,谓二王后及诸侯来助祭者”,也是比照《周颂》解释《商颂》。 三、郑笺以秦汉礼制改周礼 郑笺的第二层次,是将推于极致的周礼转换为秦汉礼制。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二世下诏,增始皇寝庙牺牲及山川百祀之礼。令群臣议尊始皇庙。群臣皆顿首言曰:‘古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虽万世世不轶毁。今始皇为极庙,四海之内皆献贡职,增牺牲,礼咸备,毋以加。先王庙或在西雍,或在咸阳。天子仪当独奉酌祠始皇庙。自襄公已下轶毁。所置凡七庙。群臣以礼进祠,以尊始皇庙为帝者祖庙。皇帝复自称“朕”。’”此处所引,文字及标点据中华书局点校本。钱杭指责这一标点“引起文意的混乱”。关于此文的理解,的确众说纷纭,其大略有五,而可大别为一系说与二系说。一系说囿于“天子七庙”的传统观念,二系说则注意到“秦帝国的庙制有两种体系,这是诸侯秦国和秦帝国两种国家形态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反映”。 其一,一系说之一,以始皇庙居中,与秦先公先王合祀的七庙。王学理说:“太庙中央之室奉始皇神主,献公和孝公神主分别居昭、穆位。三庙以下,东侧两昭庙自北而南,分别享惠文王、孝文王;西侧两穆庙自北而南,分别享昭襄王和庄襄王。为保持昭穆间的父子关系,悼武王及自襄公以下到献公间的列宗神主一律入太庙的夹室合祀。尽管秦始皇作为第八世并未入六世庙,却进了太祖庙,有违于昭穆进位的礼制,但作为始皇帝居正中上位却突出了‘帝者祖庙’的地位,是历史性的一大变化。” 其二,一系说之二,襄公以下庙毁,仅保留孝公至始皇七庙。张大可、丁德科《史记通解》注释:“秦自襄公至始皇共三十一代君主,至此,毁减襄公以下二十四代祖庙,仅留孝公至始皇七庙。”此说无论是于史实还是于礼制皆难信从。盖“自襄公以下轶毁”乃谓所毁者为襄公以下,襄公以始封君不当毁。即便列始皇于七庙中,亦应以襄公为始祖,不当毁。 其三,二系说之一,秦先公先王庙已轶毁,始皇以下另立七庙。高崇文批评王学理道:“此段的原意恐怕并非如此。‘帝者祖庙’,独奉始皇为太祖是对的。既然在雍和咸阳已有先王庙,所以在始皇庙中自然将‘自襄公已下轶毁’,而绝不能将先公、先王按昭穆排在太祖始皇之后,这与昭穆制度严格宗族班辈是不符的。始皇七庙应当是以后的二世、三世、四世……的六世神主依次按昭穆班辈排于太祖始皇庙之左右,并按昭穆制度行神主迁祧之制。这与秦始皇自尊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的意愿是一致的。只是秦祚短暂,均没有实现而已。”此处秦庙制当以先公先王为一系,以始皇庙为祖庙者为另一系。蒋晓光指出:“‘极庙’本为始皇生前所建,而群臣之意是要独尊始皇之庙,所谓‘帝者祖庙’,是将始皇庙与秦之先公、先王庙区分开来,作为今后天子的‘祖庙’,彰显其特殊的地位。”此说甚是。高氏的基本区分是不错的,但是对于二系庙制的具体安排则未能允洽。 其四,二系说之二,将秦庙二系理解为“国庙”与“家庙”。钱杭《国庙与家庙》一文即主此说:“‘天子’(秦二世)所‘独奉酌祠’的,是作为‘帝者祖庙’的始皇庙,具有嬴氏家庙的意义;襄公以下诸庙,则根据与秦二世血缘关系的远近有的继续祭祀,有的不再祭祀,此之谓‘轶(迭)毁’。‘群臣以礼进祠’的对象是秦‘七庙’,即根据礼制而规定的‘三昭三穆一太祖’的秦朝国庙,而非嬴氏家庙。群臣以此对秦朝的‘国事’与嬴氏的‘家事’作出区别,所谓‘以尊’云云即此意。”钱氏此说完全基于其对“帝者祖庙”的理解,但是此处的“帝者祖庙”恰恰绝非所谓“皇帝私家的祖庙”,因为此庙并非二世另行建立的私庙,而是对于始皇在世时所自建的“极庙”的进一步尊崇,“极庙”取义“象天极”,因而只能从国制上来理解。