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儒家如何对治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 由上可知,同性婚姻合法化产生于西方抽象的人权平等思想与民主制度及其原则,要对治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必须对西方抽象的人权平等思想与民主制度及其原则进行批判。就儒家而言,要对治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思想层面,就必须用儒家体现“实质正义”的“礼的精神”批判体现“抽象正义”的“人权精神”,以具体特殊的名分思想批判抽象普遍的权利平等思想,从而保障“物之不齐物之情”的差别性世界的正当性,进而保障天地化生万物的“自然等差节文”的形上本源性。具体就同性恋问题而言,同性恋者有自己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而不能去追求与异性恋者相同的权利与名分,即不能获得与异性恋者平等的权利保护。比如,异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是由男女组成法律上的家庭,而同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则是在社会的默认与宽容下自行相恋与私下同居,获得某种特殊的民事待遇,而不能僭越异性恋者的权利与名分,追求与异性恋者组成法律家庭的所谓平等权利。这样,相对于同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是公正的,而相对于异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也是公正的。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物各付物,各循其义,各安其理,各守其分,各得其公正,各获其价值,正是体现了礼的“别异精神”,而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按照自己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各安权界,互相尊重,互不侵越,和睦相处,也正是体现了礼的“和同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一个既充满差别性又和谐共存的自然形成的“礼世界”,而不是一个既充满齐一性又相互冲突的人为强制的“法世界”。也就是说,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存在价值没有一个普遍抽象的平等权利标准,只有相对于各自具体存在方式的特殊权利标准,他们各自按照自己具体特殊的权利标准生活,从中获得自己的生命意义与存在价值。因此,异性恋者要求同性恋者以男女结合的方式组成家庭,是侵犯了同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是一种不公正对待——相对于同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而言,反之,同性恋者要求与异性恋者婚姻权利平等组成法律上的家庭,是侵犯了异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也是一种不公正对待——相对于异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而言。故按照“礼的精神”,儒家对同性恋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同性恋者自行相恋,私下同居,获得某种合理的民事待遇,符合“实质正义”,是社会和谐之道,而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但侵犯了异性恋者的权利与名分,也违背了自己特殊的权利与名分,没有正义可言,是社会冲突之道。儒家自古以来对同性恋者都高度宽容,不以异性恋的标准要求同性恋者,而中国古代的同性恋者也能按照自己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生活,从不挑战建立在异性恋基础上的公共婚姻法律秩序。如此,在传统的儒家社会中,同性恋与异性恋能够和睦相处,各如其愿,各守其理,各安其分,各得其所。因此,在今天,儒家在对待同性恋的问题上,也应作如是观。 ![]() 2015年6月26日,美国的最高法宣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 另外,在制度层面,必须设计出一种新型宪政,用制度性的权力保障“教”的价值能够在国家的根本政制上得以实现,即依靠宪政性的力量保障“教”的精神能够在政治的基本架构中得到制度性的落实。因此,只有设计出了这样一种新型宪政,像同性婚姻合法化这类渉及到“教”的事件,才会在这一新型宪政中不能通过,即制度性的架构就会以宪政性的力量阻止任何违背“教”的诉求,从而保证“教”的精神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否定与弃绝。从以上所举的两个例子来看,如果爱尔兰存在这样一种新型宪政,“教”的地位在国家的根本制度架构中高于“全民公投”,任何违背“教”的投票行为都会被“教”的宪政性制度力量所否定,因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就不会因为“全民公投”而通过,爱尔兰的天主教会也就用不着无奈地面对媒体空自发表反对意见了。就美国而言,如果宪法规定建立在“教”上的“经义审查权”高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基督教的价值就能够得到宪政架构的制度性保障,即“经义审查权”就会拥有宪政架构的制度性力量,足以否定“司法审查权”所做出的任何裁决。就算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宪政的制度安排也能否定这一裁定,因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美国也就不能通过,美国的福音派基督徒们也就用不着在社会中悲壮地高呼要抗争到底了。因此,设计出能够保障“教”的新型宪政,才是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根本之道。 鉴于此,儒家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根本之道,就是超越西方的民主宪政,设计出一种能够保障“教”的新型宪政,而这一能够保障“教”的新型宪政,就是我所提出的“儒教宪政”。