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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玄《三礼注》的思想史意义(7)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思问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四)其他特点
    (1)推重“吉凶宾军嘉”的五礼体系
    “五礼”之说,见于《尚书·尧典》(今文《尚书·舜典》)和《尚书·皋陶谟》,前者有云:“同律度量衡,修五礼”,后者有云:“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对此“五礼”历来有两种说法,或云指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级爵制度,此当是依据孟子;或云指“吉凶宾军嘉”的五礼体系,此当是依据《周礼》。
    史传汉孔安国《尚书传》于“修五礼”句下云“修吉凶宾军嘉之礼”[205],于“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句下云“天次秩有礼,当用我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礼以接之使有常”。[206]对于前者,孔颖达《尚书正义》予以认同[207]。对于后者,孔颖达《尚书正义》引郑玄云:“五礼,天子也,诸侯也,卿大夫也,士也,庶民也。”又引王肃云:“五礼谓王,公,卿,大夫,士。”孔颖达则称:“此无文可据,各以意说耳。”[208]
    《史记·五帝本纪》称引《尚书·尧典》“同律度量衡,修五礼”句,南朝宋裴骃《史记集解》说:“马融曰:‘吉凶宾军嘉也。’”唐张守节《史记正义》称:“《周礼》‘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祗、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也”。《史记正义》还进一步解释说:“《尚书·尧典》云‘类于上帝’,吉礼也;‘如丧考妣’,凶礼也;‘群后四朝’,宾礼也;《大禹谟》云;‘汝组征’,军礼也;《尧典》云‘女于时’,嘉礼也。”[209]
    在《三礼》中最明确地表述“吉凶宾军嘉”五礼体系的则是《周礼》。《周礼·地官·司徒》有云:“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周礼·春官·大宗伯》中又将五礼的功能具体化为“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祗”、“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周礼·春官·序官》“乃立春官宗伯,使帅其属而掌邦礼”,郑玄注云:“礼谓曲礼五,吉凶宾军嘉,其别三十有六”[210]。在注《大宗伯》职中郑玄又分别析之“吉礼之别有十二”、“凶礼之别有五”、“宾礼之别有八”、“嘉礼之别有六”、“军礼之别有五”,实际上就是按照《周礼》的思路,指明《大宗伯》职所述各种礼仪形式在五礼范围内的细致化。那么对《三礼》的其他篇章出现相关的内容,就可以以此为标准来归类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是郑玄《三礼注》以《周礼》为核心标准的又一体现。
    所以,对于《礼记》,郑玄《三礼目录》言《曲礼》(上下)曰:“以其篇记五礼之事。祭祀之说,吉礼也。丧荒去国之说,凶礼也。致与贡朝会之说,宾礼也。兵车旌鸿之说,军礼也。事长、敬老、执贽、纳女之说,嘉礼也。”《礼记·祭统》“礼有五经,莫重于祭”,郑玄注云:“礼有五经,谓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也。莫重于祭,谓以吉礼为首。《大宗伯职》曰:‘以吉凶事邦国鬼神祇’。”
    正由于有了《周礼》的五礼体系作为参照系,郑玄对《仪礼》十七篇,也以五礼系统加以分类,在前面引述过的《仪礼目录》中,郑玄以《士冠礼》、《士昏礼》、《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大射仪》、《公食大夫礼》等“于五礼属嘉礼”,以《士相见礼》、《聘礼》、《觐礼》等“于五礼属宾礼”,以《丧服》、《士丧礼》、《既夕礼》、《士虞礼》等“于五礼属凶礼”,以《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有司彻》等“于五礼属吉礼”。
    “吉凶宾军嘉”五礼体系的确定,因《周礼》流传而得到广泛认同,又因郑玄以五礼形式裁量《仪礼》十七篇各自归属而进一步明确。于是,在东汉以后各个时代的礼制建设中就作为分类的形式而固定下来。自司马彪《续汉书》以后的历代史书的《礼乐志》或《礼仪志》中所记述,大体都是以“吉凶宾军嘉”的五礼体系来分类的。而汉魏以后历代的礼制建设也大都循此五礼系统的。如西晋荀觊,撰为新礼即冠名《五礼》[211],南朝齐王俭受诏制定《五礼》[212],隋朝牛弘奉敕修《五礼》,唐代的《贞观礼》、《显庆礼》以五礼形式制定,宋徽宗政和三年成《五礼新仪》,“元之五礼,皆以国俗行之”[213],明洪武三年《大明集礼》成,其书以五礼为纲。这些都可以追溯到东汉郑玄对“吉凶宾军嘉”的五礼体系分类的推重和肯定上来。
    (2)以汉制相比拟
    正像许多学者所注意到的,比拟汉制是郑玄《三礼注》中比较突出的特点之一[214],其中包括对《汉律》、《汉礼》的称引,以及对汉官名以及汉代制度的称述。而这些也是承袭自先前注家郑司农的《周礼注》的。例如《周礼·春官叙官》郑玄注引郑司农云:“唐虞历三代,以宗官典国之礼与其祭祀,汉之大常是也。”[215]又如《周礼·春官·典路》“若有大祭祀,则出路,赞驾说。大丧、大宾客亦如之”,郑玄注引郑司农云:“《汉朝上计律》,陈属车于庭。”[216]又如《周礼·秋官·司刺》有“再宥曰过失”,郑玄注引郑司农云:“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还有同篇“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郑玄注引郑司农云:“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217]郑玄所称述的汉代制度则亦多仿此。