实则钱氏此前著《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一书时,其论述更为合理:“襄公以下诸庙的轶毁,是针对二世而言,并非指秦礼制全体;‘群臣以礼进祠’的对象是秦先王‘七庙’而非始皇庙,群臣用此行动,使始皇成为秦帝国祖庙,所谓‘以尊’云云即此意。显而易见,群臣所言是对古礼的改造和扬弃。‘七庙’的外壳被保存了,但内含已被抽去,它们已经不是秦二世的祖庙、昭庙和穆庙,而只是秦国先王,他们是在创建了秦帝国前身这一意义上被‘群臣’尊崇,其间已经没有血缘联系,二世有了新的祖庙,这就是始皇庙,同时,它也是秦帝国的始祖之庙,即国庙。” 其五,二系说之三,秦庙二系为诸侯之君七庙与天子庙。张荣明认为:“在朝臣们看来,秦帝国虽是原来秦诸侯国家的延续,但与原来的国家已经有了本质的不同。因而,作为国家象征的祖庙自然也就不同,不应该继续沿用过去的祖庙。按照他们的意见,应该把秦始皇庙作为秦帝国的始祖庙——‘极庙’,由帝国疆域内的全体臣民‘献贡职’,由此而体现皇权一统天下的意义。皇家祖庙作为国庙,应该由‘天子’亲自祭祀;而‘先王之庙’依照所谓‘古礼’仅保留七庙,由礼官负责祠祀。” 韩兆琦《史记笺证》注释:“天子仪当独奉酌祠始皇庙:意谓今后天子应守的礼仪是亲自捧酒祭祀始皇庙,其他祖庙都不用亲自去。自襄公已下轶毁:襄公是秦国的开国之君,永远享受祭祀;他以下的历代君主由于年代久远,所以宗庙里就没有他们的灵牌了。所置凡七庙:此庙所供之七主应是襄公为太祖,其余三昭三穆应是始皇之父庄襄王、祖孝文王、曾祖昭襄王,以及再往上的悼武王、惠文王、秦孝公。群臣以礼进祠:意谓秦代为诸侯时的七庙,由群臣祭祀,天子就不亲自去了。以尊始皇庙为帝者祖庙:另立一个始皇庙,这是统一天下的帝王的始祖之庙。” 五说之中,以张荣明、韩兆琦说最为近是。但是仍有可商榷之处。如张荣明言以始皇庙乃“皇家祖庙作为国庙”,用语自相矛盾,始皇庙“乃帝者祖庙”,其性质就是国庙,而非皇家私庙。韩兆琦将“天子仪”释为“天子应守的礼仪”,是以此语乃针对二世而言,非也。《后汉书》卷九《孝献帝纪》:“山阳公薨……以汉天子礼仪葬于禅陵”,献帝禅位之后已非天子,故书其爵位“山阳公”而言“薨”,但是魏仍以天子等级的礼仪安葬献帝。故此处乃言天子等级的礼仪唯独用于始皇庙。 此一节的核心即在“令群臣议尊始皇庙”,其下群臣之言必须围绕这一核心来理解。钱杭论曰:“‘始皇庙’作为二世的父庙,规格已经够高了,如欲再增,只有将始皇庙升格为天子‘祖庙’,由天子‘独奉酌祠’,而不再祭祠襄公以下诸庙。‘或在西雍,或在咸阳’的诸庙,合并为‘七庙’,由‘群臣以礼进祠’,从而使始皇庙成为秦帝国的第一代祖庙。这样,既符合‘天子七庙,虽万世不轶毁’的古礼,又适合二世推崇始皇的现实需要。秦国的宗庙系统经此重新编组,就形成一个新形态的国庙系统。”此即在秦制当中严格限定,天子仪只能用来祭祀天子,天子的先祖不是天子者,不能以天子仪祭祀。这是秦制与周制之异。在此原则之下,以始皇庙为极庙,即“帝者祖庙”,以区分于周礼的“始祖之庙”。始皇以前的历代秦公秦王,不是天子,不能用天子仪祭祀。以此原则再推演一步,即是如天子亲祭必用天子仪,既然先祖不可以天子仪祭,结果只能是天子不亲祭。中华书局点校本将此句标点为:“自襄公已下轶毁。所置凡七庙。群臣以礼进祠,以尊始皇庙为帝者祖庙。”将“自襄公已下轶毁”与“所置凡七庙”用句号断开,易令人误以为此七庙为周制天子七庙,是同时包含始建国之襄公和作为“帝者祖庙”的始皇庙的。实则此处乃是二世所定秦之新制,应以“自襄公已下轶毁,所置凡七庙”相连,即以始建国之襄公为始祖——这也不同于周礼以后稷为始祖,襄公之后的秦历代先公先王亲尽则毁,共保留六庙,与襄公共七庙。这是未曾立为天子的先祖庙系列。