在“儒教宪政”的制度设计中,“太学监国制”具有国家最高的宪政地位,拥有最高的“维持风教权”,而“议会三院制”中的“通儒院”也拥有维持风教的立法权与监督权,并且拥有议会议案的“积极延宕否决权”。因此,在这一“儒教宪政”的制度安排中,“教”拥有了制度性的宪政权力,因而任何违背“教”的议案与诉求都不能获得通过,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与诉求自然也就不能获得通过了。也即是说,要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不能依靠西方的民主宪政,因为西方的民主宪政正是导致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根本制度原因。我们可以预测,如果不改变西方的民主宪政,在奉行西方民主宪政的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因此,要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不使同性婚姻合法化蔓延到整个中国,只有在中国建立起“儒教宪政”制度。因为“儒教宪政”作为一种能够有力保障实现“教”的价值的新型宪政,正是儒家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根本之道。 结语:联合国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态度不能代表所有国家 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消息一传出,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马上宣称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联合国发言人哈克也紧随其后,马上宣称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标志着美国人权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从联合国近年来在同性恋问题上的所作所为来看,联合国可以说得上是当今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有力推手。联合国以人权为普遍公理来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本身就缺乏学理的依据,因为全世界不存在同一的国家,也不存在抽象普遍的人,只存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中具体特殊的人,故联合国代表的只是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中具体特殊的人,而不是代表抽象普遍的同一国家与抽象普遍的人。正是因为这一理由,联合国代表的只能是不同国家中具体特殊的人的权利,而不是抽象普遍的人的权利,即不是所谓“人权”。也就是说,联合国不是代表“人”的机构,而是代表不同国家的不同的人的机构,对不同国家中生活在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中的具体特殊的不同的人,人权观念并不能完全适用。因此,联合国中有很多国家以及很多国家中的国民并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及其国民只占联合国中的很少一部分。所以,联合国对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支持性表态并不能代表联合国,只能代表潘基文与哈克自己。但是,潘基文与哈克却以联合国的身份表态,似乎加入联合国的所有国家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不仅僭越了加入联合国的许多国家的表达自由,还把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表态强加在许多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与国民身上。联合国的这一做法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让世人误以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得到了全世界国家的广泛支持,代表了时代进步的方向,是先进文明的体现。 然而,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联合国既不代表所有国家,也不代表所有国家中的所有人,更不代表时代进步的方向与人类的先进文明,联合国只代表一个抽象的人权概念与一个并不存在的普遍的“人”,或者说,联合国只代表人类中很少一部分人与少数国家中的少数人。尽管我们默认、宽容、同情人类中同性恋群体的存在与某些合理的诉求,但我们绝不同意联合国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公开支持,更不同意联合国把同性婚姻合法化看作时代的进步——所谓向人权迈进一大步。因为我们的基本观点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神圣天道的挑战、是对人类文明的挑战、是对人的自然属性的挑战、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挑战。这一挑战突破了人类宗教道德、婚姻文明、自然法则与生存延续的底线,如果不对这一挑战进行遏制,人类及其文明即将面临毁灭性的威胁!因此,站在儒家天道性理的立场,为了拯救人类及其文明毁于一旦,我们坚决反对联合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表态——因为这一表态没有经过我们作为联合国国家中的一员的同意,是强加给我们而绝不能代表我们的;我们也坚决反对各国按照抽象普遍的人权观念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因为这一抽象普遍的人权观念并不能代表我们生活在特定历史文化中的人对婚姻的看法,这一婚姻上的人权对我们来说是不存在的。夫如是,如果我们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进行坚决的反对,那么,一个天地化生、乾坤和合、阴阳相交的生生不已的世界将不再可能,等待人类的必定是一个天地闭、乾坤息、阴阳乖的寂灭无生的错乱世界!毫无疑问,人类文明已经走到了毁灭的边缘,只有儒家能够拯之救之。也许,这正是儒家文化在当今中国再次复兴的大事因缘,是人类文明的最后希望所在!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