    除了前面我们曾引述的郑玄称引《汉律》、《汉礼》的例证之外,郑玄《三礼注》中也对汉代的官名、制度等多有称述和比拟。其内容本身无非是要证明《三礼》中所记的制度、礼仪等,在汉代或有因袭,或有损益。
    首先是《周礼注》。例如,《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赋敛财贿”,其中“一曰邦中之赋”,“九曰币余之赋”,郑玄注云:“玄谓赋,口率出泉也。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218]孙诒让《周礼正义》引《汉官仪》云:“算,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于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孙诒让认为,此即郑玄“所谓算泉或谓之赋者也”[219]。又如,《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之“五曰宽疾”,郑玄注云:“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220]对此,孙诒让《周礼正义》说:“周时宽疾不徒舍役,又给养矣。”孙诒让又以“郑玄引汉法者”而引孔广森云:“《汉书高帝纪》如淳注云:‘律,高六尺大而寸已下,为罢癃。’是但以人矲矮者通谓之癃。若有癃疾者,别谓之不可事。其可事者,虽不服戎,犹任城道之役。《食货志》曰:‘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谓癃可事者也。”孙诒让以为:“孔说是也。算卒即《汉书·昭帝纪》之更赋。……此云不算卒即不出更赋。可事半之,谓出更赋之半也。”[221]上述两条例证是郑玄以汉代的赋税制度来对比解释《周礼》所记的赋税制度和保障制度,表明了制度上的历史继承性。
    其次是《礼记注》,①《礼记·曲礼下》“君天下曰天子”,郑玄注云:“今汉于蛮夷称天子,于王侯称皇帝。”[222]这显然是指汉代因袭周代的“天子”之称和秦代的“皇帝”之称,同样是一种礼制性的承袭。②《礼记·王制》“狱成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郑玄注云:“正,于周乡师之属,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223]这是在说明官制上的因袭关系。③《礼记·礼器》“因吉土以飨帝于郊”,郑玄注云:“飨帝于郊,以四时所兆,祭于四郊。今汉亦四时迎气,其礼则简。”[224] ④《礼记·明堂位》“鸾车,有虞氏之路也。钩车,夏后氏之路也。大路,殷路也。乘路,周路也”,郑玄注云:“汉祭天,乘殷之路也,今谓之桑根车也。”[225]  ⑤《礼记·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郑玄注云:“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226]
    再有,在注《仪礼》时,郑玄多次提到汉代行礼与《仪礼》所记不同的情况。例如,在注《仪礼·乡饮酒礼》“乡饮酒之礼”时,郑玄在引述《周礼·地官》乡大夫之职的“以正月之吉,受法于司徒,……三年大比而兴贤者、能者”一段文字后说:“是礼乃三年正月而一行也”,又说:“今郡国十月行此饮酒礼,以党正‘每岁邦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之说,然此篇无正齿位之事。”[227] 对此,胡培翚《仪礼正义》有所说明:“案汉时乡饮酒礼,今不可考。建武时,伏湛奏行乡饮酒礼,遂施行之。《礼仪志》:明帝永平二年,郡国县道行乡饮酒礼于学校。至郑君盖尚遵而行之,故据所目见以证其相异也。”[228] 接着,郑玄还指出了汉代行乡饮酒礼时服饰上的不同,《仪礼·乡饮酒礼》“乡朝服而谋宾介,皆使能,不宿戒”,郑玄注云:“朝服,冠玄端,缁带,素█,白屦。今郡国行此乡饮酒之礼,玄冠而衣皮弁服,与礼异。”[229]又与上述例证相类似,在注《仪礼·乡射礼》时,郑玄称“今郡国行此礼以季春”[230],又《仪礼·乡射礼》“主人朝服,乃速宾,宾朝服出迎”,郑玄注云:“戒时玄端。今郡国行此乡射礼,皮弁服,与礼为异。”[231] 又如,《仪礼·聘礼》“又释币于行”郑玄注云:“今时民春秋祭祀有行神,古之遗礼乎?”[232] 与此相类,《礼记·祭法》郑玄注有云:“今时民家,或春秋祭祀司命、行神、山神”[233]。胡培翚《仪礼正义》以为“是皆举汉法为况也”[234]。
    郑玄《三礼注》中对《汉律》、《汉礼》、以及汉代制度的称引和称述,除了以便于理解古代制度而相比况外,还充分体现出礼仪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因袭损益的关系与痕迹。宋儒对郑玄注《三礼》多“以汉制况周制”有所讥评。清儒陈澧明言:“以后代之官况古官,以后代之事况古事,其来远矣。先郑以此法注《周礼》(杜子春亦用此法),后郑因之,所举汉制愈多。”[235]又正如陈澧所说的,唐贾公彦《周礼疏》能发明郑玄此中意义。陈澧概括出其疏语“最精要者”有,称郑玄注“是举今以晓古”(见《周礼·鼓人》“帗舞”注贾疏),又“引汉法为证,……古虽无言,汉亦依古而来”(见《周礼·方相氏》注“天子之椁柏”贾疏),又“周法无文,皆约汉法以况之”(见《周礼·掌节》“符节”“玺节”“旌节”注下贾疏),还有“夷三族,乃乱世接之法,何以解太平制礼之事乎?”(见《周礼·司烜氏》“屋诛”注引郑司农“谓夷三族”下贾疏)[236]通过贾公彦疏的揭示,我们更能体会出郑玄注《三礼》“以汉制况周制”的多重含义。据此,陈澧批评宋儒说:“《困学纪闻》引徐筠《微言》,谓郑注误引汉官以比周官,此徐筠之浅陋,盖未读贾疏忽耳。”[23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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