这一系列因未立为天子,不能以天子仪祭祀,相应的天子也不亲祭。由是可见,中华书局点校本以在“群臣以礼进祠”之前句施以号是错误的。“群臣以礼进祠”之“礼”必非天子仪,同时也正表明天子不亲祠,因此“群臣以礼进祠”之前应施以逗号,这正是襄公以下非天子之先祖庙的待遇。点校本反将“群臣以礼进祠”与下“以尊始皇庙为帝者祖庙”读为一句,则以此为始皇庙的待遇,可谓差以毫厘谬以千里!始皇庙属于天子系列,即在非天子的先祖庙系列之外,另立一天子庙系列,此系列即立为天子的秦始皇、二世、三世,以至无穷。《续汉书·祭祀志》下刘注引袁山松《后汉书》载蔡邕议曰:“汉承亡秦灭学之后,宗庙之制,不用周礼。每帝即世,辄立一庙,不止于七,不列昭穆,不定迭毁。孝元皇帝时,丞相匡衡、御史大夫贡禹始建大议,请依典礼。”可见汉初承秦之制,天子庙系列是无迭毁之礼的,至元帝时,其数已不止于七了。由于始皇乃大秦称帝之第一人,自然为“帝者祖庙”,秦制中尊为“极庙”——在二世时期,仅此一帝庙,于是理所当然“天子仪当独奉酌祠始皇庙”。今将此节重新标点如下:“二世下诏,增始皇寝庙牺牲及山川百祀之礼。令群臣议尊始皇庙。群臣皆顿首言曰:‘古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虽万世世不轶毁。今始皇为极庙,四海之内皆献贡职,增牺牲,礼咸备,毋以加。先王庙或在西雍,或在咸阳。天子仪当独奉酌祠始皇庙。自襄公已下轶毁,所置凡七庙,群臣以礼进祠。以尊始皇庙为帝者祖庙。皇帝复自称“朕”。’” 二世更礼与周礼截然不同。《仪礼·丧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郑玄注:“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秦为诸侯之时,只能祭其始封之君,故以襄公为太祖。在立为天子之后,依周礼,应当向上追溯其始祖以配天。《史记》卷五《秦本纪》:“秦之先,帝颛顼之苗裔孙,曰女脩。女脩织,玄鸟陨卵,女脩吞之,生子大业。”这正是一个标准的感生神话。但二世如依周礼尊大业为始祖,则只能以襄公与始皇为二祧,如是则不但不能尊始皇,而且还将使自己无处可去。于是二世断然废弃周礼,将始皇尊至无以复加,同时也给自己留下了次尊之位。 二世之更礼,其“礼意”即将周礼“尊尊”推至极致,以国家位号为基准,将周礼之爵尊、齿尊、德尊统一为爵尊。哪怕身为天子之父祖,只要自身未能立为天子,即当居于臣位,不可受天子仪,作为子孙的天子也不亲祭。这就将周礼双向性伦理之“尊尊”改造为秦制单向性伦理之“尊卑”了。《史记》卷八《高祖本纪》:“高祖五日一朝太公,如家人父子礼。太公家令说太公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今高祖虽子,人主也;太公虽父,人臣也。奈何令人主拜人臣!如此,则威重不行。’后高祖朝,太公拥彗,迎门却行。高祖大惊,下扶太公。太公曰:‘帝,人主也,奈何以我乱天下法!’于是高祖乃尊太公为太上皇。心善家令言,赐金五百斤。”这真是将秦制由亡灵庙制上演为人间活剧。 汉儒一心以革去秦弊、复兴周礼为志向。元成之际,儒生得以一展抱负,却在庙议之中弊端尽显,最终复归于秦制。 《汉书》卷七十三《韦玄成传》,玄成等44人奏议曰:“《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以下,五庙而迭毁,毁庙之主臧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言一禘一祫也。祫祭者,毁庙与未毁庙之主皆合食于太祖,父为昭,子为穆,孙复为昭,古之正礼也。《祭义》曰:‘王者禘其祖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立亲庙四,亲亲也。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也。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非有后稷始封,文、武受命之功者,皆当亲尽而毁。成王成二圣之业,制礼作乐,功德茂盛,庙犹不世,以行为谥而已。《礼》,庙在大门之内,不敢远亲也。臣愚以为高帝受命定天下,宜为帝者太祖之庙,世世不毁,承后属尽者宜毁。今宗庙异处,昭穆不序,宜入就太祖庙而序昭穆如礼。太上皇、孝惠、孝文、孝景庙皆亲尽宜毁,皇考庙亲未尽,如故。”谏大夫尹更始等18人以为,皇考庙上序于昭穆,非正礼,宜毁。天子庙制乃国之大典,应着眼于天下国家,开万世太平。韦玄成的眼界显然太低,仅仅从亲亲的角度来考虑全部问题。而这也正是西汉今文经学,尤其是其中坚鲁学不足以治国的根源:即“推士礼而致于天子”!《仪礼》正是鲁高堂生所传“士礼”。士礼之于祭祖,的确只知亲亲。以之论大夫,也圆融无碍。论诸侯,也正合于汉制之下对于诸侯的压制——将周礼中的一国之君贬抑为家人。但是一旦到达天子的层面,天子礼便要求亲亲之上的尊尊,以为万民仪表与万世法度。于是“推士礼而致于天子”的今文经学便只知天子七庙之数,至于何以有七庙,则欲以亲亲之恩裁断一切,因此也就必然无能于定七庙为何。这也正是此后刘歆所指斥的:“不知天子礼”!韦玄成乃《鲁诗》世家,这正是汉代今文经学的核心。尹更始的驳议则无疑基于秦制礼意,史皇孙虽为宣帝之父,但己身未立为天子,即不得厕于天子庙中,享天子仪,受天子祭,“非正礼,宜毁”。不过值得注意者,韦玄成也部分接受了秦制,没有依据周礼为汉设始祖之庙,而是以高帝为“帝者太祖之庙”,这也就是依照秦制以始皇庙为“帝者祖庙”。 《后汉书》卷三十五《张纯列传》,建武十九年,纯与太仆朱浮共奏言:“立亲庙四世,推南顿君以上尽于舂陵节侯。礼,为人后者则为之子,既事大宗,则降其私亲。今禘祫高庙,陈序昭穆,而舂陵四世,君臣并列,以卑厕尊,不合礼意。设不遭王莽,而国嗣无寄,推求宗室,以陛下继统者,安得复顾私亲,违礼制乎?昔高帝以自受命,不由太上,宣帝以孙后祖,不敢私亲,故为父立庙,独群臣侍祠。臣愚谓宜除今亲庙,以则二帝旧典,愿下有司博采其议。”诏下公卿,大司徒戴涉、大司空窦融议:“宜以宣、元、成、哀、平五帝四世代今亲庙,宣、元皇帝尊为祖、父,可亲奉祠。成帝以下,有司行事。别为南顿君立皇考庙,其祭上至舂陵节侯,群臣奉祠,以明尊尊之敬,亲亲之恩。”帝从之。张纯之奏,再次明确了舂陵四世虽为光武帝之生身父祖,然未曾立为天子,故于光武帝有君臣之分,“安得复顾私亲”。高帝、宣帝之父皆非天子,故为父另行立庙,不置于天子庙系列之中,作为天子的高帝、宣帝也不亲祠,“独群臣侍祠”。最终光武帝也遵从了这一秦制原则。中华书局点校本《后汉书》于戴涉等议标点为“成帝以下,有司行事,别为南顿君立皇考庙。其祭上至舂陵节侯,群臣奉祠,以明尊尊之敬,亲亲之恩。”按此议乃安置诸庙,其一,宣、元尊为祖、父,“可亲奉祠”,这是以立为天子的宣帝、元帝辈分正合光武帝的祖、父辈,即以之为祖、父,以正光武为继统称帝。其二,成、哀、平三帝,虽立为天子,但其辈分于光武为兄弟、子侄,可祠以天子仪,但是光武不亲祭,故当以“成帝以下,有司行事”为一句。“有司行事”与下“群臣奉祠”的区别,即在于成帝以下乃是祠以天子仪,故需相应职官行礼。这可算是个折中。《晋书》卷十九《礼志》上:元帝太兴三年正月乙卯,诏曰:“吾虽上继世祖,然于怀、愍皇帝皆北面称臣。今祠太庙,不亲执觞酌,而令有司行事,于情礼不安。可依礼更处矣。”太常恒议:“今圣上继武皇帝,宜准汉世祖故事,不亲执觞爵。”骠骑长史温峤议:“光武奋剑振起,不策名于孝平……今上以策名而言,殊于光武之事,躬奉烝尝,于经既正,于情又安。”骠骑将军王导从峤议。峤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帝从峤议,悉施用之。这就是说,东晋元帝即位之初,用东汉光武帝故事,以晋武帝为父,于兄弟子侄辈的西晋天子不亲祠,由有司以天子仪祠。其后元帝认为自己曾在西晋策名称臣,与光武帝未曾出仕西汉不同,因此亲自奉祠曾经臣事过的西晋兄弟子侄辈天子,只不过采用敌体之礼,主要体现在称呼上仍自称“皇帝”。其三,“别为南顿君立皇考庙,其祭上至舂陵节侯,群臣奉祠”,此即非天子的先祖庙。中华书局点校本将此数语标点为“成帝以下,有司行事,别为南顿君立皇考庙。其祭上至舂陵节侯,群臣奉祠”,是错误的。《续汉书·祭祀志》下载戴涉等议:“宜奉所代,立平帝、哀帝、成帝、元帝庙,代今亲庙。兄弟以下,使有司祠。宜为南顿君立皇考庙,祭上至舂陵节侯,群臣奉祠。”三种情形及其对待方式分别用三句话讲清楚,标点也正确明白。《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下,建武十九年春正月庚子,“追尊孝宣皇帝曰中宗。始祠昭帝、元帝于太庙,成帝、哀帝、平帝于长安,舂陵节侯以下四世于章陵。”即此事。且三种情形分祠三处。祠昭帝、元帝于太庙,当为光武亲祠;成帝、哀帝、平帝于长安,无疑光武不亲祠,由有司代祠;舂陵节侯以下四亲则祠于侯国所在之南阳郡章陵县,当由太守代祠。由此上观韦玄成奏议,“太上皇、孝惠、孝文、孝景庙皆亲尽宜毁,皇考庙亲未尽,如故。”由元帝上数四世为四亲庙,应为宣帝、皇考史皇孙、戾太子、武帝,五世祖孝景开始“亲尽宜毁”。光武此类非天子之祖庙的祭祀之法,则是“群臣奉祠”,既不用天子仪,天子也不亲祭,即用二世祭秦先公先王七庙之礼。后世多用此故事。《宋书》卷十六《礼志》三:“孙权不立七庙,以父坚尝为长沙太守,长沙临湘县立坚庙而已。权既不亲祠,直是依后汉奉南顿故事,使太守祠也……及孙皓初立,追尊父和曰文皇帝。皓先封乌程侯,即改葬和于乌程西山,号曰明陵,置园邑二百家。于乌程立陵寝,使县令丞四时奉祠。宝鼎元年,遂于乌程分置吴兴郡,使太守执事。”《晋书》卷十九《礼志》上,晋以宣帝为太祖,宣帝以上四亲非天子。东晋孝武帝太元十六年改作太庙,“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孙各用其位之仪服。四主不从帝者之仪,是与太康异也。” 现在回过头来看《那》诗毛郑歧解。毛以《那》为汤祀先祖,是基于周礼。郑以《那》为太甲祀汤,是不允许作为天子的成汤去祭祀非天子的先祖,而只允许作为天子的太甲祭祀立为天子的成汤,其实质即以本于秦制的汉制说诗。 图2《毛诗郑笺标注》刻本 《礼记·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郑玄注:“此周制。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与亲庙四。大祖,后稷。殷则六庙,契及汤与二昭二穆。夏则五庙,无大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已。”此处之“大祖”实为族氏所自出的始祖。《周礼·天官·夏采》:“掌大丧以冕服复于大祖”,郑众注:“大祖,始祖庙也。”在此意义上,作为各自王朝受命之君的夏禹、商汤、周文王皆非“太祖”,郑玄注《三礼》之时,也正是如此认识的。其后笺《诗》之时,已区分“始祖”与“大祖”,而以“大祖”为受命之君。《诗·周颂·雍》小序:“雍,禘大祖也。”郑玄笺:“禘,大祭也。大于四时,而小于祫。大祖,谓文王。”孔颖达疏:“知大祖谓文王者,以经云‘假哉皇考’,又言‘文武维后’,是此皇考为天下之人后,明非后稷。若是后稷,则身非天子,不得言‘维后’也。大祖谓祖之大者,既非后稷,明知谓文王也。文王虽不得为始祖,可以为大祖也。”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白虎通》云,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后稷为始祖,文王为太祖,武王为太宗。又韦元成云,礼,王者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并与《笺》说同。则鲁家之说以此禘太祖为祀文王也。郑君《诗笺》盖用鲁义。”此即汉人经说曲从秦汉制度之例。以文王为太祖,同于秦以始皇为“帝者祖庙”,汉以高帝为“帝者太祖之庙”,实乃背周道而用秦政。此后,“始祖”与“太祖”逐渐成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始祖以上世系无可追溯,而太祖以上的世系犹有追溯的可能。也就是说,始祖的意义在于经天帝感生而诞生氏族,而太祖的意义则在于创立功业以获得爵命土地。”。 四、郑笺说诗不切经文 《那》诗之解,毛传是“诗在礼中”,郑笺是“礼在诗中”。这就意味着,郑笺必须把整个《诗》的语境叙述从“诗在礼中”转换为“礼在诗中”,由此也就必须对很多相关的诗句重新作出解释。《那》篇释义之毛郑歧异,都应该从这个角度去理解。经学解释不是基于所谓的正确训诂,不是以找到词的真正意义为目的,而是以新的经义建构的目的去重新解释语句。这也是我们读郑笺所特别应该注意的地方。我们常常看到很多学者一研究《诗经》就说毛如何,郑怎样,然后去找他们的训诂根据,乃至于考古、文物又如何,费很大功夫来作考据和研究,以回到《诗经》的原意来看毛郑谁讲得更好,通过这种参加锦标赛的做法,去理解毛郑歧异。实则经学家们不是锦标赛,不是比谁对《诗经》的解释更符合原意更正确,而是为了建构其经义体系来重新解释诗句。 “奏鼓简简,衎我烈祖。汤孙奏假,绥我思成。”毛传:“假,大也。”郑笺:“奏鼓,奏堂下之乐也。烈祖,汤也。汤孙,太甲也。假,升。绥,安也。以金奏堂下诸县,其声和大简简然,以乐我功烈之祖成汤。汤孙太甲又奏升堂之乐,弦歌之,乃安我心所思而成之。谓神明来格也。《礼记》曰:‘齐之日,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思其志意,思其所乐,思其所嗜。齐三日,乃见其所为齐者。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周旋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此之谓思成。”孔疏释笺曰:“以奏者作乐之名,假又正训为升,故易传以奏假为‘奏升堂之乐’,对鼓在堂下,故言‘奏升堂之乐’。乐之初作,皆击钟奏之,经虽言鼓,而钟亦在焉,故云‘以金奏堂下诸悬’也。琴瑟在堂,故知奏升堂之乐谓弦歌之声也。于祭之时,心之所思,唯思神耳,故知安我心所思而成之,谓神明来格也。《皋陶谟》说作《箫韶》之乐得所,而云‘祖考来格’,意与此协,故言‘神明来格’,取彼意以为说也。所引《礼记·祭义》文也。致思之深,想若闻见,是其有所成,故引以证之,此之谓思成也。所思五事,先思居处,后思乐嗜者,先粗而后精,自外而入内也。居处,措身之所。笑语,貌之所发。此皆目所可见,是外之粗者。在内有常理可测度者,志意也。在内无常,缘物而动者,乐嗜也。内事难测,深思然后及之,故后言之也。齐三日乃见其所为齐者,谓致齐也。散齐则不御不吊而已,未能至于深思而及此五事也。祭之日,所以得有出户而听者,彼注云‘周旋出户’,谓设荐时也。” 《释文》:“假,毛古雅反,郑作格,升也。”“郑作格”并不是郑玄写作“格”,因为郑笺明确写着“假,升”,而是说郑把“假”读作“格”,此与郑笺文异而义通。郑以钟鼓在堂下,琴瑟在堂上。《关雎》之“琴瑟友之”,“钟鼓乐之”,郑笺以为同时之事:“琴瑟在堂,钟鼓在庭,言共荇菜之时,上下之乐皆作,盛其礼也。”从语法上看,原诗“奏假”中“奏”的宾语是“假”,而“奏升堂之乐”中“奏”的宾语是“乐”,并且“升”甚至都并不是直接修饰“乐”的,“升堂”才是“乐”的修饰语。因此在语法上郑玄把“奏假”理解为“奏升堂之乐”就已经对不上了。郑玄把“假”解为“升”,为了解释“升”又把“升”解释成“升堂之乐”,在这一过程中语义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转移,而各种问题和矛盾也随之出现了。郑玄将“假”解作“升”是有问题的,不过,毛传中将“假”解作“大”却可以说得通。“大”是指“大乐”,可以作为乐的一种特征来指代乐。以特征来代替事物本身,在修辞上就是“指代”。但是不能说“升”就可以指代“升堂之乐”了,这在语法上是对不上的。之所以郑玄非要易传,即在于要将诗句解释为祭祀的过程。即通过“奏堂下之鼓”使神明来到庭中,再通过“奏升堂之乐”使神明来到堂上,此即“神明来格”。陆德明可谓洞悉郑玄阐述的经义,认为神明之来应该是“降”而非“升”,他认为神是从天上降下来的,而不是从地底下升上来的,我们从来都说降神,哪里有说升神的呢,因此谓郑读“假”为“格”,即取“来格”之意。这虽然与郑氏经义相符,却与经文的语言学意义并不贴切。 孔疏引王肃曰:“汤之为人子孙,能奏其大乐,以安我思之所成,谓万福来宜,天下和平。”在这里需要比较一下王肃和毛郑的异同。王肃的“汤之为人子孙,能奏其大乐”就是“汤孙奏假”,和毛传的解释一样;最后的“以安我思之所成”与郑玄的“乃安我心所思而成”则有很大的不同。郑玄的核心是“所思”。不同于“思”,“所思”指的是“思的对象”,即后文所说的“神明来格”中的“神明”,因为于祭之时所思为神。而王肃这句话的中心是“所成”,即接下来他所谓的“万福来宜,天下和平”。由此可以看到,郑玄致力于将经文解释为祭祀过程,所以他的重点是神明这一祭祀对象,即所谓的“祭如在,祭神如神在”;王肃则将经文理解为称颂成汤功业,所以他关注的是“万福来宜,天下和平”这一结果。但是这只是字面上的区别,背后还有更深一层次的区别:按照郑玄的理解,太甲祭汤的时候一门心思想着汤,便会如“仪刑文王”一样效仿汤施政,这有利于一以贯之地阐释他暗中引入秦制,从而以汤为极庙。而照毛诗的解释,汤祭祖先是“汤不居功”,即汤立为天子以后祭祀祖先,是将功归于宗庙,这种不居功的表现所以能够达到王肃所说的“万福来宜,天下和平”。需要注意,如果把郑、王的解释放回到《诗经》原文里去,郑玄把“思”解作“所思”在一定程度上是偏离原文的,但是王肃把“成”解作“所成”却是可以的。即“安我思之成”与“安我思之所成”是对应的,但是与“安我所思而成之”实际上是不同的。前者中“安”对应的是“成”,后者中“安”对应的却是“所思”。即“绥我思成”按照毛和王的理解其结构是“绥成”,“我思”是作为“成”的描述语、形容语;按照郑玄的解释则语法意义变成了“绥我思而后成”。再换一个角度说,即毛和王将这一句读作“绥/我思/成”,而郑将之读作“绥我思/成”。显然,前一种读法要顺畅得多——即“安”的是“成”而不是“思”,何况在郑玄这里还不仅仅是“思”而是“所思”。“成”和“所成”是过程和结果的关系故而二者可以视为一体,但是“思”是不等于“所思”的,一个是“我的心理状态”,一个是“我思的对象”,这是两个事物。在郑玄的体系下,“思”这一动作指的是太甲,“所思”指的是太甲思的对象即汤,二者并不指同一个人。所以在这里郑玄实际上也是做了改动的。 毛传未释“绥我思成”。毛以不解解之,没有专门给出注释,意味着他认为文句没有文字之外的意义。这是读《毛传》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毛没有给出注释不代表他没有作解释,他的解释就是经文字面意义,或者是传世旧说。如《诗·小雅·角弓》:“莫肯下遗”,毛无传。郑笺:“遗读曰随。”释文:“遗,王申毛如字,郑读曰随。”孔疏释经曰:“小人皆为恶行,莫肯自卑下而遗去……郑唯以下二句为异,言……故莫肯自谦虚,以礼相卑下,随从于人者。”孔疏又释笺曰:“笺以遗弃之义不与谦下相类,故读曰随。随从于人,先人后己,以相卑下之义也……此二句毛不为传,但毛无改字之理……故别为毛说焉。”此正是其例。 孔疏:“无尸者阖户,若食间则有出户而听之,是由无尸者有阖户出听之事也。古之祭者,莫不以孙行者为尸。而得有无尸者,《士虞记》云:‘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注云:‘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也。’是祭有无尸者,故作《记》者言及之也。”“孙行”的“行”应读作háng,与后面的“孙列”是同一个意思。孔疏为什么要讲到有无“尸”的区别?“有尸”是对尸而祭,这样的话是有一个活人作为“尸”出现在祭祀中的,便不需要再通过“思”来想象祖先的音容笑貌;“无尸”的时候才需要去想象一个神的音容笑貌。另外,“尸”为嫡孙,自然就应当是太甲。如他人祭汤,则以太甲为“尸”。郑玄既以此诗为太甲祭汤,断无以己为尸的道理。所以孔颖达以为当是无尸之祭。 五、结语 《那》诗乃三代礼制重叠:既为《商颂》,自然为殷礼。周太师重加编次,以及毛传之阐释,乃以周礼改造殷礼。郑玄则不仅将周礼之改造贯彻得更为彻底,更进而以本朝的秦汉之制再次改造《商颂》之周礼阐释。 《商君书·更法》: 孝公平画,公孙鞅、甘龙、杜挚三大夫御于君。虑世事之变,讨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 君曰:“代立不忘社稷,君之道也;错法务民主张,臣之行也。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议我也。” 公孙鞅曰:“臣闻之:‘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君亟定变法之虑,殆无顾天下之议之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负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骜于民。语曰:‘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郭偃之法曰:‘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孝公曰:“善!” 以前读这段话的时候往往多注意到“变法以治”,但是秦孝公还讲到“更礼以教”。这一礼法相备的格局正是郑玄所要达到的目的,即礼法之治。郑笺以《那》为太甲祀汤,是取秦汉极庙之制改释,崇功业而废血脉,将更礼以教作为原则贯彻到底。 在《三礼注》中,郑玄往往将不同礼制解释为异代之礼。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毛诗笺》将周礼推至极致,以与秦汉礼制对接。最终郑玄乃是以秦汉礼制覆盖了不能容于其中的异代之礼,无论其为殷礼抑或周礼。由此,郑玄将秦汉礼制植入经典,成为自古以来圣王所行、孔子所传之礼,亦即赋予现实的秦汉礼制以经典与神圣的地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